立法局文件CB (3)615/95-96號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二十二號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及二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二時三十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缺席)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缺席)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缺席)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缺席)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列席者: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
鮑文先生,I.S.O., J.P.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J.P.
經濟司
關永華先生,J.P.

立法局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一)吳文華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據《常規》第14(2)條的規定而提交會議席上省覽: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1996年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
4)令》

131/96

2.《1996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
(第2號)令》

135/96

3.《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
(旅行代理商條例)令》

136/96

4.《1996年小販(認可區)公布》

137/96

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貓
狗條例)令》

(C)21/96

6.《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立
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令》

(C)22/96

7.《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旅
行代理商條例)令》

(C)23/96

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渡
輪服務條例)令》

(C)24/96

9.《1996年法定語文(更正文本)
令》

139/96

10.《1996年消防(裝置承辦商)
(修訂)規例》

140/96

11.《1996年木料倉(修訂)規例》

141/96

12.《1996年證券(在聯合交易所
買賣的股份期權)(修訂)(第2
號)規則》

142/96

13.《199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
例(1995年第14號)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143/96

14.《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區
議會條例)令》

(C)25/96

1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動
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令》

(C)26/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內提交的文件

第68號

政務司法團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的周年帳目結算表

第69號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年報1994 - 1995

雜項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一九九五年度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的初步報告

質詢

第一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參閱。

宣布

主席表示他接獲一位議員的來信,要求澄清《常規》內有關使
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語文的規定,以及如何可以阻止議員使用冒
犯性及侮辱性語文。他解釋說冒犯性及侮辱性的用語,被視為
屬不適用於議會的用語,不應在本局及其屬下委員會中使用。
根據《常規》第31(4)條,凡對立法局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
語文,即屬不合乎規程。根據《常規》第31(5)條,議員不得意
指其他議員有不正當動機。主席指出該等令人反感的用語可分
為兩類,一類是對其他議員的人格有減損作用者,而另一類則
是直接褻瀆、侮辱及粗鄙者。他會裁定這兩種語文均屬不合乎
規程。他又表示,對於在本局中所說有關非本局議員的人士的
直接褻瀆、侮辱及粗鄙的措辭,他亦會裁定是不合乎規程。

主席繼續說倘若本局議員非故意地在其演辭中使用了令人反感
的用語,他會請其把演辭中他視為不適用於議會規程的有關措
辭重新整理。倘有關的議員對該要求聽若罔聞,或未能重新整
理措辭,使其演辭不再令人反感,則他會命令其立即收回其演
辭的有關部分,或是命令該名議員道歉。倘他的命令不獲遵守 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本局該次會議的其餘部分。

主席進一步裁定,根據《常規》第4C條,“議員”一詞包括指
明公職人員。

條例草案

二讀

《1996年撥款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動議二讀辯論。

按照《常規》第54(2)條的規定,本局恢復辯論《1996年撥
款條例草案》。

17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五時四十五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另有三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六時二十五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一位議員請主席注意沒有足夠會議法定人數。主席命令本局暫
停會議,並召集各位議員。會議遂達致足夠會議法定人數。

再有十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八時四十分暫停會議。

本局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恢復會議,並
繼續二讀辯論《1996年撥款條例草案》。

14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在一位議員發言前,主席表示他已考慮該位議員所提出有關批
准其在發言時歌唱兩節的要求。他謂雖然《常規》並無說明議
員是否可以唱出其整篇演辭或是其中一部分,但他對作出全面
放寬的裁定則有所猶豫。倘若准許歌唱,便會與辯論的主要目
的有所牴觸,因為在辯論中要對所唱出的歌曲作出即時反應,
即使不是全無可能,也會是相當困難。不過,他已決定例外地
接受短短一句的唱出,作為演辭的說明。他又表示有意這樣做
的議員應緊記以下各點:

  1. 只會獲准許唱出短短的一句,而非歌曲的大部分或
    全首歌曲;
  2. 唱出的那句必須有歌辭,而非只是哼音樂,而歌辭
    必須是與辯論的題目有關;及
  3. 不會准許有伴奏音樂。

另有四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五時五十五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再有三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六時三十五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三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在回應一位議員就主席於另一位議員發言時介入而提出的規程
問題時,主席表示會於下次會議向各位議員解釋為何介入。

另有四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動議有關議案的辯論應中止待續。

本局內經將議案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廢除第53A(4)(a)及
119F(4)(a)條,而代以 ─

“(a) 如 ─
  1. 有關處所的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90,000,審裁
    處根據第(2)款命令的賠償金須為相等於該處
    所應課差餉租值5倍的款額;
  2. 有關處所的應課差餉租值超逾$90,000,審裁處
    根據第(2)款命令的賠償金須為$450,000與相
    等於該處所應課差餉租值中超出$90,000的租值
    1.7倍的款額的總和。”。

本局內經將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提出待議。主席建議進行合併辯
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
席遂命令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房屋司及羅祥國議員分別就議案及他們所動議的擬議修正案向
本局致辭。

十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涂謹申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主席邀請房屋司第二次發言,並表示作出這項裁決,是考慮到
英國國會下議院亦有批准部長在辯論會上再次發言的慣例。

房屋司動議附件I所載就涂謹申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

本局內經將房屋司就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提出待
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修正案已被否決。

黃宜弘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規》第36(4)條
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十票贊成修正案及35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會議
紀要英文版附件II。)他於是宣布房屋司就涂謹申議員的議案
所動議的修正案已被否決。

羅祥國議員動議附件III所載就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動議的修正
案。

本局內經將羅祥國議員就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提
出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修正案已獲通過。

楊孝華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規》第36(4)條下
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38票贊成修正案及12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件IV。)他於是宣布羅祥國議員就涂謹申議
員的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已獲通過。

涂謹申議員發言答辯。

由涂謹申議員動議,經羅祥國議員修訂的議案付諸表決,並獲
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將於1996年2月14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即刊登於憲
報的1996年第72號法律公告)廢除。

本局內經將夏佳理議員的議案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黃震遐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根據《釋義及通則條
例》修訂同一條規例,即《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由於夏佳理議員及黃震遐議
員的議案與同一議題有關,他建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兩
項議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就兩項議案進行合併
辯論。

黃震遐議員就夏佳理議員及其本人的議案發言。

兩位議員就兩項議案發言。

經濟司就兩項議案發言。

夏佳理議員發言答辯。

夏佳理議員的議案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議案已被否決。

一位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規》第36(4)條下
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十票贊成議案及40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會議
紀要英文版附件V。)他於是宣布夏佳理議員的議案已被否
決。

黃震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將於1996年2月14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即刊登於憲
報的1996年第72號法律公告)修訂,廢除第2(a)條而代以 ─

“(a) in item 1, by repealing "$16 per hour or part thereof" and "$32"
and substituting "$9.50 per half hour or part thereof" and "$38"
respectively;”。

本局內經將黃震遐議員的議案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
表示他認為議案已獲通過。

田北俊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規》第36(4)條
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36票贊成議案及11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會議
紀要英文版附件VI。)他於是宣布黃震遐議員的議案已獲通
過。

下次會議

主席按照《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
六年四月三日星期三舉行。

會議遂於晚上十時十分休會。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