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条例
草案委员会

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非正式会议上提出
而须由当局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会议上
跟进的事项



(a)立法局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
备的研究报告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一名研究主任已应土地注册处一
名欧阳先生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提出的要求,把与是次
研究有关的个案分布统计资料传真送交其参阅。此后,土
地注册处再无与该部联络。鉴于当局于十一月十三日会议
上表示曾要求审阅与是项研究有关的资料,但该部并未作
出回应,而上述情况却与当局的说法刚刚相反,议员希望
当局澄清曾于何时作出有关的要求,以及解释为何未有以
书面表达其对研究资料存有的任何疑问。

郑家富议员表示,当局现时如拟澄清报告內任何资料,应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次会议举行前向条例草案
委员会作出书面通知,列明有关详情。

(b)屋宇署代表出席会议

对于屋宇署未有派代表出席十一月十八日举行的非正式会
议,周梁淑怡议员深感不满,因该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讨
论获取各有关政府部门所提供物业资料的途径。议员从十
一月十三日会议察悉,有70%物业资料须向屋宇署再作查
阅。他们关注到获取此等资料的途径、查阅资料所需的时
间,以及该署将于何时把物业资料电脑化。

郑家富议员表示应邀请屋宇署代表出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向各委员提供第一手资料及阐
释上述事项。

(c)草案第37条--物业的资料等

当局将须应郑家富议员于十一月十八日非正式会议上所提
要求,就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回应:

  1. 逐一详细说明草案第37(2)条规定获取的六项
    物业资料,以免出现含糊之处。例如在查阅
    有关「楼面面积」的资料时,所指的是物业
    的建筑面积、实用面积,还是可用面积;

  2. 可从中获取上述每项物业资料的部门。在适
    当情况下,此等部门应包括土地注册处、差
    饷物业估价署、屋宇署及地政总署;及

  3. 在草案第37(2)条规定获取的物业资料中,可
    以和未能从上述部门取得的资料的种类和所
    占百分率,并按物业落成年份分项列出,如
    战前、七十年代前、一九七零至八零年、一
    九八零至九零年,以及自一九九零年以来落
    成的物业。

(d)中央资料库

地产代理业內人士及议员对设立中央资料库一事同感关注
,因此项服务可迅速为地产代理和公众人士提供可靠的物
业资料。有见及此,周梁淑怡议员要求当局示知将于何时
设立中央资料库,以及何时向财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拨款
要求。

(e)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报告书

周梁淑怡议员认同业內人士的看法,认为条例草案以其草
拟方式而言过于吹毛求疵,且背离了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
组所作的建议。周梁淑怡议员要求当局检讨条例草案有否
反映工作小组报告书內各项建议,并考虑在有需要时重新
拟写条例草案。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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