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3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1/95/2
地产代理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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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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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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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萧伟全先生
- 助理房屋司
- 杜巧贤女士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女士
应邀列席者:应邀出席的地产代理联会有限公司代表
- 主席
- 邓海东先生
- 副主席
- 李文邦先生
- 秘书长
- (土瓜湾区代表)
- 卢光辉先生
- 外务秘书及文宪主任
- 张德和先生
- 宣传主任
- 谢智仁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与地产代理联会有限公司代表会晤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56号文件)
主席告知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应地产代理联会的要求,
邀请该会代表出席会议。该会最近曾进行新加坡考察旅程
,了解新加坡地产代理的运作情况。
2.地理代理联会的邓海东先生及李文邦先生应主席所请,
向议员简介该会与新加坡产业经纪公会联合举办的考察旅
程的情况。李先生表示,新加坡并无具体法例规管地产代
理的运作。当地的稅务局辖下的物业稅部门是负责签发地
产代理公司牌照及制订有关政策的政府部门,上述牌照是
担任地产代理工作所需的唯一牌照。除成立公司的所需条
件外,牌照申请人亦须符合由稅务局订明的所有发牌条件
,才有资格领取地产代理公司牌照,但为地产代理工作的
个别营业员却无须申领牌照。新加坡产业经纪公会为业內
的自律团体,该会透过专业操守及道德守则,监察地产代
理经营业务的情况,包括佣金收费率、广告宣传及会计师
报告等事宜。该会可按其会章的规定行使权力,对违反守
则的会员施加纪律处分。
3.邓先生回应议员就报告所载结果提出的询问时阐述下列
各点:
- 新加坡并未订有具体法例,处理与地产
代理不当经营手法有关的罪行;
- 只有地产代理公司的东主或董事才须参
加由新加坡稅务局举办的地产代理公开
考试,以获取所需的公司牌照;
- 担任地产代理所需的最低学历是在普通
程度会考中取得三科合格的成绩;及
- 物业交易的佣金通常由买方支付,并会
由律师处理收费事宜,以免出现欠付佣
金的情况。
4.李先生又补充,为纪念两个机构合作举办是次活动,新
加坡产业经纪公会及地产代理联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
,以促进双方的双边贸易关系,并方便双方于日后进行更
多互访活动,以及交換训练教材。他答允提交上述备忘录
,供议员参阅。
5.一位议员表示,把新加坡与香港的地产代理规管制度直
接作出比较,实非恰当之举,因前者采取自我规管的做法
,与香港建议实施的积极发牌制度截然不同。不过,她认
为把有关的参考资料转交地产代理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
局」),亦不失为有用的做法。
(会后补注:谅解备忘录及参考资料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78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与当局举行会议
6.议员由草案第49条开始,继续进行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
工作。
第VI部 地产代理协议
草案第49条 须就某些建议及承诺订立地产
代理协议
7.议员促请当局考虑使用简单语言重新拟写此项条文,以
及尽量减少使用括号,因此举实过于累赘,并应避免使用
复杂的法律用语,如第49(1)款中的*shall lie at the suit of*
。陈子敏女士察悉议员的意见,但她表示议员所述的法律
用语,在其他法例中亦普遍采用。
8.议员质疑须经卖方同意方可作出广告宣传的规定有何理
据支持,因此举有异于现行做法,且或会限制了业主对代
理的选择。萧伟全先生承认根据现行做法,卖方无须在最
初阶段签订协议,但新的做法却会改变业內的行事惯例。
该条文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口头指示引致发生纠纷,以及因
未有清楚订明地产代理的责任而造成混乱。此举亦可确保
广告中提述的物业真正存在。然而,议员在这方面却意见
分歧。部分议员认为卖方应可自由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其
他议员则认为既有需要加强宣传地产代理协议的重要性,
亦须在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的最初阶段,对未有遵守条文规
定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萧先生察悉议员的意见,但他重
申,签订协议是保障所有有关人士利益的重要措施。杜巧
贤女士回答一项相关问题时表示,有关广告宣传的规例,
包括广告所列资料的准确程度及未有遵守条文规定的有关
刑罚,均有待监管局订明。
9.部分议员认为监管局应统一地产代理协议的格式。杜女
士表示,监管局可订明诸如有关人士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代理方式、须支付的佣金及协议有效期等若干重要资料。
至于在协议中加入有关物业售价的资料,杜女士称此事将
由监管局决定。议员促请当局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在广告中
列明物业市价,因楼价会随著市场情况的转变而出现波动
。
10.议员要求当局澄清除客戶外,何类人士须如第49(2)款所
指,有责任向地产代理支付款项。陈女士表示,此类人士
可指在地产代理协议规定之下以客戶代理身分行事的人,
或应负责支付支出款项的人士。
11.萧先生回答议员时证实,营业员在签订地产代理协议时
,乃代表地产代理签立协议。陈女士补充,根据第37(3)(a)
款,第37(1)(a)款的具体规定亦适用于营业员。有关独家代
理协议的问题,萧先生表示,由于当局全面拥护自由贸易
,故条例草案內并无为独家代理协议作出规定。
下次会议日期
12.主席提醒议员,原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星期二)举
行的会议业已取消。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
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会议,并订于一
九九六年七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加开一次会议
。
13.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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