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 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楊 森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及I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許致重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一))
馮浩棠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
鄭耀剛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陳佩珊女士
香港房屋協會總監(物業管理)
王麗珍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39及CB(1)1504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及四月一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
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2號文件附錄I)

2. 原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舉行的下次例會,將改期 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 以討論下列事項:

─為中國來港新移民訂立房屋政策;

─五年整體重建計劃;

─地發展公司的運作;及

─濫用物業銷售制度
(會後補註: 按主席的指示,是次會議其後改期於一九九
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舉
行。)

III. 租金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2號文件附錄II及III)

3. 許致重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租金 援助計劃。
該計劃的目的是為經濟暫時出現困難的公屋住戶提供援
助。

4. 在提述附錄II所載由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擬備的圖表時, 一位議員認為租金援助計劃(以下簡稱「租援計劃」)的 申請資格準則,較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下簡稱「綜 援」)的準則更為嚴格。他認為在載於附錄III的參考文 件第2段所列有關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及租金與入息比 例兩項準則中,只要住戶符合其中一項,便應有資格接 受租金援助。部分議員質疑把發放租援的標準訂於公屋 輪候冊入息限額50%的理據何在,其他議員則認為以租 金與入息比例作為評定住戶接受租援資格的準則已屬足 夠,並建議刪去有關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的資格準則。

5. 許先生回應時表示,制訂該等資格準則的目的,是盡 量擴大合資格住戶的數目。舉例而言,一個四人住戶的 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是每月14,700元。按照第2(a)段所列
的準則,每月入息低於7,400元及需要繳付1,100元以上租
金的住戶,可獲減免一半租金。另一方面,按第2(b)段所
列準則,每月入息介乎7,400元至8,900元及需要繳付1,780
元以上租金的住戶,亦可獲得相同的租金減免。至於公
屋輪候冊入息限額,許先生表示,現時將領取租援的資
格訂於入息限額50%的做法,是在考慮到其他多項因素
後才採用的,此等因素包括和房屋開支無關的支出及平
均租值。當局會在下次檢討租金援助計劃時,將一九九 六年四月對綜援作出的調整列入考慮範圍,從而研究公 屋輪候冊入息限額及租金與入息比例的水平。

6. 議員憂慮部分年老住戶可能對租援計劃一無所知,並 建議當局逐戶進行家訪,增進住戶對該計劃的了解。許 先生回答時表示,礙於人手所限,當局未必可能進行此 類家訪,但亦已把握每一機會,例如透過租金調整通知 書、小冊子、與住戶的日常接觸、屋邨聯絡主任提供的 外展服務等途徑,來宣傳租援計劃。當局亦會考慮利用 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使公眾人士對租援計劃有所認識。

7. 議員並不同意已獲減租兩年的住戶須遷往租金較廉的 單位。許先生回應時重申,租援計劃的目的是為那些經 濟暫時出現困難的住戶提供援助,因此,要求需要長期 接受援助的住戶遷往同區租金較廉但有獨立設備的居所, 實屬合理。自推行租援計劃以來,只有兩個住戶被當局 要求遷往租金較廉的居所。許先生強調,年老住戶及有 弱能成員的住戶均可獲豁免,無需受此項調遷規定所限。 上述做法可確保真正有需要的住戶才可獲得租金資助。 許先生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根據現行的房屋政策, 在此項規定下他遷的住戶,即使在經濟情況有所改善後, 亦未必可以遷回其原來的居住單位。議員憂慮此項調遷 規定或會使住戶對申請租援卻步不前。在考慮到經濟調 整令尋求經濟援助的住戶數目有所增加後,議員認為有 需要檢討上述調遷政策及兩年減租期的規定。許先生察 悉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會在下次檢討租援計劃時研究訂 定兩年減租期是否恰當。

8. 主席在結束討論前,促請當局在下次檢討租援計劃時, 考慮議員就申請資格準則、兩年減租期及加強宣傳租援 計劃的需要等事項提出的意見,並在下一立法局會期向
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IV. 跟進有關紓緩公共屋邨擠逼居住情況的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2號文件附錄IV)

9. 在提述參考文件第2及3段時,議員對於當局可履行 承諾,解決居住環境擠逼問題一事不表樂觀,因為在一 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透過紓緩擠逼環境措施而獲得處理 的個案只有2 831宗,僅為擠逼戶總數的6.7%。他們要 求當局提供安置其餘42 127個擠逼戶的確切時間表。馮 浩棠先生回答時表示,居住密度在每人5.5平方米以下 的住戶數目,已由一九九五年三月的51 000戶下降至一 九九六年三月的42 127戶。當局已承諾每年安置8 000
個擠逼戶,加上住戶可透過例如增加公共租住屋邨供應
量、整體重建計劃、各項自置居所計劃、經輪候公屋總
登記冊作出申請等其他途徑紓緩居住擠逼情況,有關問
題可望於兩年內大獲改善。

10. 部分議員對於居住在不會於未來五年內重建的公屋 大廈的擠逼戶尤感關注,因為該等住戶將不可藉著整體 重建計劃,即時獲改善其居住環境。他們認為當局須採 取更靈活的做法,為安置該等擠逼戶批撥更多單位,並 按住戶的居住環境擠逼程度設定其獲安置的優先次序。 當局亦應考慮安置擠逼戶入住同區單位,盡量減低因搬 遷而對其日常生活造成的干擾。議員更建議將重建公屋 大廈某一比率的單位預留作紓緩擠逼居住環境之用,並 加強對濫用租住公屋單位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以便收 回更多單位,以供紓緩住戶的擠逼居住情況。

11. 馮先生回應時強調,在有限的房屋資源與不同安置 類別的房屋需求兩者之間,必須取得平衡。房屋署申請 組會把包括新建或騰空單位在內的所有單位集合起來, 按照不同類別的房屋配額作出編配。居住環境嚴重擠逼 的住戶,在紓緩擠逼環境的安排方面可獲優先處理。馮 先生表示,鑑於單位面積的選擇非常有限,當局未必可 以安置擠逼戶入住同區單位。對於該等願意遷往其他區 域的擠逼戶,當局會在安置方面作出特別考慮,尤其是 該等居住於市區舊型屋邨的住戶。至於把重建公屋大廈 單位預留作紓緩擠逼居住環境的建議,馮先生作出警告, 指此舉可能會影響整體重建計劃的進度。許先生補充, 當局將於短期內檢討房屋編配的準則,並會於稍後將檢
討結果告知議員。

12. 議員認為對於共住同一租住公屋單位的住戶因家庭 成員增加而提出紓緩擠逼居住環境的申請,當局應予靈 活處理。馮先生表示,當局會按照該等住戶的擠逼程度, 依據其次序公平處理有關申請。主席建議於下次會議討 論為中國來港新移民訂立房屋政策時,對此事作出更仔
細的研究。

V. 香港房屋協會的運作

13. 主席對於當局在會議席上才提交是項議題的參考文 件表示不滿,並重申當局必須在會議舉行前最少三個工 作天提交參考文件,供議員參閱。陳佩珊女士回應時解 釋,由於當局在約兩星期前始接獲立法局秘書處提交的 有關問題,加上當局及香港房屋協會需要時間蒐集資料,
在提交參考文件方面遂有所延遲。

14. 在提述參考文件所載的第一項答覆時,議員要求當 局就一九九三年之前的批地情況作出澄清。王麗珍女士 回應時強調,香港房屋協會(以下簡稱「房協」)轄下所 有在批地上興建的物業均無設定限制,禁止單位業主組 織業主立案法團。相反,自《建築物管理條例》於一九 九三年制定以來,由房協管理的物業的業主均獲鼓勵自 行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至今亦已成功組成超過十個業主 立案法團。當局將提交該等業主立案法團的名單,供議 員參閱。一位議員並不信納當局的回覆,因為根據地政 總署的紀錄,由於受到有關批地條件的限制,若干由房 協管理的物業如偉景花園的單位業主並未獲准成立業主 立案法團。陳女士回答時表示,根據最近就房協轄下物 業的批地條件所作的抽樣調查,並未發現任何關於成立 業主立案法團的限制。然而,她答允就此與地政總署作
出澄清。

15. 議員詢問在上述情況下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可否終 止房協的管理服務,以及房協會否在混合業權的情況下 投票反對此項決定。王女士表示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可 聘用任何物業管理公司,如房協信納業主立案法團有能 力監察物業管理公司的表現,即會放棄投票,美新樓便
是一個例子。

16. 參考文件第二項答覆內曾提到為轉讓業權而修訂契 約一事,議員要求當局就此作出闡釋。王女士表示,在 作出此項修訂時,曾參考居者有其屋計劃的類似條文, 並會在獲得當局批准後才付諸實行。根據該項擬議修訂, 單位業主可將其權益轉讓予近親,而無須先將物業售回 給房協,然後再將之轉售予其親屬。王女士補充,是項 修訂只適用於一九九五年之前批准推行的住宅發售計劃 下的單位,因為在一九九五年後,當局已在標準批地規 約內加入一項新安排,准許房協對業權轉讓申請或在契
約內加名的事宜作出批准。

17. 議員並不信納房協應較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更高的經 理薪酬的做法。王女士表示,房協收取的經理薪酬同時 涵蓋間接成本及總辦事處提供支援的開支,但物業管理 公司則通常會分別就此兩項成本收費。她補充,由於房 協是非牟利機構,因此該會無意減低收費以便和物業管 理公司競爭。維持高水準的管理服務才是重要的一環。 至於可否獲取房協職員職級及薪幅資料的問題,王女士 表示除個別職員的薪酬外,該會在接獲業主立案法團的 要求時,將樂意透露其他一般資料。

1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