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2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1/95/2


研究地产代理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首席助理房屋司
    杜巧贤女士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莫伟声先生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內部讨论

主席表示,是次会议旨在让当局就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三月
八日、十八日及十九日会议上所提意见作出回应。

II.与当局会晤

2.杜巧贤女士向议员简述与条例草案有关的较主要和富爭
议性事项,现将其所述各点综述于下。

条例草案作出过多规管

3.对于议员建议把地产代理的运作事宜纳入附属法例规管
范围一事,杜女士表示,由于针对地产代理不当经营手法
的投诉主要与运作事宜有关,故当局有需要制定具体条文
,并将之纳入条例草案內,以解决此等问题。这些条文涉
及各主要事项如范围广泛的发牌规定、会计事务、书面代
理协议、以及经理对办事处的有效控制等。她强调,条例
草案旨在根据《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报告书》的建议订
立所需的规管架构,此架构对设定附属法例管限范围相当
重要。杜女士补充,当局在这方面曾参考澳洲维多利亚省
的规管制度,以及订有类似条文的本地法例,如《旅行代
理商条例》及《保险公司条例》。

4.虽然议员大致上赞成有需要确立管限范围,但部分议员
却认为条例草案以其现时的草拟方式而言,已超越赋权法
例的涵盖范围,且会削弱地产代理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
局」)在执行其职务方面的运作上的灵活性。然而,另一位
议员对此却有不同看法,并赞同当局所采取的做法。他建
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应在进行条例草案的逐条审议工作时,
才研究草案规管过严的问题。

5.杜女士表示,当局明白物业交易对一般人来说实事关重
大,故在拟订有关法例时已非常谨慎,并参照监察地产代
理工作小组的建议和所得的市民意见行事。监管局如有需
要订明本身的规例,此条例草案即为其所依据的法律基础
。至于为物业资料成立中央资料库的建议,杜女士表示建
立此项系统的工作非朝夕间可以完成,若因此押后实施有
关法例,则属不切实际的做法。为释业內人士在这方面的
疑虑,当局准备在条例草案引入若干免责条款,例如在草
案第37条加入有关「应尽的努力」的条文,使已采取一切
合理步骤遵照规定行事的地产代理不会受到不合理的惩罚
。虽然此一条文的细节尚待研究,但杜女士证实当局将参
考英国法例中的类似条文。一位议员则指出,有关法例旨
在加强地产代理的自律精神和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准,但此
项关乎「应尽的努力」的拟议条文,却与上述立法精神背
道而驰。

提供资料

6.一位议员指出,在监管局订明有关广告宣传的规则方面
,草案第47条的规定显然与《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报告
书》的建议不一致。杜女士回应时表示,草案第47条为一
项必要的条文,用以针对有欺诈成分的广告,以保障消费
者。虽然条例草案会为有关的规定奠定法律基础,但当局
的目的是让监管局就广告宣传订明本身的规例。此项制定
规例的权力与条例草案其他条文授予监管局的权力相符。
在回应一项就纪律制裁权提出的相关问题时,莫伟声先生
强调,如不制定有关制裁规定的条文,所有规则及规例仅
可视作指引而已。为有效防止任何人违反规定,监管局必
须有充分权力施加刑罚,此点实相当重要。

物业发展商与附属公司

7.就发展商辖下为其出售物业的附属公司而言,杜女士表
示,当局与议员的看法相同,认为应对此事再作研究。当
局现正与律政署研究可否就此等情况在草案第3条加入条文
,并同时确保不会造成任何漏洞,重要之处在于确保所有
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均获得平等对待。杜女士又表示
,当局正研究以附件形式在条例草案內加入获豁免人士一
览表的建议,但她警告谓此类一览表实无法涵盖所有有关
人士,有关方面须对每宗个案分别作出深入研究。

调查

8.杜女士在援引管制旅行代理商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的条例时强调,规管组织同时获赋予调查及纪律制裁
权力,以便有效执行其规管职务的做法并不罕见。至于有
议员忧虑监管局可能会滥用权力的问题,杜女士表示,正
如一位议员所建议,监管局仅在有足够证据证明有人的确
违反规定时,才可行使其调查权力。她向议员保证,有关
人士可随时就监管局的裁决提出上诉,而监管局所订的一
切规例,均须获得房屋司的批准。房屋司如认为公众利益
受到损害,亦可向监管局发出一般指示。除此以外,房屋
司不会干预监管局的日常运作。杜女士补充,《机场管理
局条例》亦有加入类似条文。

9.有关按草案第29(1)条可获委任为调查员的人士,杜女士
表示,此等人士泛指那些可获委任调查复杂事件的人,例
如在财务事件中进行调查的会计师。然而,当局预计出现
此类情况的机会不会太大。一位议员表示,虽然他支持把
有关调查权力的规定纳入主体条例,但当局应更清楚订明
把此等权力授予调查员的细则,并应参考其他订有类似条
文的法例。

III.下次会议日期

10.条例草案委员会下两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及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在主席建议下,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下次会议
上开始进行条例草案的逐条审议工作。他们亦促请当局在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下次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回应议员关
注的事项及意见书內所提各点。

11.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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