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条例
草案委员会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三日会议上提出的
关注事项
1.地产代理监管局可在和草案第29、39(3)及55条有关的情
况下向刑事检控专员披露资料,主席对有关条文的说明过
于笼统表示保留。当局须察悉主席的意见,并考虑对有关
条文重新作出界定。
2.当局须以书面证实屋宇署备存的物业资料将于何时全面
电脑化,以及说明现时及在实行电脑化后,从屋宇署获取
占用许可证、楼面平面图/建筑图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所
需时间及费用(见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会议上议员所表达
意见的概要第3(a)及(b)段所列的要求)。
3.示知可循何种途径,取得例如楼面平面图/建筑图则、
拆除结构墙、非法扩建、修改图则等各种物业资料。
4.就草案第37条解除对双重代理此种做法的疑虑,并研究
可否在交易过程中订明保障措施。否则,删除地产代理须
以「公平、公开和诚实」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规定将非可取
之举。
5.提供详尽资料,列出有关草案第37及56条所有规定的刑
事及纪律制裁。
6.示知在全港物业中,未获发给占用许可证的物业所占的
百分比。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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