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2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1/95/2


研究地产代理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李华明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房屋司
    萧伟全先生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內部讨论

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是次会议开始进行条例草
案的逐条审议工作。他又汇报当局已就议员于一九九六年
三月举行的各次会议上所提出较为主要的事项作出书面回
应,有关文件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136及CB(1)1193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此外,香港地产代理商协会的意见
书亦于会上提交,供议员参阅。

II.与当局会晤

2.在展开条例草案的逐条审议工作前,议员要求当局就两
件事项澄清其立场,亦即把地产代理的运作事宜纳入附属
法例规管范围的建议,以及条例草案的实施时间表,萧伟
全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针对地产代理不当经营手法的投
诉主要与运作事宜有关,故当局有需要在条例草案內设定
管限范围,并加入具体条文,以解决此等问题。然而,若
干议员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条例草案以其现时的
草拟方式而言,将会削弱日后成立的地产代理监管局(以下
简称「监管局」)在运作上的灵活性。萧先生指出,当局打
算于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三个月后成立监管局,但有
关的过渡安排却可能需时一至两年才能完成。萧先生强调
,实施条例草案各项规定的时间安排可按情况所需作出调
整。

第I部--导言

草案第1条 简称及生效日期

3.议员对该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草案第2条 释义

4.有关为物业资料成立中央资料库的建议,萧先生表示,
条例草案及《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报告书》均无指明必
须成立中央资料库。当局明白查证资料一事有其重要性,
并已设有六种不同途径,方便市民获取物业资料。土地注
册处实行的电脑直接查册系统是其中之一,用戶可透过电
脑终端机,以联线电脑查册方式查阅土地登记册。差饷物
业估价署亦将于本年夏季推出崭新的资讯聆服务,公众人
士包括地产代理均可透过该项服务,获取有关某一物业的
落成日期和实用面积等资料。萧先生补充,当局深明业內
人士对此问题极感关注,并准备在有关法例中引入若干免
责条款,例如「应尽的努力」此一概念,使已采取一切合
理步骤遵照规定行事的地产代理不会受到不合理的惩罚。
一位议员警告谓,按立法局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部拟备的研究报告显示,获取物业资料的工作并非如当局
预期般容易。另一位议员则要求当局就此事作出书面回应

5.议员要求当局对地产代理工作予以更明确的界定,以消
除任何含糊之处,例如应否涵盖专门处理有关处置及取得
物业的事务的律师,以及发展商辖下专责出售其物业的行
政机构。萧先生答允考虑议员表达的关注事项。

草案第3条 豁免

6.议员关注到草案第3条与第2(2)款性质相近,而第3(3)款更
述明该等豁免条文是附加于第2(2)款的条文,故两者可能
会有重复之处。萧先生澄清,此两项条文的重点各异。前
者旨在订明可获豁免而毋须受条例草案条文管限的各类人
士,后者则列举与物业销售有关,但就拟议法例的目的而
言却不被视为地产代理工作的各类工作。萧先生补充,把
不在法例适用范围內的事项纳入释义部分,是常见的法律
草拟方法。助理法律顾问亦证实,以何种方式把此等条文
纳入条例草案內,仅属表达方面的问题,在法律上并不会
造成任何不妥之处。

7.议员认为测量师及建筑师在处置及取得物业方面所担任
的工作,与律师及会计师的职务非常相似,故当局应考虑
豁免上述首两类人士,使其不受条例草案的条文管限。萧
先生回答时重申,条例草案不会对任何专门行业的从业员
一律作出豁免,律师及会计师亦不例外。拟议法例将根据
有关人士所进行工作的性质作出豁免,而不会按专门行业
区分,仅豁免某数类人士。萧先生补充,条例草案赋予监
管局在房屋司的批准下作出豁免的权力,豁免条件有待监
管局开始运作后始由该局制定。重要之处在于确保所有从
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均受到平等对待。

8.议员担忧获豁免人士一览表如仅在宪报刊登,立法局未
必有机会对之作出审议,他们建议以附属法例形式将之公
布。助理法律顾问澄清,任何具立法效力的命令、规则或
规例,均属于附属法例。不过,如议员认为有需要使草案
条文更加明确,条例草案委员会可要求当局修改有关条文
。萧先生向议员保证,获豁免人士一览表将按正常立法程
序提交立法局审议,他亦答允研究修改有关条文一事是否
可行。

9.议员认为沒有阐述当局立场的文件作参考,实难以继续
进行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他们要求当局在下次会议举行
前,就有关各项条文的意见摘要作出回应。为让当局有足
够时间作出回应,议员同意取消原订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
日举行的会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
日(星期五)及二十三日(星期二)举行下两次会议。

(会后补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的会议其后按主席的
指示取消。)

1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四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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