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5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4/95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
修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星期三)
时  间 :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
麦振芳先生
屋宇署署长
蔡宇略博士
屋宇署副署长
郑伟达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法律及管理)
陆志梁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屈信朋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

香港建筑师学会
刘荣广先生
林和起先生
香港工程师学会
Barry Stubbings先生
Robert Kennard先生
黃志明先生
香港测量师学会
刘智强先生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卫少羽先生
李永根先生
香港建造商会
陈永桐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李裕生先生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与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 测量师学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香港建造 商会及当局代表会晤

当局将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最新拟本于会上提交。

2. 屈信朋先生应主席之请,向议员讲述该文件。

草案第2条──条例第2条

3. 监工计划书的定义已作修改,以阐明可在提出申请时 或之前提交计划书。

新订的草案第6A条──条例第7条

4. 在第(1)(a)、(b)及(c)款之前加上「可」("may")字及删
除第(1)(c)款的「一段时间」("for a period of time")一
词。

草案第7条──条例第8条

5. 拟议的条例第8C(2A)及8F(2)条中「继续生效」("is to continue in force")现修正为「将会继续生效」("will continue to be in force")。

草案第8条──条例第9条

6. 从第(5)(a)及(6)(a)款中删除「以订明方式」("the prescribed manner"),并代之以「根据其监工计划书」"accordance with his supervision plan"。

草案第9条──条例第11条

7. 拟议第(3A)款末句现修正为「及就纪律委员会法律 顾问所提事项提出意见的权利」("and the right to comment
on the matters raised by the legal adviser of the disciplinary
board")。拟议的第(3B)款的最后部分现修改为「在纪
律处分程序中有权由法律执业者代表」("is entitled to be represented by a legal practitioner at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草案第11条 ──拟议的条例第13条

8. 在第(1)款的「──」之前加入「可」("may")字。第 (1A)(c)款现经重新草拟,以顾及容许有关人士偏离监 工计划书的情况。屈信朋先生应主席之请,同意以「不 许可」("is not permissible")取代「并无规定」 ("is not provided")一词。第(1A)(f)款将作相 同修正。

新订的草案第11B条──拟议的条例第14A条

9. 此条文的标题已作修正。第(1)款中「不得同意」
("must not consent")一词现予删除。第(3)款中「指引
("guidelines")一词以「技术备忘录」("technical memorandum")取代。与会各人同意删除「及由建筑
事务监督发出的准则」("and standards issued by the Building Authority")一句。

草案第13条 ──条例第17条

10. 当局考虑议员的意见后,现删除此条关乎暂时终止 或撤销同意书的条文,载于此一项下的部分条款现收纳 入草案第15条中。

草案第15条 ──条例第23条

11. 此条文已作修改,以收纳草案第13条的主要內容。

新订的草案第16A条 ──拟议的条例第39A条

12. 因应议员的建议,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指引将会 以技术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方式发出。只要 立法局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备忘录即视为获得接纳。

13. 议员关注到备忘录的生效日期及其后的修订,因为 这样会影响到现行或即将订立的合约。屈信朋先生回应 时表示,在草拟备忘录时,他会注意此点。

14. 李永根先生关注到解除停工令是否有期限,对此, 麦振芳先生表示,这将视乎承建商在遵守指定条件时如 何作出回应,实不宜就解除停工令定下时限。按主席的 建议,议员同意备忘录中可订明解除停工令的一个合理 期限。屈信朋先生表示可扩大第(1)(g)款的范围,以 涵盖议员所关注之事项。

施加罚款

15. 关于其他专业采用罚款作为纪律处分的方式,主席 请议员注意当局覆函所述,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50章)第35(1)(c)条所订,纪律委员会可对犯了违纪 行为的会计师发出命令,著令其向香港会计师公会缴 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

刑事制裁

16. 麦振芳先生告知议员,行政局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五日会议上通过刑事制裁条文,并建议当局研究如何 将该等条文应用于公共工程。由于公共工程与私人工程 一直以来各有不同的管理制度,以私人工程的运作方式 进行公共工程会引起重大的行政及架构转变,尤其当涉 及工务科和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时候。再者,从事私人工 程与公共工程的建筑师及工程师所担当的职责角色各有 不同。统计数字显示,私人工程的意外率相对而言较公 共工程为高。当局虽打算研究如何使公共工程采用私人 工程的管理制度,但鉴于改善建筑地盘安全实刻不容缓, 故有需要先行在私人工程中引入刑事制裁。议员、各专 业人士及当局在制订一个监督制度,以明确界定建筑工 程中各人员的职责及责任的工作上,已取得重大成果。 该监督制度一经实施,便可界定何人须对监督工作负责。 施加刑事制裁将使该等犯了严重疏忽因而导致危险及人 命损失的人会面对较纪律处分严重的后果。届时将会由 法庭决定应作何惩罚。当局依然认为,为加强地盘安全, 必需实施刑事制裁。

17. 对麦振芳先生表示公共工程较少发生意外的说法, 议员不表同意。公共工程及私人工程均曾发生意外,只 惩罚私人机构实有久公允。陈伟业议员表示,除非刑事 制裁条文同样适用于政府工程,否则民主党将不支持此 等条文。主席重申,实施刑事制裁不一定可以改善地盘 安全。即使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仍需约一年时间待技术 备忘录付诸实行才开始生效。他促请当局在此期间检讨 有关情况,以期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私人工程及公 共工程的管理趋于一致。

18. 议员同意由何承天议员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动议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删除有关刑事制裁的条文。

19. 主席作总结时表示,条例草案委员将于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八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其商议工作的报告, 藉此建议:

  1. 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

  2. 支持经修正的条例草案,惟有关刑事制裁的
    条文除外;及

  3. 删除有关刑事制裁的条文。

20. 出席会议的各个专业机构及协会对条例草案委员会 的建议表示支持。

21. 会议于上午九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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