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
OP 95/96-33(1)
立 法 局
議事程序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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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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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排指明(大韓民國政府關於
民用航空服務)
(雙重課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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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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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6年僱員再培訓條例
(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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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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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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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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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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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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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海上保險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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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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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96年路綫表
(新大嶼山巴士公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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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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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6年人事登記(訂)
(第2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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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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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訊(亞太衞星IA)
(豁免領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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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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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6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
(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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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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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
(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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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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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996年西貢西郊野公園
(灣仔擴建部分)(指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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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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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96年古物及古蹟
(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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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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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96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1996年第13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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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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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
(1996年第36號)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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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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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恒隆銀行(接收)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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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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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供電網路(法定地役權)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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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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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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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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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海外信託銀行(接收)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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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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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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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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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道明會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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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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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氣體安全(儲氣鼓檢驗)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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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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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996年危險品(一般)
(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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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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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996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
(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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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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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996年鑛務(一般)
(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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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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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996年鑛場(安全)
(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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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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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996年公眾墳場(市政局)
(修訂)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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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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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996年食物業(市政局)
(修訂)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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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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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996年屠場(市政局)
(修訂)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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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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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996年屠房(市政局)
(修訂)(第2號)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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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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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995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
(1995年第29號)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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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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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996年婚姻訴訟(修訂)
規則(1996年第172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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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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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996年婚姻訴訟(費用)
(修訂)規則(1996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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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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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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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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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保良局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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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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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五旬節聖潔會法團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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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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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法團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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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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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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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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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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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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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公安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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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5/96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提交的文件
1. 第87號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最後一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庫務司提交)
2. 第88號 ─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資產負債表
(由衞生福利司提交)
3. 第89號 ─ 懲教署署長就懲教署福利基金
在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司提交)
4. 第90號 ─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一九九五年年報
(由夏佳理議員提交,並向本局致辭)
5. 第91號 ─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
消防處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由保安司提交)
6. 第92號 ─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年報
(由李鵬飛議員提交,並向本局致辭)
雜項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補充報告
(由政務司提交)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布政司可否就其最近訪問北美洲之行,向本局作出詳盡報告?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布政司
1. 吳靄儀議員問:(譯文)
據悉在最近一宗刑事法庭案件中,布政司簽署了兩份“公眾
利益豁免權證明書”,表示不應公開某些文件,理由是將舉
報人士的身分保密,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高等法院主審
大法官在處理該等證明書時,命令公開部分有關文件,隨後
並裁定被告無須答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由誰人決定是否需要就任何指定案件簽發公眾利益豁免
權證明書;及在決定要求布政司簽發公眾利益豁免權證
明書前,有何指引可供參考;
- 布政司在過去三年簽發的公眾利益豁免權證明書的數目
;及
- 布政司在過去三年曾否拒絕簽署任何公眾利益豁免權證
明書;若有,數目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律政司
2. 羅叔清議員問:
青少年學童使用傳呼機的情況日漸普遍,引起學校及家長的
擔憂。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否向傳呼公司
發出指引,要求這類公司與未滿18歲的人士所簽訂有關租賃
及服務合約,須得到該等人士的家長或監護人副署同意;
若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指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經濟司
3. 涂謹申議員問: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
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草案,其中提及擁有外國國籍的香
港居民可憑有效證件向特別行政區有關當局申報外國國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此安排的立場,及有否要求有關
中方官員澄清:
- 擁有外國國籍的回流港人若不申報其外國國籍,是否
會被視為中國公民;若有,中方官員的回應為何;
- 擁有外國國籍的回流港人在申報其外國國籍後,是否
便可自動獲得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還是須要再
經過某些申請或申報手續,才可獲得永久居民身分;
若有,中方官員的回應為何;
- 回流港人在申報其外國國籍後,可按甚麼法理依據,
獲得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及享有有關的權利和
義務,包括政治權利及繳納稅項義務等;若有,中方
官員的回應為何;及
- 回流港人在申報其外國國籍後,他們在港出生的子女
的國籍及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的問題,將如何處
理;若有,中方官員的回應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4. 劉漢銓議員問:
關於建議中的跨越九七的西部走廊鐵路工程計劃,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 除九廣鐵路公司迄今已批出的總值4.34億元的多項顧
問合約外,還打算批出多少份顧問合約,當中涉及的項
目及費用為何;當局在批出這些顧問合約前,會否徵詢
中方的意見;及
- 現時整項工程中有哪些預備或初步工作、顧問研究及設
計工程已經完成;及九廣鐵路公司進行這些研究及設計
工程前有否知會香港政府或得到香港政府的同意?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5. 李家祥議員問:
九廣鐵路公司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的稅後溢利分別約
11億元及9億元,但政府均未有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9(1)條要求該公司從有關年度的純利中,分派款項予政府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政府沒有要求該公司分派有關款項予政府的依據及考
慮因素為何;政府的決定是否與該公司需要用於西部
走廊鐵路的顧問研究費用有關;
- 是否知悉該公司會否以借貸方式支付上述的顧問費用
;及
- 政府有否與該公司董事局討論有關在一九九六年或以
後分派款項予政府的事宜;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庫務司
6.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房屋委員會約用了272萬元
宣傳“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其中130萬元用於
報章、電視及電台的宣傳。另一方面,自一九九二至九三年
度實施“租金援助計劃”以來,用於這方面的累積宣傳費用
只有約58萬元,平均每年為14萬5,000元。有見及此,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為何用於兩項房屋政策的宣傳費用有此差距;及
- 會否增加用於宣傳“租金援助計劃”的撥款,以便於
報章、電視及電台定期進行宣傳活動;若然,何時可
增撥款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 7. 何承天議員問:(譯文)
被西區堅尼地城新海傍、吉席街、爹核士街、加多近街及卑
路乍街所圍繞的土地劃定為綜合發展區已逾七年,但尚未有
任何公共或私營機構計劃在該等土地上展開綜合發展工程。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任何明確的計劃,
以綜合發展該等土地;若否,當局會否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
出申請,把該等土地重新劃為住宅或商業用地,使有關的私
人物業業主可自行發展其產業?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 8. 張漢忠議員問:
現時很多汽車(包括七座位私家車、小型貨車、小型客貨車)
登記後,均在車頭安裝防撞架。根據報章引述的外國研究報
告,裝設該等防撞架的汽車撞倒行人時,會造成嚴重傷亡。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車輛登記後安裝防撞架是否
合法;若否,會否提出檢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 9. 單仲偕議員問:(譯文)
有關建議成立的按揭證券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為何按揭證券公司除了擔當代理或規管的角色,負責評
核按揭貸款組合的質素外,還擔當可由私營機構負責的
中介角色;
- 按揭證券公司將採用何種基準以釐定按揭證券的定價;
- 按揭證券公司發行的按揭證券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行的
外匯基金債券,兩者的地位將有何差別;
- 政府是否知悉其他國家有否任何由政府擁有但以私營有
限公司名義註冊的按揭證券公司;及
- 政府是否知悉其他國家有否任何中央銀行營辦賺取利潤
的業務,例如按揭證券公司等?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財經事務司
*10.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大潭一帶的人口由於多項住宅工程計劃完成而上升,導致交
通日趨繁忙,因而令大潭水塘堤壩上連接港島東部及東南部
的狹窄道路發生交通意外的機會大增。有見及此,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有否計劃擴闊大潭鄰近地區的道路,特別是該條
位於堤壩上的狹窄道路;若然,計劃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11.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在本港廢除死刑之前,凡18歲以下而被裁定犯了謀殺罪的人
,均須判處拘禁,以聽候女皇發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鑑於在一九九七年後,女皇再不能透過總督將本港的囚
犯發落,當局有否考慮屆時就本港此類囚犯的情況作出何種
安排?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2. 張文光議員問:
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實施《遊戲機中心條例》以來,仍常發
現有遊戲機中心提供含有色情、賭博或暴力成分的遊戲,並
容許小童玩此等遊戲,違反遊戲機中心的發牌條件。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在一九九四及九五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巡查遊
戲機中心的次數及巡查過多少間遊戲機中心;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向提供含有色情、賭博或暴力
成分遊戲的遊戲機中心,共發出過多少書面警告,及
有多少間遊戲機中心因上述情況被撤銷牌照或遭受檢
控;及
- 共有多少間只准年滿16歲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因
容許未滿16歲或身穿校服的小童進入遊戲機中心而遭
受警告、停牌或檢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文康廣播司
*13. 張炳良議員問:
現時新界某些地區的村屋及丁屋密集成群,使人關注到該等
地區在出現緊急事故時的處理問題。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 在該等地區興建村屋或丁屋,是否需提供足夠空間供緊
急服務車輛(例如消防車及救護車)進入,才會獲得批
准;
- 若(a)項的答案為否定,如何確保在該等地區發生緊急情
況時,有足夠空間容許緊急服務車輛進入;及
- 在過去三年,有關當局曾否遇到因上述問題以致救援工
作出現困難及延誤的情況;若有,有關個案的數目
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4. 蔡根培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環境保護署是否有責任測試現時本港所
有行車隧道內的空氣質素是否符合該署所定下的標準;若然
,該署目前有何措施監察該等隧道內的空氣質素,以確保市
民的健康?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5.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月來多次接獲荃灣區居民投訴,指吸毒者在私人樓宇
梯間注射毒品,並遺留不少針筒。本人曾多次將投訴轉交警
方處理,但投訴人卻稱問題未見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 市民在梯間目睹吸毒者注射毒品,若致電“999”熱
綫號碼報案,警方會否受理;
- 有何計劃及措施,以打擊吸毒者在私人樓宇梯間注射
毒品問題;及
- 警方曾在位於罪惡黑點的大廈內進行“高空巡邏”計
劃,該計劃有何成效;現時是否繼續實施該計劃;若
然,會否考慮擴大該計劃的範圍?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6. 李家祥議員問:
有關本港出版的教科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何措施監察教科書的內容;
- 會否考慮管制教科書的銷售價格;及
- 政府是否知悉學校根據甚麼準則來選用教科書?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17. 黃秉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一九九五至九六學年各大專院校取錄工程學系各科(包
括電腦科)之新生數目;及
- 上述各大專院校每間所取錄的新生中,有多少已經擁有
工程學系之高級工程文憑或證書,及其中有多少新生獲
得直接進入第二年修讀?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18.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現行法例,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亂倫罪的
最高刑罰只是入獄七年,除非受害人年齡在13歲以下,則屬
例外。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過去三年,每年發生多少宗亂倫案件;
- 鑑於亂倫行為令受害人受到極大創傷,為何強姦罪與亂
倫罪的最高刑罰有此差距;及
- 會否檢討強姦罪及亂倫罪的罰則?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9.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鑑於有報道謂香港與新加坡政府現正研究實施一項兩個政府
的公務員交流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此項交流計劃的目的為何;
- 此項計劃預計於何時展開並將會持續多久;
- 甄選公務員參與此項交流計劃的準則為何;及
- 港府會否考慮擴大此項交流計劃,以包括其他國家在
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公務員事務司
*20.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共有多少宗申請從“破產欠
薪保障基金”撥付特惠款項的個案,申請人所屬的行
業分布如何;及
- 勞工處如何釐定該處在服務承諾中定下處理申請特惠
款項所需時間為四至十個星期;及在釐定該目標時,
有否考慮申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 書面答覆的質詢
教育統籌司動議下列議案:
(撤回)
教育統籌司動議下列議案:
(撤回)
教育統籌司動議下列議案:
(撤回)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見附件I所載決議)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將《英國以外婚姻條例》修訂,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 在第5條中,廢除“$55”而代以“$60”;
- 在第6條中,廢除“$540”而代以“$590”。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將《婚生地位條例》附表修訂,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 在第5段中,廢除“$270”而代以“$295”;
- 在第6(1)段中,廢除“$110”而代以“$120”。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96年6月4日訂立的《1996年販
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修訂)令》。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將於1996年5月22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危險藥物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191號法律公告)
修訂,在第4條中加入 ─
“(d) 加入 ─
“(8)在任何人被檢控犯第(7)款所訂而涉及第(1)款的
罪行的情況下,如該人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及已盡一
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工務司動議下列議案:
(見附件II所載決議)
-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 《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 《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條例草案》
1.《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
|
2.《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
|
3.《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
:
|
衞生福利司
|
4.《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
:
|
衞生福利司
|
5.《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
條例草案》
|
:
|
庫務司 |
7.《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司 |
8.《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司 |
9.《1996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0.《1996年化學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1. 《1996年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2. 《1996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3. 《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4. 《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5.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
|
庫務司 |
2. 《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司 |
3. 《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司 |
4. 《1996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5. 《1996年化學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6. 《1996年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7. 《1996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8《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9. 《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0.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
|
庫務司 |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請參閱議事程序表初稿英文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將於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水務設施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修訂,在第4條的新第III部中 ─
- 在第1(a)項中,廢除“$7.77”而代以“$7.11”;
- 在第1(e)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 在第1(f)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 在第1(g)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出席的公職人員:工務司
庫務司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將於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水務設施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修訂,在第4條的新第III部中 ─
- 在第1(b)項中 ─
- 在第(ii)節中,廢除“$4.51”而代以“$4.16”;
- 在第(iii)節中,廢除“$7.00”而代以“$6.45”;
- 在第(iv)節中,廢除“$9.82”而代以“$9.05”;
- 在第1(c)(ii)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出席的公職人員:工務司
庫務司
謝永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就1996年5月29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污水處理服
務(排污費)(修訂)規例》及《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工
商業污水附加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
第199及20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
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
至1996年7月3日。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就1996年6月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旅館業(費
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224號法律公
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
修訂期限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6年7月10日。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將1996年5月8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廢物處置
(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
的1996年第167號法律公告)的第2條予以廢除,而代以:
“2. 化學廢物(特殊化學廢物除外)處置的收費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第354章,附屬
法例)附表1第3欄現予修訂,廢除“1,589”、“97”、
“30”、“500”、“773”、“26”、“389”、“779”
、兩度出現的“1,391”、“573”、“194”、“4,051”
、兩度出現的“11,344”、“581”、“4,862”及“430”
,而分別代以“1,907”、“116”、“36”、“1,669”
“600”、“928”、“31”、“467”、“935”、“1669”
、“688”、“233”、“4,861”、“13,613”、“697”
、“5,834”、“516”。”。
出席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庫務司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撤回)
曾健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極之關注近日香港多宗引致工人傷亡的嚴重工業意外,
並促請政府:
- 採取緊急行動,防止嚴重工業意外再次發生;
- 對工業意外傷亡者家屬提供各種所需協助;及
- 加強執法和嚴懲違反工業安全法例人士,以收阻嚇作
用。
修正曾健成議員的議案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嚴重工業意外”之後的所有文字,並以下列取
代:
“這種情況明顯是由於港府在防止工業意外方面,沒有一套
有系統和全面的監管政策,亦沒有一個法定機構統籌一切職
業安全健康事宜;因此促請港府從長遠來說應成立一個有實
權的法定機構,及在現階段採取以下措施,以改善目前情況:
- 把日前就工業安全事宜召開之跨部門會議改為定期性
會議;
- 抽調職業安全局及勞工處人手巡查全港之工作場所;
- 盡快落實《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之所有建議
,包括盡快完成一切有關修訂工業安全草案之工作;
- 大幅增加對違反有關工業安全條例之罰則;及
- 引入承建商扣分及停牌制度,和規定承建商定期提交
安全紀錄,
及對工業意外傷亡者家屬提供各種所需協助”。
出席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李柱銘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促請中國政府全力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
港及高度自治”及不要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本局並呼
籲香港市民捍衞香港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
方式。
修正李柱銘議員的議案
1.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局促請中國政府全力”,並以“為順利建立香港
特別行政區,”取代;刪除“及不要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並以“,”取代;刪除“本局並呼籲”中的“並”;及
刪除“捍衞香港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
並以“團結齊心,維護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支持特別
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工作”取代。
2. 朱幼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促請中國政府全力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
高度自治”及不要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本局並呼籲香港市民
捍衞香港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並以“欣
悉中國政府已承諾實踐“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及高度自
治”的諾言;歡迎中國政府近日透過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
作出保證,表示會阻止任何中央或省政府部門干預香港的內
部事務;及籲請港人與中國合作,繼續發展基本法清楚訂明
的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取代。
3.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促請中國政府全力”,並以“認為”取代;在“落實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後,加上“,則終
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所有條文均應擁有解釋權、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產生以及任何
全國性法律如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益均不得與國際
人權標準有所牴觸;本局又促請中國政府”中的“及”和
“要”;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前,加上“可任意”;刪
除“;本局並呼籲”,並以“,而”取代;及刪除“香港市
民”中的“市民”,並以“方面亦要敢於”取代。
出席的公職人員:憲制事務司
29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