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18/95/2


研究1995年道路交通
(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
(使用稅)条例草案及
1995年稅务(修订)
(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荣灿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司
鲍 文先生
副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郑陆山先生
律政署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冯岑苑贞女士
运输署助理署长
李树枝先生
稅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务)
单罗玉莲女士
稅务局
总评稅主任(特别任务)
朱黃丽芬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1)4
谭鸿标先生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主席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至今已举行四次会议,以及 与11个团体的代表会晤,这些团体曾表达对1995年稅
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的意见。此外,香港租赁协会
(Hong Kong Equipment Leasing Association)曾于一九九六
年四月三十日致函条例草案委员会。该会秘书接受条例
草案委员会咨询后,表示不打算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会晤,
只要该会的信件经议员参阅,已属足够。

2. 郑陆山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载于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403号文件附录II,III及V的文件,以及
运输科为提供政府车辆的数字而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
日发出的信件,该信已在会议席上提交予议员参阅。

1995年稅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3.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面对众多反对上述条例草案的意见,
其立场为何。鲍文先生回答此问题时表示,在繁忙时间
使用路面的车辆当中,16%为公司私家车。由于公共交
通工具应有使用道路的优先权,当局认为从运输角度来 看,以及为达到妥善管理交通的目的,条例草案应制定 成法例。他认为条例草案对商业机构所造成的稅务影响
极微。

4. 关于采用直线计算折旧免稅额的方法是否可行,梁世 华先生及单罗玉莲女士分别指出,建议的计算方法与现 行的计算方法对于购买新车的意欲及利得稅的计算所造
成的影响大同小异。

5. 议员关注到条例草案罔顾公司在业务上对私家车的真 正需求,而且对商界甚为不利;鲍文先生为释议员的疑 虑,答应请财经事务司、经济司及其他有关的政府部门 研究条例草案对商界的整体影响。虽然运输科并不认为 条例草案会造成重大的财政影响,但该科仍会考虑其他
政策科及部门的研究结果。

6. 一位议员论及当局对立法局议员及团体的意见所作出 的回应时表示,当局很多论点欠缺说服力。他质疑当局 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为高级公务员提供免稅的私家车 福利,一方面却提出一条对商界施以征罚的条例草案, 理据何在。另外,大部分议员并不同意使用「优惠」一 词,而且认为公司车一如其他工业装置及机械,是业务 所需的真正生财工具;有关的开支是为生产应评稅利润 而合法招致的,根据《稅务条例》,这些开支可予扣除。
取消这一扣除项目,可以看成是对商界施以征罚。

7. 一位议员指出,稅务措施以往确曾用来影响个人行为, 例子计有向纳稅人批给受供养父母免稅额、征收烟草及 酒精饮品入口关稅、建议设立受供养弟妹免稅额及训练 课程费用可予扣除等,但当局未尝以财政手段影响经济 行为。至于当局援引非认可退休计划的供款不得扣除为 例,他特别指出此项规定的目的纯綷是鼓励纳稅人转用 经登记的退休计划而已。条例草案的条文形同罚则,与
以上例子不同。

8. 鲍文先生强调条例草案只是应付交通挤塞的多项措施 之一。这项建议在咨询期內广获支持,故当局便草拟这 条法例。部分议员尽管并不怀疑条例草案的建议在咨询 期內广获支持,但他们指出当时详细的资料欠奉,再者, 当局进行公众咨询时并无特别征询有关专业团体的意见。 反之,条例草案委员会却曾与稅务及会计专业团体会晤; 这些团体深入研究条例草案后,一致表示强烈反对。议 员认为当局应认真考虑各团体代表向条例草案委员会表
达的强烈反对意见。

9. 主席请议员表明他们对这条条例草案的立场。周梁淑 怡议员、李家祥议员及陈荣灿议员反对条例草案;单仲 偕议员及罗祥国议员亦分别代表民主党及香港民主民生
协进会表示反对。

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 例草案及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10. 鲍文先生解释这两条草案亦是遏止汽车增长的措施。 当局希望藉此获得授权,在日后有需要时,便可迅速增 收每年牌照费及开征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若 届时才进行立法程序,也许需时多月才能完成。他又强 调日后如需增收任何费用及开征使用稅,仍需经立法局 议决通过。此外,费用的实质增长所带来的额外收入会
拨入一个运输基金內,其用途均与运输事宜有关。

11. 议员担心两条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可能导致收 费激增。他们又关注到当局会长期使用财政政策来纾缓 交通挤塞,而非以此为短期解决办法。部分议员认为发 展道路网及基建计划是解决交通挤塞的唯一可行办法, 他们对于当局未能从这方面著眼表示不满。议员认为两 条草案均超乎「用者自付」的原则,因为当局以纾缓交 通挤塞为理由,开征隧道使用稅及增加每年牌照费。

12. 西区海底隧道(西隧)预计于一九九七年三月通车, 届时可大大纾缓过海交通,因此议员更加怀疑是否有需 要提出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他们 要求当局承诺不在西隧通车前提高每年牌照费及开征隧 道使用稅。鲍文先生表示,尽管当局并无具体计划实施 两条草案的条文,但亦不可能应议员的要求作出以上保
证。

13. 东隧的营办商或许会因当局开征使用稅,以致使用 东隧的车辆减少而向当局索取赔偿;郑先生并不排除这 个可能性。他举海底隧道为例;多年前当局开征隧道使 用稅,引致使用海底隧道的车辆数目骤降,结果当局向 海底隧道公司支付1,400万元特惠金。他又补充,海底 隧道公司其后申请增加收费,但在仲裁中败诉。议员认 为当年建议支付该笔特惠金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尽管该
建议当年经财务委员会通过。

14. 议员应主席所请表明立场,三名出席的议员(李家祥 议员、陈荣灿议员及罗祥国议员)表示对东区海底隧道行
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持保留态度,其余四位出席的
议员并不支持该条例草案。另外,所有出席的议员均反
对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黃伟贤议员
更特别指出,民主党自始至终均不支持该条例草案。

当局总结发言

15. 鲍文先生感谢议员发表意见及表明他们对三条条例 草案所抱的立场。他表示既要处理交通挤塞问题,便得 采取某些措施,而立法局议员与当局通力合作,对于解 决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他承认在这方面采取财政 政策是不受欢迎的,但他表示根据过往经验,此举是有 效的权宜之计。无论如何,当局会体察议员的态度及有 力的论点,再重新考虑其立场。

主席总结发言

16. 主席总结时指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商议三条 条例草案的工作,并打算促请当局把三条草案全部撤回; 委员会会撰备报告,提交內务委员会省览。

17. 主席得悉鲍文先生行将退休,离开公务员行列。他 感谢鲍文先生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并祝 他日后事事顺遂。鲍文先生亦回谢议员与他通力合作及 提供宝贵的意见。

18. 议事完毕,会议于五时五十五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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