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 113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录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HB/C/11/95
地产代理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纪录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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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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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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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者:
夏佳理议员 )另有要事
陈伟业议员 )另有要事
应邀出席者: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 主管
- 沈蔡翠女士
- 研究主任2
- 余倩蕊小姐
- 研究主任3
- 李敏仪小姐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 会董
- 梁志坚先生
- 秘书长
- 卫少羽先生
- 法律顾问
- 欧训权先生
香港主要地产顾问及物业发展商联会
当局代表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萧伟全先生
- 助理房屋司
- 杜巧贤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莫伟声先生
列席者:
- 助理法律顾问(四)
- 林秉文先生
-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秘书
- 总主任(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三)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三)
- 戴燕萍小姐
立法局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部介绍研究文件
沈蔡翠女士向议员简介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的
研究文件,该文件题为「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就获取草案
第37(2)条所规定资料的情况进行的分析」,且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HB56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议员察悉并关注下列事项:(a)可从土地注册处获取草案
第37(2)条所规定一切资料的物业仅占30%;(b)至于其余70
%的物业,则需另行查阅屋宇署的纪录,故在进行查册工
作方面耗时不少;(c)事实证明,即使是在八十年代落成的
物业,土地注册处所能提供的资料亦有限;(d)难以确保土
地注册处提供的落成年份及楼面面积资料准确无误;(e)屋
宇署仅备存楼面平面图而非楼面面积的确实数字;及(f)由
差饷物业估价署备存的楼面面积资料并未公开让市民查阅
。
3.与会议员对于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为拟备该研究文
件而作出的努力表示欣赏,该研究文件有助他们了解查证
物业资料所涉及的实际困难。鉴于是次研究揭示了种种查
册问题,他们认为须仔细研究有关由地产代理提供物业资
料的规定。为确保楼面面积资料准确无误,何承天议员表
示应向地产代理提供关于计算楼面面积的适当训练。顏锦
全议员则建议政府统一楼面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便地产代
理据以行事。
4.沈蔡翠女士回应陈鉴林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新界物业资
料的查册工作并非特别困难,但识别此等物业所在的确实
区域以确定其地段号码,却可能会有困难。李敏仪小姐补
充,由于新界物业的部分资料由土地注册处不同的分处备
存,故查册工作需时较长。
会见代表团体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5.卫少羽先生向议员讲述该会的修订意见书內的各项修订
事项,该修订意见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41号文件
送交议员参阅。议员察悉该会已在其原先提交的意见书中
述明本身的立场(该意见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72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6.主席提到该会意见书第14段,并询问为何该会认为毋须
在报章上刊登申请地产代理牌照的资料。卫先生回应时表
示,在宪报上刊登资料,一向被视为足以让政府向公众透
露重要资料或消息的途径。因此,这种做法应同样用于申
请地产代理牌照方面。他又解释,在报章上刊登资料的规
定不仅会增加成本,若用于申请营业员牌照方面,更会因
营业员流失率高而引起混乱。
7.卫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就该会意见书第18段所提询问
时表示,该会关注到地产代理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一事。
他指出,条例草案似乎把举证责任加诸地产代理身上,此
举与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做法背道而驰。
8.何承天议员就该会意见书第6.1(b)段表示,若只基于地产
代理为某物业发展公司股东此项理由而给予豁免,使其免
受条例草案规限,则非恰当之举。欧训权先生澄清,此项
拟议豁免的目标,是若干拥有物业发展联营企业的发展商
。为释何议员的疑虑,欧先生建议可规定此项豁免仅适用
于大股东。卫先生则补充,新落成物业的销售已受到政府
的严格规管。卫先生回应主席时又表示,该会曾与房屋科
商讨有关的拟议豁免规定,双方并同意物业发展商如出售
本身的物业,则不应受条例草案影响。不过,由于政府须
规管处理海外物业买卖的地产代理,因此,由物业发展商
成立以代表其处理物业销售事宜的附属或独立公司,仍须
受拟议规管制度的管限。卫先生就此建议对不同的地产代
理作出区别,使规管措施只适用于处理海外物业销售事宜
的地产代理。此外,条例草案未有清楚订明在何种情况下
可给予豁免,卫先生对此亦表关注。在这方面,卫先生同
意主席的建议,认为该会可就其意见书第6段再提出书面
意见,供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考虑。
香港主要地产顾问及物业发展商联会
9.议员察悉该会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提交初步意见书后
,已于会议上提交另一份更详细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已随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1号文件送交缺席会议的议员参阅
。李浩添先生向议员简述该会就条例草案提出的四点关注
事项,此等事项均载于该会的发言稿內(已于会议上提交,
并于其后随上述同一文件送交缺席会议的议员参阅)。该四
点事项包括:(a)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并已超逾
住宅物业交易的范畴;(b)条例草案造成种种漏洞,可能会
引起混乱; (c)条例草案的规定与现时已发挥足够作用的法
律原则有所重复;及 (d)处理物业交易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将
会增加,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10.蒲祿琪先生继续阐释发言稿所列的另外三项关注事项,
此等事项包括:(a)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成员组合欠缺代表性
;(b)将有众多地产代理公司倒闭,因而导致消费者的选择
减少;及(c)虽然律师和会计师皆获得豁免,但测量师却不
在豁免范围內,此情况殊不公平。蒲祿琪先生表示,该会
已就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地产代理实行的发牌和规管措施作
出比较,并把所得资料载于详细意见书附录IV內。他请议
员留意该份资料,并促请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参考外国
的例子。
11.鉴于条例草案未有就经营地产代理业务的所需资本订定
最低限额,而发牌规定亦不会过于严苛,罗祥国议员询问
为何该会估计在现职地产代理中,有三分之一将无法继续
在业內立足。蒲祿琪先生解释,问题主要在于条例草案建
议施加的各种刑事法律责任及制裁,将使地产代理不敢经
营其业务。
与当局会晤
12.有关就获取地产代理条例草案第37(2)条所规定资料的情
况进行分析的研究文件,议员提出多项关注事项,以资讨
论,而当局亦就此一一作出回应。现将商议重点综述于下
文第13至18段。
获取资料的情况
13.主席提到根据是次研究的结果,有关方面实难以确保楼
面面积资料准确无误。他并引述若干代表团体的意见,指
确定资料是否属实的工作将甚为费时。萧伟全先生重申,
有关资料应可从土地注册处及差饷物业估价署取得。地产
代理若未能取得此等资料,便应据实告知客戶。此外,他
又提醒议员,当局将于一九九六年夏季采用资讯聆服务,
方便公众人士查询有关楼面面积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政府亦已订下长远的目标,冀能把所有有关的物业资料集
中贮存于中央资料库內。何承天议员就此要求当局告知议
员,此项计划一旦实行,查证每种资料所需的费用和时间
分别若干。何议员亦就在屋宇署查阅楼面平面图需时六星
期一事提出查询,萧先生回应时表示,屋宇署计划运用微
缩胶片和影像系统,方便公众人士查阅所需资料,惟此项
工作需经一段时间方可完成。他答允于下次会议上汇报此
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14.李华明议员询问可否把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统一。萧先生回应时表示,在计算此等面积方面并无法定
标准可循。不过,差饷物业估价署所提供的应课差饷面积
,则是根据标准程式计算。
15.李永达议员指出,有关方面早在一九九三年已商讨立法
规管地产代理公司的建议, 而法律改革委员会及消费者
委员会亦已完成两份有关楼面面积的报告。可是,在这数
年间,当局在制定改善措施以方便公众人士获取物业资料
,以及统一楼面面积计算方法两方面的工作均毫无进展,
他对此表示不满。萧先生同意公众人士获取物业资料的情
况须予改善。然而,条例草案已顾及在这方面可能存在的
种种困难,因此,地产代理只有在并无合理理由而未有遵
守有关提供资料的规定的情况下,才须负上法律责任。至
于计算楼面面积所依据的法定标准,萧先生告知议员,就
法律改革委员会所提建议而进行的公众咨询工作尚未完成
,当局或会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向立法局提交有关此事的条
例草案。他表示,上述建议关乎物业的销售说明,其影响
可能会波及其他法例,故须予以审慎研究。
16.李华明议员提及研究文件第50段,并询问为何即使是在
八十年代落成的物业,土地注册处亦需一段时间始能提供
所需资料。萧先生表示有关个案可能属个别例子,土地注
册处已尝试向立法局研究人员了解箇中情况,以确定问题
所在。他答允于下次会议上向议员汇报调查结果。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比较
17.主席引述一个代表团体的意见,指出在英国的法律中,
并无有关提供物业资料的规定,他质疑本港订立此项规定
的理据何在。萧先生回应时表示,作出此项法律规定的建
议是由多个组织提出的,这些组织计为成员当中包括地产
代理业各大团体代表的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香港律师
会、消费者委员会及廉政公署。条例草案规定地产代理获
取的六项资料,均为物业交易中的基本和重要资料,而且
大部分皆易于查获。他强调有关建议已获得公众人士和立
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的支持。他又表示,由于外国的例子
与本港的情况未必相同,故当局须充分考虑本地的情况。
条例草案的实施时间表
18.陈婉娴议员问及条例草案的实施时间表。萧先生表示,
地产代理监管局将于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三个月內
成立,然后便著手制定和公布各项发牌规定及规管细则。
此外,当局亦已作出过渡安排,确保有计划地进行发牌工
作。罗祥国议员就此询问,政府会否考虑在统一物业资料
的建议付诸实行后才实施草案第37(2)条的规定。萧先生表
示此不失为一项理想安排。不过,由于在所需资料中,大
部分均易于查获,故此,条例草案的精神在于确保买方可
获提供此等资料。虽然如此,政府仍会在过渡期內研究实
际情况。
条例草案作出过多规管
19.周梁淑怡议员提及香港总商会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
局95-96年度第HB65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该意见书指
条例草案规管过严。萧先生答允于稍后就此作出回应。
然而,他表示条例草案所订的各项运作细则,是用以清
楚界定地产代理的职务和责任。地产代理监管局既属规
管机构,亦应获赋予适当权力。
未来路向
20.议员商讨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应如何继续进行条例草案
的审议工作。经商议后,他们要求秘书为条例草案审议委
员会拟备工作计划,以便日后进行讨论。
下次会议的日期
21.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星期五)
财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下次会议,继续与当局进行讨
论。
22.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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