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7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20/95/2


环境影响评估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陆恭蕙议员(副主席)
    梁智鸿议员
    黃秉槐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林锦平小姐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
陈 鸿先生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全港评估组)
区伟光先生
律政署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屈信朋先生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11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当局就条例草案进行讨论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72号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583号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92号文件)

2. 主席表示,有若干报章报道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进展
缓慢。他希望澄清,条例草案委员会一直赶快研究条例
草案,将来亦会继续如此。

3. 议员问及条例草案与规划程序的关系,当局代表回应 时强调以下各点:

  1. 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过往的运作经验,引起 广泛关注的环境问题会与其他重要的规划事 宜,一并获得适当考虑。因此,即使根据现 行安排,工程项目如会引起难以解决的环境 问题或不符合基本的土地用途,不大可能获 得规划批准。事实上,环境影响评估安排施
    行已有15年,其间并无任何获得规划批准的
    工程项目因环境影响评估所发现的问题而不
    能进行。

  2. 按照世界各地的惯常做法,针对个别工程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在策略性环境评估完成后 才会进行。前者的范围包括针对工程项目及 工程地点的各项环境规定,而后者则著重土 地用途的协调配合、发展的累积影响,以及 长远发展目标。要有效保护环境,两个过程 同样重要,而且相辅相成。应议员要求,当 局会提供更多关于策略性发展环境影响评估
    的资料。

  3. 城市规划委员会及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通常 会在策略性环境评估完成后,才会给予规划 批准。至于累积影响,当局会在全港发展策 略及其定期检讨的环境评估中加以研究。

  4. 由于涉及大量筹备工作,策略性规划最少要 提前十年进行。条例草案能确保发展计划在 设计、施工及营办阶段尽量符合环境标准, 有助在工程项目的层面上实现各项规划意向。

  5. 只有少数条例草案所订的指定工程项目,需 要个别申请规划批准。因此,当局必须另行 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以管制大部分 除要符合法定土地用途图则的规定外,无须 申请规划批准的指定工程项目。

4. 部分议员关注到条例草案未能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策 略性规划阶段,针对议员的疑虑,梁宝荣先生解释,根 据现行安排,当局在早期便已咨询公众。新草图须先获 城市规划委员会及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接纳,才会公开 发表,征询市民的意见。当局会就草图咨询各区议会及 有关团体。然后,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考虑公众意见,并 决定须在何时对草图作出修订后,才把草图呈交行政局 审议。当局打算日后把公众咨询期提前,以便在拟备草 图前征询市民的意见。至于在策略性规划的层面,现时 亦有公众咨询的渠道,当局会邀请市民就全港发展策略 发表意见。过去三年,当局已发表两份咨询文件,另外
一份亦即将公布。

5. 关于条例草案的豁免条文,梁宝荣先生及林锦平小姐 解释,总督会同行政局只会在例外的情况下,基于公众 利益豁免一项新工程,使之无须遵从条例草案的规定。 当局会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形式,批给有关豁免,立法局
如不提出反对或修订,该项豁免方可有效。

6. 关于缓解新建道路所引起的噪音影响,议员提出若干
问题及意见,当局代表提出下述各点:

  1. 条例草案规定道路工程的倡议人须评估多项 因素包括工程对现有及规划中易受噪音影响 地点所造成的噪音影响、确定适合的路线、 研究各项防止及缓解交通噪音影响的方案, 以及建议一套最切实可行的噪音缓解措施, 藉以保护现有和规划中易受噪音影响的地点。 简言之,提供噪音缓解措施的责任,一开始
    便交由道路工程的倡议人承担。

  2. 在评估噪音缓解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时,衡量 不同方案的准则主要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 行,而非成本。如易受噪音影响的地点稍后 才会发展,倡议人在可行情况下,会先做好 地基工程,在易受噪音影响地点的工程完竣 之前,才装置噪音缓解设施。

  3. 当局已委聘顾问,研究现有道路的噪音缓解 补救措施。此项研究将于两年內完成。

  4. 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只包括可能造成不良环 境影响的发展计划,道路沿线的发展计划无 须进行本身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采取 另一做法,就是透过强制规定道路工程倡议 人须在道路上施行环境影响评估所建议的各 项切实可行的噪音缓解措施,以避免现有及 规划中易受噪音影响的地点(如学校)受到过 量交通噪音的骚扰。此外,学校用地在法定 图则中通常会予以标明,公众在规划阶段已 有机会提出建议,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环境问
    题。

III.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第1条

简称及生效日期

7. 当局表示,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会即时生效。当局
应议员要求,答应尽快就技术备忘录拟稿,咨询专业团
体、工商协会、环保组织及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

第3条

适用范围

8. 根据草案第3条,第26及27条并无效力准许对政府
或对在为政府服务时以公职人员身分执行其职责的过程 中作出任何事情的人采取法律程序,或对政府或该人施 加刑事法律责任,议员认为此项规定有欠公允。

9. 当局代表回应时强调,不向政府及公职人员施加刑事 法律责任,属宪制上的问题。虽然公职人员获豁免负上 刑事法律责任,但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仍受其他规则所约 束。此种制度并非香港独有,其他海外国家亦有采用。 在确保条例草案的条文获得遵从方面,环境保护署(环 保署)会担当监察的角色,如发现任何违反条例草案的
政府行动,便会作出报告。根据第24条,环保署署长可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的同意下发出命令,规定其他政府部 门须终止一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及/或须为该项工程项目 进行工程,以补救环保署署长所指出的环境损害。透过 监察承建商的工作,亦可对政府的工程项目作出管制, 因为承建商如犯上条例草案所订的罪行,须负上刑事法 律责任。此外,受影响的团体或人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 令,阻止政府进行某项工程项目。然而,当局强调,与 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不是条例草案特有的事宜,应由 一般条文涵盖。因此,将此项条文纳入条例草案內,并
不适合。

10. 议员认为,条例草案必须清楚订明,布政司可规定 有关方面须采取行动,补救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当局 同意收紧第(4)款的规定,以达到此效果。应议员要求,
当局会就以下事宜提供资料及意见:

  1. 海外国家采用何种机制,以确保公职人员遵 守环境影响评估法例;及

  2. 公众可否向政府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其损害环境。

第4条

某些工程项目为指定工程项目

11. 议员提出若干与此条文有关的问题,当局代表回应
时申明以下各点:

  1. 授权规划环境地政司在附表2及3內的指定工
    程项目一览表中加入或删去工程项目,用意 在于提供弹性。日后增加或删去任何指定工 程项目,立法局如不提出反对或修订,有关
    修改方可有效。

  2. 第(3)(b)款确保在附表2或3內增加指定工程
    项目,不会影响任何在附表內加入该项工程 项目后六个月內展开建造工程的工程项目, 因为此等工程项目已经筹备成熟。

  3. 附表3关乎影响重大的综合工程项目的工程 技术可行性研究。有关方面须就此等工程项 目拟备整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研究累积 影响,并避免工作有所重复。在此类综合工 程项目下的个别工程项目,施工前均须取得
    环境许可证。

12. 为协助议员了解条例草案的运作,当局答应提供一
份以烂角咀400千伏输电系统为例的文件,阐释申领环
境许可证的整个过程。

第5条

申请研究概要或申请准许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13. 当局代表告知议员,考虑到各团体代表的意见,当 局正考虑设立一个机制,使公众可在研究概要的拟备阶 段提出意见。初步构想是环保署署长在拟备研究概要时, 除咨询有关的政府部门及主管当局外,还会咨询环境问 题咨询委员会。然而,此个机制虽有其优点,但研究概 要需时较长才能定稿,或会延长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
故须衡量其中利弊。

14. 部分议员认为,为确保能够选出最佳的环境方案, 当局在拟备研究概要时,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当局代表 回应时表示,工程倡议人已须在工程项目简介內载述选 取地点过程的资料。技术备忘录亦订明有关的客观准则, 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最低的环境标准。工程倡议人申请规 划批准时,在选取地点方面也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委员会
的审批要求。

IV. 下次会议日期

15. 主席提醒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定于一九 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16.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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