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1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李家祥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陸恭蕙議員
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田北俊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 -- 政務科
- 首席助理政務司
- 陳嘉信先生
-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康復服服)(署理)
- 石施群英女士
議程項目II -- 衛生福利科
- 副衛生福利司
- 韋立新先生
-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 鄭恩賜先生
應邀出席者:
社區發展服務前景關注組
- 華維耀先生
- 梁麗梅女士
- 楊聲女士
- 王國豪先生
- 何潔賢女士
列席職員: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立法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 劉騏嘉小姐
- 研究主任3
- 李敏儀小姐
- 研究主任2
- 余倩蕊小姐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 高級主任(2)4
- 周富平先生
I.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鄰舍層面計劃)
與社區發展服務前景關注組會商
社區服務前景關注組第一位發言的代表何潔賢女士以天平山
村為例,形容郊區寮屋生活環境惡劣,並表示區內全無郵遞
服務、街燈、公廁及任何社會服務。何女士繼而講述社會工
作者提供的服務為居民帶來的好處。她質疑政府當局,何以
符合鄰舍層面計劃三項準則的郊區仍然不被納入該計劃之中
。她要求事務委員會委員及政府當局安排一次實地視察,親
自觀察有關情況,並要求政府當局從速向郊區提供鄰舍層面
計劃。
2.代表舊市區的華維耀先生指出舊市區出現的多種問題,例
如環境惡劣的床位寓所等。他指摘政府當局拒絕為他們提供
社會服務。他表示,舊市區內特別是居住在天橋底的人士,
確實需要鄰舍層面計劃提供的服務,並促請政府當局增撥資
源以解決該些社會問題。
3.王國豪先生指出,中轉房屋是指那些供人暫住的永久建築
物。中轉房屋的目的,是為低收入人士及中國新移民提供棲
身之所,而房屋委員會處理入住中轉房屋的人士的手法,跟
處理入住臨時房屋區的人士一樣,因此,王先生認為中轉房
屋和臨時房屋區,不過是在名稱上有所不同。王先生繼而推
論,當局既然向臨時房屋區提供鄰舍層面計劃的服務,亦應
向中轉房屋提供這種服務。他不同意政府當局回覆所說中轉
房屋已得到足夠社會服務的講法。王先生並要求當局向中轉
房屋提供鄰舍層面計劃,理由是中轉房屋符合計劃的所有準
則,包括(1)介乎3 000至15 000人口的社區;(2)三年內沒
有搬遷計劃;及(3)居民屬低收入類別。王先生又邀請事務
委員會委員到中轉房屋實地視察,並向政府當局反映居民的
意見。
4.梁麗梅女士對鄰舍層面計劃最近的發展動向表示關注,並
引述了兩個例子加以說明。她表示,發祥街的鄰舍層面計劃
工作隊最近接手負責了大坑東邨五幢大廈中其中四幢大廈的
服務,令有關的社會工作者要往來兩個相隔甚遠的地區。該
幾幢大廈的人口近2 000,其中八成是住在只有一至二人的
家庭的老人。梁女士表示,據她所知,按當局過往的做法,
行將解散的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會按緩急先後次序由其他工
作隊接替。她質疑,負責白田邨的工作隊已定於一九九七年
八月解散,需要工作隊接替,而該邨鄰近大坑邨,為何卻得
不到大坑邨工作隊的接應。另一個例子是即將成為中轉房屋
的石籬邨第1、3、8及9座。該幾座大廈的居民人口約1 0000
人,而據該關注組估計,該四座大廈共需兩支鄰舍層面計劃
工作隊提供服務。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曾建議讓現時兩支鄰舍
層面計劃工作隊為該四座大廈提供服務,惟建議卻未獲政務
科接納。梁小姐要求政府當局提出理由,解釋何以當局不顧
石籬貝居民所得社會服務的質素及居民利益而解散該邨的工
作隊。
5.楊聲女士建議,當局應設立更多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以
滿足社區的需要,例如為居民舉辦社會服務。楊女士認為政
府當局近期在做法上的改變,最終會令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
被逼擔任其他社會服務,她對此表示關注。
與政府當局會商
6.就立法局95至96年度第CB(2)1471號文件附錄II所載文件的
第8段,黃偉賢議員表示,據他所知,拒絕為中轉房屋提供
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決定,是由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政務
科聯合作出的。他詢問當局是於何時進行有關討論,以及是
於何時得出決定。陳嘉信先生回應時表示,有關決策科及部
門近幾個月來一直以內部通信的方式進行討論,他並答應告
知議員作出上述決定的確實日期。
7.黃議員指出,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舉行的元朗區議會
會議上,房屋署的代表曾表示會在朗邊設立中轉房屋。黃議
員當時問及朗邊會否獲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時,一位分區
社會福利主任向他覆實,朗邊符合有關準則,附近一帶亦無
其他福利服務可供使用,因而當局會向該處提供鄰舍層面計
劃。黃議員現得知當局以內部通信的形式決定不向中轉房屋
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甚至似乎只有很少政府人員得知其
事,令他甚感訝異。黃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表明當局哪個層次
的政府人員才獲通知有關決定,以及完全與其他鄰近社區隔
絕的朗邊是否符合資格獲得鄰舍層面計劃服務。
8.陳先生表示,根據房屋署表示,該署目前並無定案會將屬
舊式木蓋建築物的朗邊臨屋改為中轉房屋。陳先生又表示,
當局主要是以附近有充足福利服務提供的舊型屋邨改為中轉
房屋,例如葵盛東邨第12座。關於擴展鄰舍層面計劃一事,
當局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進行一次實地視察。陳先
生補充說,行政局曾決定,在兩個舊市區試驗計劃進行檢討
之前,需要作出重新調配的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可選擇調派
負責其他福利計劃,或選擇到正進行重建的公共屋邨或到在
現時的準則下合資格得到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臨時房屋區繼
續提供此等服務。在考慮是否向中轉房屋提供鄰舍層面計劃
服務時,須考慮到行政局的決定。主席反駁陳先生的論點,
他指出,行政局作出上述決定時,根本未有中轉房屋這個構
思。他建議當局以較靈活的手法處理這項問題。
9.應主席所請,石施群英女士答應向曾經出席一九九六年五
月十三日舉行的元朗區議會會議的同僚就向朗邊提供鄰舍層
面計劃服務的問題查證,並向事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回覆。
10.陳婉嫻議員對行政局就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所作出的決定
表示異議,她表示現時有些計劃建議將需要鄰舍層面計劃服
務的社區(例如大坑東及黃大仙)內的鄰舍層面計劃的社會工
作者加以聯繫,她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該些計劃的細節。自清
拆鑽石山臨時房屋區以來,部分社會工作者被調派到深水埗
工作,令他們需要長途跋涉。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何計劃
紓緩這種情況。
11.陳先生表示,將受清拆影響的鄰舍層面計劃服務隊調派到
其他地區提供服務,是當局的既定做法,而這類調配安排,
事前會與包括社會工作者代表的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進行磋
商,得到受影響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的同意。關於大坑東邨
的個案,陳先生解釋謂,這是由於白田邨的鄰舍層面計劃工
作隊會受到房屋署來年推行的清拆行動影響。發祥街的清拆
日期既然未定,建議由該工作隊負責接替的安排,可以更有
效地分配現有資源。至於白田的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陳先
生表示,該工作隊可以選擇繼續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或提
供其他社會服務。在與關注組織的聯絡方面,陳先生透露,
政務科與有關組織有舉行會議,對上一次會議是於一星期前
舉行。當局亦有透過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與其他社會福利界
機構作出類似安排,而該委員會的成員已包括香港社會服務
聯會的代表在內。
12.主席促請政府當局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他對政府當局
對行政局的決定所作的詮釋,謂不會向中轉房屋提供鄰舍層
面計劃服務一事表示存疑,原因是行政局作出決定時還未有
中轉房屋。
13.羅致光議員論及向中轉房屋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一事時
表示,他認為中轉房屋雖然只屬臨時及過渡的性質,但仍應
獲得社會服務。此外,據他觀察所得,鄰舍層面計劃已經擴
展到郊區;他又對行政局的決定提供自己的詮釋,認為行政
局的決定是要維持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目前的數目。羅議員
繼而建議事務委員會促請政府當局在再作出檢討前維持鄰舍
層面計劃工作隊目前的數目。就有關舊市區試驗計劃的檢討
委員會,羅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早設立該委員會,並建議委
員會的委員應包括服務使用者、前線社會工作者;學術機構
、非政府機構、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代表以及事務委員會的
委員。
14.關於向郊區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一事,陳先生強調,政
府當局並沒有錯誤引導事務委員會委員。他證實政府當局曾
在致行政局的三封函件中,均沒有表示現時得到鄰舍層面計
劃服務的郊區,全部都是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寮屋區。鑑於行
政局已決定在檢討舊市區試驗計劃前,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
可選擇在需要提供此等服務的新地區繼續提供鄰舍層面計劃
服務或選擇為其他福利計劃提供服務。政府當局不能保證可
維持工作隊目前的數目。是否有新地區需要服務,例如正在
進行重建計劃的臨時房屋區及公共屋邨等,並不在政府當局
的控制範圍之內。至於臨時房屋區,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曾
建議,以前沒有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六個臨時房屋區可由現
時的工作隊提供服務。由於有關舊市區試驗計劃檢討委員會
組成的細節仍未確實定出,他歡迎議員提出意見。
15.羅議員表示,由於兩份行政局的文件俱未供查閱,根本無
法得知進一步詳情。行政局就鄰舍層面計劃所作的決定是否
只限於正在進行重建計劃的臨時房屋區及公共屋邨,他不能
肯定。羅議員懷疑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有誤導成份。在檢討
委員會方面,他建議當局盡早並最好能在下一次會議上向事
務委員會提交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16.主席強調,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是以居民為目標,而不是以
居民居於甚麼類型的建築物來加以區分。他因而質疑何以中
轉房屋的居民符合鄰舍層面計劃準則,卻得不到有關服務。
此外,據主席所知,在臨時房屋區內,除了有鄰舍層面計劃
服務提供外,還有諸如老人中心、幼兒中心等其他社會服務
提供,因此他奇怪為何政府當局會以中轉房屋有其他社會服
務為理由拒絕向該等房屋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中轉房屋
的居民,跟臨時房屋區的居民的背景十分相似,大家都屬過
渡性質,居住在臨時建築物內,等候分配公共房屋。主席不
能接受當局拒絕向中轉房屋的居民提供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
劃服務。在檢討委員會方面,主席促請政府當局要在檢討委
員會內加入一名福利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並盡快以書面告知
福利事務委員會有關該檢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工作進度以
及其他詳情。
17.陳先生回應時表示,根據行政局的決定,檢討工作會於一
九九七年初開始進行。他表示會定期通知福利事務委員會有
關進度。在中轉房屋方面,陳先生據他從房屋署方面的理解
,當局選擇中轉房屋的地點,主要會是備有足夠社會服務的
舊公共屋邨。葵盛邨第12座已作為中轉房屋而石籬邨當中一
座大廈是否會用作中轉房屋仍未最後敲定。政府當局解釋說
,逐步取消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原因是,本港在過去20年來
已經投資大筆金錢用以發展社會服務(一九七五年的數字為一
千萬港元,而一九九五年的數字為四十億港元)。香港的社會
服務,整體上已大有改善;而郊區的生活環境亦已大有改善。
18.據主席理解,政府當局會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到中
轉房屋進行參觀視察。他請政府當局盡快邀請事務委員會委
員參加該次參觀視察。會上亦有人提議應一併邀請行政局成
員參加該次活動。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會協助事務委員會在九月或十月到
中轉房屋作另一次實地視察。]
19.羅議員建議籌備一次實地參觀,到郊區視察鄰舍層面社區
發展計劃提供的服務,訪問地點會包括天平山村及朗邊。他
並建議邀請行政局議員及公職人員參加這活動。
[會後補註: 實地參觀活動已安排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九日進行。]
II.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以下簡稱「綜援」計劃)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86號文件及會議席上所提交
的文件)
20.劉騏嘉女士重點敘述研究的目的,並對事務委員會表示,
報告的中文本會於下星期備妥。
21.李敏儀女士指出,就大部分家庭而言(佔98%),綜援受助
人所領取的援助較一般每月開支為低。有關本港綜援計劃與
海外綜援計劃的比較,余倩蕊女士解釋說,研究小組挑選了
澳洲、丹麥、英國及美國這四個國家作比較,因為除其他因
素外,該等國家的綜援計劃均屬無須供款性質。她概述各計
劃的主要特點。
22.羅致光議員留意到有五名綜緩受助人的家庭所領取的綜援
金額稍為偏高,而綜援金額似乎隨著受助人人數而增加。他
質疑所領取的綜援金額與綜援受助人人數是否有線性關係,
並詢問研究人員有否考慮其他建議,包括採用非線性方法,
以便綜援計劃可在資源分配方面提供一個平衡的處理手法。
李女士在回應時告知事務委員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的研究小組會進一步研究此事。
23.李卓人議員詢問,在一人家庭中,每月支出2,402元者佔
33.6%,此數字是否包括領取綜援的家庭。李女士答稱,此
數字並不包括此類家庭,主席亦提醒議員,在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度,33.6%的一人家庭的平均每月開支為2,402元,而在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當局將向一人家庭發放的綜援調整至
2,650元。主席認為,倘將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數字(2,402
元)帶到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同時,將通脹計算在內,有關
開支會接近2,650元。陳婉嫻議員詢問為何不使用同期數字,
李女士在回答時表示,不同數字的來源不同,例如來自社會
福利署及政府統計處等政府部門,而在作出比較時,數字須
加以調整,以反映通脹。
24.羅致光議員重申以平衡手法處理綜援的重要性,俾能向成
員人數不同的家庭提供合理及足夠的援助。他提及公眾人士
就有五名合資格領取綜援成員的家庭可領取約11,000元的問
題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此外,羅議員請議員留意綜援家庭與
非綜援家庭的比較及有關接受率的概念。為說明如在有合資
格領取綜援成員的家庭組別的接受率這個概念,他得悉有些
家庭符合資格,並領取綜援,但有些家庭也符合資格,卻完
全沒有提出申請。合資格兼屬綜援受援助的家庭數目與有資
格領取綜援的成員而人數相同的家庭總數的相對百分率便是
接受率。
25.以五人家庭為例,他得悉有一組家庭的五名成員均合資格
領取綜援,但沒有提出申請,而根據他在社會上所認識人士
提供的資料,他估計上述組別遠較有五名成員領取綜援的家
庭組別貧窮。此現象可反映一點,一般而言,有五名成員領
取綜援的家庭的經濟狀況相對較沒有領取綜援的五人家庭為
佳。不同接受率顯然會影響有合資格領取綜援的成員人數不
同的家庭組別之間的比較。羅議員要求研究小組使用不同技
巧或方法,評估接受率的影響,並在研究中作出反映。
26.主席詢問在33.6%的兩人家庭中老人所佔的比例,李女士
引述社會福利署所提供的數字,在33.6%的家庭中,36%為
至少60歲的老人。
27.謝永齡議員詢問,在海外國家,基本需要與貧窮線的關係
,以及在選定國家中,香港的綜援情況。李女士在回應時指
出,香港的綜援計劃採用英國的模式,主要資助基本需要,
並局部資助社交需要。倘將英國及美國放在一組,將澳洲及
丹麥放在另一組,香港會是介乎兩組之間。
28.主席邀請韋立新先生就綜援研究報告作出回應,韋立新先
生表示察悉在選定國家中香港的綜援情況以及香港是亞洲唯
一地方設有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這項調結果,並對此感
到滿意。政府當局會詳細研究有關報告,稍後並會就其研究
結果作出回應。
29.謝永齡議員在提到研究報告附錄I時,要求政府當局解釋
為何一九七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的公援/綜援個案數目出現上
升的趨勢,同時,當局會如何幫助需要援助的人士。主席亦
察悉,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公援/綜援個案數目上
升率較一九七一年至一九八一年間的上升率為高,並要求當
局解釋此現象。韋立新先生表示,更多人被納入綜援網,部
分原因是過去數年來,綜援金額出現顯著的實質升幅,資格
限制遂得以逐步放寬。謝議員詢問公援/綜援受助人脫離此
計劃的百分率,以及當局如何幫助他們達到目的。韋立新先
生估計,一名受助人平均會倚靠綜援大約三年。陳婉嫻議員
認為,應讓事務委員會委員有更多時間討論上述研究,並提
議就研究報告與當局舉行會議。
30.在比較本港綜緩計劃與選定國家的同類計劃時,黃偉賢議
員發現,在本港,應發放綜援金額是根據來自住戶開支統計
調查及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的實際開支,但在選定國家,
金額是以需要為根據,按消費物價指數加以釐定。他詢問該
兩種方式的優劣。余倩蕊女士在回答時指出,在計算綜援金
額時,研究人員在是否包括社交活動的開支的問題上作了一
項假設。她續稱,在美國及英國,綜援金額涵蓋受助人的基
本需要(即是食物及衣著),但在丹麥及澳洲,除基本需要外
,金額包括社交需要的估計開支。韋立新先生澄清說,在近
期的綜緩檢討中,綜援水平透過兩個方法作出評估,即是基
本需要開支預算方法及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方法,後者將綜援
金額與低入息組別人士的實際開支進行比較。
31.就過去十年內公援/綜援個案數目的增幅,李卓人議員認
為,增幅主要由失業率上升所致,因為綜援計劃近期始放寬
資格。他進一步建議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與資料研究及圖
書館服務部職員詳細考慮該項綜援研究,然後才與政府當局
進行討論。李議員在提到附錄2時,要求當局解釋為何單身人
士(兒童)受助人的數目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700人增至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1 200人。韋立新先生同意向事務委
員會提供有關增幅的分析。至於李議員認為失業導致公援/
綜援個案上升,韋立新先生指出,整體而言,在綜援受助人
中,失業人士所佔的比例較小。
32.李家祥議員詢問為何挑選該四個國家作比較,並問及其他
國家的綜援金額是否涵蓋房屋及醫療方面的開支,本港的綜
援金額為何不包括上述開支。此外,他察悉,其他國家的公
共援助發放劃一金額,但在本港,除標準金額外,當局亦設
立特別補助金,李議員亦要求有關方面作出解釋及澄清,俾
能令人認為比較是有意義的。李敏儀女士在回答時解釋,丹
麥設有無須供款的計劃,而澳洲是南半球的國家。英國向香
港提供了借鑑的模式,而美國是最大的經濟個體之一。主席
要求研究小組就事務委員會所提出的詢問擬備補充材料。議
員同意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綜援計劃。
III.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
33.陸恭蕙議員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此條例草案,並撮述如下:
-
條例草案的一項特點是賦權平等機會委員會以本身名
義在法院提出訴訟;
-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特點是賦權平等機會委員會推廣與
該等條例有關的國際標準,例如是由聯合國所訂立的
標準;
- 陸議員請議員訂出適當日期,以便代替條例中的建議
日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實施該兩條條例;及
- 議員可考慮並建議給予小型公司的僱主一段適當的
寬限期。
34.鑑於近期所發生涉及歧視的事件,謝永齡議員同意陸恭蕙
議員的意見,應盡快實施該等條例,尤以《殘疾歧視條例》
為然,謝議員亦詢問會否獲得內務委員會同意,優先研究該
條例。就政府當局對條例草案所提出的關注事項,陸議員得
悉,尤其是在有關雙重利益的問題上,條例草案的財政影響
成為主要障礙,當局亦正考慮提出修正案,以免此問題節外
生枝,但在技術上頗為困難。陸議員希望此問題不會對條例
草案構成障礙。
35.劉慧卿議員留意到倘該等條例獲大部分議員支持,內務
委員會可能會優先研究條例草案。她亦擔心須研究的條例草
案的數目及所涉及的工作量。經陸議員同意,主席請事務委
員會委員在會後繼續與陸議員討論該等條例,並在內務委員
會會議席上表達意見。
IV.下次會議
36.下次會議訂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在立法局會議廳舉行。
37.會議於早上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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