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0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1/95/2


地产代理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李华明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助理房屋司
杜巧贤女士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1)462/96-97号文件)

议员继续就主席及顏锦全议员提出的各种事项进行讨论。

草案第50条 地产代理协议的格式及內容

2. 助理房屋司回应议员时表示,草案第50(5)条规定地产 代理在地产代理协议內,向客戶披露其在有关物业方面 所拥有的实益权益,包括其配偶及地产代理或其配偶的 代名人所拥有的权益。经考虑地产代理在其父母或兄弟 姊妹拥有的物业中可能拥有的直接实益权益后,她对于 在条文內加入地产代理其他近亲如父母及兄弟姊妹的建 议表示保留。可是,李永达议员却持有不同意见,并且 提出告诫,指称如把地产代理的父母及兄弟姊妹豁除于 该条文以外,对消费者提供的保障便会有所减少。他补 充,租住公屋单位租戶的父母及子女亦须申报入息及资 产,以供进行入息及资产评估。助理房屋司答允考虑在 草案第50(5)条加入地产代理父母的优点。

草案第57条 规例

3. 助理房屋司应议员所请,答允提交地产代理监管局(以 下简称「监管局」)将会根据草案第57条订定的规例一 览,以及实施有关规定的初步时间表。然而,她强调监 管局有权在顾及不同情况后决定实施规管制度的安排。 至于监管局会否就将会加入规例中的详情咨询业內人士, 助理房屋司向议员保证,监管局在作出最后决定前,会 考虑在《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报告书》咨询期內搜集 所得的公众意见及当局提出的建议。

(会后补注: 上述规例一览已随立法局CB(1)894/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4. 议员建议订定为期两年的过渡期,让业內人士得以全 面遵守条例草案所订的发牌规定,助理房屋司虽察悉是 项建议,但却表示过渡期实际上将为期多久,会由监管 局在考虑规管制度的实施进度后作出决定。她同时澄清, 草案第57(1)(d)条所订的「学历」一词并不一定局限于学 术资格。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不应把学历视为发牌准则, 并担忧若干现职地产代理难以符合此项规定。她建议自 主体法例删除草案第19(1)(b)(ii)条。陈婉娴议员亦认为专 业操守及能力较学历更为重要。助理法律顾问回应议员 时证实,草案第19(1)(a)至(c)条是基本的发牌规定,监管 局在发给牌照时必须顾及该等规定。不过,署理高级助 理法律草拟专员指出,草案第24条已在拒绝牌照申请方
面提供若干程度的保障。

5. 李议员赞同当局的观点,认为学历不应局限于学术资 格,而应包括教育机构提供的专业训练。他认为由于地 产代理及营业员肩负的职责有所不同,前者必须取得若 干资格,后者则可获豁免。周梁淑怡议员虽同意专业训 练是另一种形式的资格,但仍反对把发牌规定和学历连 系起来,因后者并非执行地产代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她 对于豁免营业员的学历规定的建议亦表示保留,因他们 可能会在稍后阶段成为地产代理。涂谨申议员建议处理 此问题的其中一个可行方法,是由监管局为地产代理及 营业员举办入职考试,以确定其领牌资格,议员普遍赞 同此项建议。然而,李议员则持不同意见,并认为应在 草案第19(1)(b)条加入额外条文如豁免条款,使已获取若 干专业资格的申请人可获豁免遵守发牌规定。

6. 助理房屋司回应时对于删除草案第19(1)(b)条的建议表 示保留,因长远而言,学历规定有助促进业內人士的专 业操守及能力。她重申「学历」一词同时包括学术资格 及专业训练。助理房屋司补充,草案第57(1)(d)条已作出 弹性规定,使监管局可就不同类别的牌照订定不同的规 定,在过渡期內的初步发牌规定亦不会过于严格,使现 职地产代理丧失领牌资格。部分议员支持制订最低限度 的入职条件,然后以获取所需资格为长远的目标。其他 议员则建议在现阶段删除「学历」一词,冀能在情况有 此需要时重新加入此用语。涂议员建议在「学历」一词 后加入「或相等资格」("or equivalent")的字眼,以便有更 大的弹性。助理房屋司及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 允按照议员所表达的意见,重新研究草案第57(1)(d)条的
规定。

附表

监管局的组成

7. 就监管局拥有的广泛权力而论,李议员担忧消费者的 利益会受到损害,因三分之二监管局成员将由业內人士 及有关行业人士担任。他表示民主党的立场是来自地产 代理业及有关行业的成员,应各占监管局成员数目的四 分之一,其余一半成员则由社会人士担任。此举将可确 保对监管局的运作作出适当的制衡,尤其是在需要施以 纪律处分的个案中。助理房屋司表示,业內人士就成员 数目所提出的意见出现分歧,部分人士认为有关的百分 比过高,其他人士则认为该数目并不足够。她表示假定 来自地产代理业及有关行业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利益,是 有欠正确之举,因后者可能包括熟识消费者事务或对之 感兴趣的人士。助理房屋司承认有需要确保监管局的大 公无私,但她表示条例草案內已订定足够的制衡以监察 监管局的运作。此等制衡包括规定房屋司基于公众利益 向监管局作出一般的指示;规定监管局制定的规则及规 例须经房屋司及立法局通过;以及设有申诉渠道,让申 请人就拒绝发牌或续牌申请的事宜提出上诉。助理房屋 司补充,当局在委任监管局成员时会同时考虑其他因素, 例如对改善地产代理工作的贡献及所作的努力、经验、 专业知识、个人操守及公正程度。此外,附表第3(1)(c)(iii) 条禁止委任业內人士担任主席及副主席,以确保监管局 的大公无私。助理房屋司提出告诫,指部分议员提出改 变监管局成员组合的建议,可能会导致监管局內具有专 业知识的成员不足。周梁淑怡议员亦对减低由业內人士 担任的成员数目此项建议表示保留,因为由业內人士担 任和该行业有关的机构的大部分成员,实非罕见之举。 她要求当局澄清在制订监管局的成员组合时,有否参考 其他法例如《旅行代理商条例》。助理房屋司强调,当 局的目标是使监管局达到均衡的成员组合,而且是在考 虑搜集所得的公众意见后建议采取现时所订的成员组合。 她补充,对条例草案及《旅行代理商条例》直接作出比 较并不恰当,因前者在性质上属独一无二。然而,她答 允搜集其他监管机构成员组合的资料,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 现行法例就其他监管机构或咨询委员会 而订定的成员组合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CB(1)89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过渡期

8. 李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在条例草案中订定固定的过 渡期,以便实施拟议法例。助理房屋司重申,过渡期将 为期多久,须由监管局在考虑不同情况后予以决定,在 现阶段订定固定的过渡期是轻率的做法,因此举会限制 了监管局在运作上的灵活性。议员对应否在条例草案加 入过渡期的规定意见分歧。部分议员认为建议加入此项 规定是可取之举,因其可使业內人士在一段合理时间內 达到所需的规定。其他议员则认为不宜在制订实施细则 前按该项建议行事,并建议当局以承诺书的方式列出各 类过渡安排,以纾解业內人士的忧虑,并使立法局可监 察实施工作的进度。他们亦促请当局加强进行宣传,以 提高公众人士对此等安排的认识,并设定一段宽限期, 使业內人士可符合所需规定。一位议员强调在订定过渡 期时,务需平衡业內人士及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请当局 同时考虑先前从《性别歧视条例》所得的经验。

9. 议员就过渡安排提出查询,助理房屋司回覆时表示, 当局打算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三个月內成立监管局。 她表示监管局将需时一年才可完成各项初步的工作,例 如申请用以展开工作的贷款及制订实务守则、发牌规定 和地产代理协议。议员建议为缩短有关的过程,当局可 同时进行不同的工作,例如同时为监管局提出拨款申请 及为业內人士举办训练课程。助理房屋司应议员的要求, 答允提供有关过渡安排的列表,但她强调监管局有权修 改实施规管制度的时间表。

II. 其他事项

10. 由于助理房屋司表示需要约两个月时间拟备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议员同意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

(会后补注: 按主席所作指示,该次会议其后改期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
八时三十分举行。)

1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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