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79/96-97(04)号文件
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地产代理业內人士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非正式会议上所表达
意见的概要
12个组织的代表于出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非正式会
议时所表达意见的概要列述于下。
对条例草案的一般意见
1.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报告书载有极为概括的建议,但
条例草案中的条文却非常仔细。条例草案显然背离了工作
小组的原意,旨在建立一个在短期內将无可能达到的完善
制度。当局在草拟该条例草案时似乎未有顾及业內的实际
行事方式,故有需要重新研究条例草案的深度及影响,并
检讨其中各项条文。
2.条例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法例,将对业內运作带来重大转
变。据估计,有90%地产代理将无法适应及遵守有关规定
。条例草案旨在把地产代理业提高至如律师般的专业水平
,但由于地产代理预计须执行复杂的职务,故在订定入职
的基本学历要求时实难以满足每一项需要。这是地产代理
最感泄气的一点。
3.对于将由地产代理监管局制定的规例与条例草案的原意
是否一致,业內人士亦表关注。
4.草案第47条规定业主须以书面表示同意,地产代理才可
就有关物业进行广告宣传,此举将使地产代理无法灵活行
事。
对草案第37条 有关物业的资料等的意见
5.立法局拟备的研究报告如实反映了实际情况。一位与会
人士举例说,查阅建筑图则/楼面平面图须等候超过一个
月,而查阅占用许可证则需时一星期;其他人士则指出,
部分物业资料根本无从查阅。为了配合条例草案所作规定
及方便地产代理进行其工作,拆衷办法是由当局透过成立
中央资料库,确认其提供可靠及易于获取的物业资料的责
任。
6.海外国家如加拿大及美国在提供物业资料方面非常先进
,地产代理可直接获取各种电脑化资料,例如用途限制及
地段面积。相比之下,香港的地产代理业远较海外国家篷
勃及国际化,但当局在提供物业资料方面却非常落后。此
点进一步证实有需要成立中央资料库。
7.部分物业资料如业权资料较其他资料重要,因此,条例
草案应把提供六项物业资料的规定分期实施。一位与会人
士建议此等资料应在临近进行交易前才予提供,而非在协
议开始时提供。另一位人士则建议应由业主负责提供此等
资料,或由准买家前往有关物业进行视察应已足够。
8.屋宇署设有一专责处理建筑图则的工作小组,但随著交
易数目大幅增加,向客戶提供此等图则的所需时间可能会
有所延长。此外,此等图则及占用许可证內某些资料如楼
面面积并不符合事实,会为地产代理造成困难。
9.物业的第二手业主对结构上的改建未必知情,按草案第
37(2)(g)条的规定,要求卖方就结构上的加建,或楼宇或其
他结构上的改建作出声明,对其并不公平。此项规定亦须
视乎屋宇署可否提供准确资料而定。
10.搜集该六项资料既耗时又花费金钱,并会影响地产代理
业的运作。如业主要求多名代理为其销售物业,所涉及的
时间、人力及金钱将非常巨大,此举会为地产代理业及有
关的政府部门带来极大的工作量。鉴于每年在香港进行的
物业交易约达1 000万宗,其中70%乃透过地产代理进行,
地产代理将须花费数百万元以获取物业资料。业內人士亦
担心有关费用会转嫁至消费者身上,此举将不符合消费者
的利益。
11.有需要澄清及界定所需物业资料的种类,例如在提及「
楼面面积」时,条例草案须明确指出所指的是物业的建筑
面积、凈面积、实用面积、还是可用面积。一位与会人士
指出,业內人士及业主均习惯参考物业的建筑面积,在此
时作出任何改变均会造成混乱。建议的解决办法为:
- 图则內注明物业的建筑面积,或由差饷物业
估价署提供有关资料;
- 在征收差饷通知书內注明楼龄及楼面面积;
及
- 在《楼宇名称》加入额外及有关的资料如业
权契约的资料。
12.由于物业发展商所发出载有单位资料的售楼说明书亦担
当重要的角色,当局应设立储存此类说明书的图书馆。
13.部分与会人士对加入应尽的努力此一概念之举表示支持
,因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搜集所需资料的困难,
且鉴于物业市值瞬息万变,此举亦不会对物业交易造成不
必要的阻延。然而,其他人士则对此种做法有所保留,因
为他们认为在可以获取准确的物业资料前,把举证责任加
诸被控人身上,实在有欠公允。其中一项说法是,条例草
案应提倡应尽的努力此项概念,但留待地产代理监管局制
订有关细则。
14.为求清楚及加快有关过程,部分人士建议制订名为「披
露资料声明书」的标准表格,使地产代理可在该六项物业
资料旁「已知」及「未知」方格內加上剔号。
15.除土地注册处、差饷物业估价署及屋宇署三个部门外,
地政总署亦须负责提供某些资料,如有关新界丁屋的资料
。
16.虽然条例草案规定须翻查占用许可证,但许可证并未包
括其后所作改建的资料,因而存有漏洞。此外,不少业权
契约已残旧及不易辨认,解决方法是由当局发出有关契约
的认证文本。一位与会人士更指出,新界部分物业并无业
权契约,在一九七六年之前兴建的物业甚至沒有「豁免证
明书」。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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