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20/95/2
环境影响评估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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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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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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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陆恭蕙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秉槐议员
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林锦平小姐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全港评估组)
- 区伟光先生
- 律政署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元新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59号及第CB(1)1860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及二十八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
确认通过。
2. 针对上数次会议所提出的问题,区伟光先生表示,污
水处理厂须具有每天可处理2 400立方米污水的容量,始
能应付有2 000个单位的住宅发展的需要。林锦平小姐表
示,于考虑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当局拟提出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以删除草案第32(3)条,该条规定违反根据条
例订立的规例所处的最高刑罚。刘慧卿议员关注此项修
正案可能减低罚则的阻吓作用,林锦平小姐就此解释,
条例第VIII部已就违反条例草案条文的事宜作出规定,
任何有关的规例在性质上只属执行规定。因此,该项修
正案不会影响条例草案的施行。
3.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草案第32(3)条的目的是容许
对违例者判处高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所规定的
罚款级别;根据后者,违反附属法例的罚款不得超过
5,000元。
(会上提交的函件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 1871号
文件送交缺席的委员参阅)
4. 按议员的建议,当局同意考虑将释义条文重新安排,
成为主体条例的一部分,使条例格式与其他条例的常用
格式一致。
5. 香港建筑师学会在意见书第2.3段论及「新通路」的
定义,而根据规定第Q.1项,兴建「新通路」须申领环
境许可证,区伟光先生就此解释,只有全部或局部位于
生态易受影响地区的新通路,才须申领环境许可证。次
要道路可获豁免,因为条例草案的用词是指为特别或维
修目的而兴建的小路,此等道路一般对环境的影响轻微,
甚或全无影响。陈元新先生会就《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所用「次要道路」一词的定义,以及该用法与条例草
案的用法是否一致此两点给予意见。
6. 黃秉槐议员要求当局考虑在附表2加入水塘集水区,
使该等地点免受污染。
7. 意见书第2.5段(附表4第1项)指出将指定工程项目的
视觉外貌纳入环境许可证內,不但并无需要,而且有潜
在危机。当局代表表示,条例草案只订明或可在环境许
可证上指明指定工程项目的视觉外貌,而至于是否在许
可证上指明此事,有关当局会参照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
众的意见作出决定。此外,技术备忘录会拟订具体准则,
规定工程项目须顾及视觉影响,其中亦包括一套评估程
序的指引。由于视觉外貌是土地用途规划阶段须考虑的
因素之一,规划署会在拟备技术备忘录时提供意见。
8. 意见书第2.6段(附表4第6项)论及文物古迹的保存事
宜不应纳入条例草案范围內,而应在城市规划阶段作出
处理,当局代表就此表示,条例草案订有条文,规定须
采取缓解措施,防止文物及古迹受到实质破坏。当局已
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意条例草案应涵盖工
程项目对文化遗产地点的影响,并应确保此等地点获得
保护,免受不良的影响。
9. 香港建筑师学会建议日后成立的上诉委员会应有不同
的专业团体代表加入为成员,负责裁决根据条例提出的
上诉,林锦平小姐答应考虑此意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9号文件)
10. 陆恭蕙议员关注公众可否提出民事诉讼,控告政府
破坏环境,林锦平小姐在回应时指出,当局依然认为未
必需要在条例草案內加入此条文,因为在现时的法律制
度下,市民如认为政府的作为有损其利益,可申请司法
审核。市民亦可向申诉专员投诉当局行政失当。民事诉
讼的问题属一般的法律事宜,应从较广阔的角度来研究。
陆恭蕙议员关注,市民如在某个案中并无任何直接利害
关系,会否有出庭权。陆议员表示,她或会提出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就民事诉讼
事宜作出规定。
11. 当局代表在回应夏佳理议员的询问时解释,如要指
明一系列工程为指定工程项目,该等工程须彼此相接,
并为同一人或相联系的人所倡议,而且规划环境地政司
亦须信纳分拆工程的用意在于免受条例条文规限。为制
衡此权力的运用,当局已订定条文,使工程倡议人可向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署长查询,以确定一系列的相接工
程会否被当作一个指定工程项目;有关人士如不同意环
保署署长的决定,亦可提出上诉。当局应议员所请答允
在草案第17条下加入一款,订明工程倡议人有权向上诉
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环保署署长就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概要所作的决定。
12. 当局代表在回应夏佳理议员的问题时申明,根据拟
议的第(3A)款,申请人只须刊登广告,宣布已「备有」
补充资料或有关该等资料的详情。工程项目简介及任何
补充资料均会放在根据条例草案设立的登记册內,供公
众查阅。政务总署辖下各政务处会透过行政措施获知有
关资料。
13. 关于公众参与一事,部分议员关注公众查阅期是否
足够。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定研究概要
的申请人须刊登广告,宣布已备有工程项目
简介,并邀请公众人士在14天內提出意见;
环保署署长在此期间亦会咨询其他有关部门
的意见,拟备该研究概要。因此,市民在土
地用途规划、研究概要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等阶段,会有数次机会就工程项目提出意见。
-
条例草案规定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有60天的
法定期限,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委员
会在提出意见时,可将公众意见纳入考虑之
列,并咨询各有关区议会。
14. 另一方面,部分议员关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的时间,
并担心容许公众有更高程度的参与后,可能令过程需时
更久。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以下意见:
-
拟议的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会简化各项程序,
加快现行的行政程序,而且环保署处理有关
工作的时间亦会更为明确。环保署会尽力履
行服务承诺,务求能按承诺指标完成处理申
请的工作。
-
环保署署长拟备该份研究概要将需时45天,
因为他须要咨询其他政府部门,并考虑公众
的意见。草案第5(3)条规定,环保署署长可
在接获申请的14天內,要求申请人提供更
详细的资料。
-
环境影响评估过程可与工程项目的其他阶段
同步进行,例如工程项目的设计、建筑图则
的拟备及批核等。事实上,除了有不少于
2 000个单位及在其单位被占用时未有公共排
污网设施的住宅发展,以及位于生态易受影
响地区的住宅发展之外,大部分住宅发展均
不受条例草案规管。
-
根据草案5(5)条,如环保署署长信纳在顾及
工程项目简介后,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已
在登记册內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获得充分
评估,以及在登记册內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中的资料仍属有关,则可准许该申请人直接
申请环境许可证。草案第5(7)条订明,如申
请人使环保署署长信纳,在顾及工程项目简
介后,指定工程项目相当不可能会有不良的
环境影响,且工程项目简介所述的缓解措施
符合技术备忘录的规定,则环保署署长可在
规划环境地政司的同意下,准许申请人直接
申请环境许可证。
-
为方便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过程,当局会提供
市民就工程项目简介提交的意见书副本给工
程倡议人。工程倡议人亦可在工程项目简介
中概述需作评估的事项范围。技术备忘录会
指定工程项目简介需载述的资料,以便有关
方面拟备研究概要。当局将会在条例草案生
效12个月后检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
15. 夏佳理议员表示会咨询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了解会
员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环境影响评估过程时间表的意见。
16. 议员关注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技术备忘录通过程序,
即该技术备忘录提交立法局后,如议员不提出反对,即
被视作通过。该条第(5)款订明,立法局可废除技术备忘
录,但不能将之修订。关于该项规定技术备忘录不会被
当作附属法例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议员质疑此拟
议修正案的作用。
17. 当局代表在回应时表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旨在避免法例的篇幅过于冗长,并将刊登技术备忘
录的责任交给环保署,而非法律草拟专员。当局认为由
前者担当此责是适合的,因为技术备忘录基本上属技术
文件,应由执行部门负责拟备或修改,因此采用上述通
过程序是适当的做法。为释除议员的疑虑,当局表示,
在技术备忘录提交议员审议前,会先进行广泛的咨询工
作。
18. 议员仍然认为,条例草案所订立法局审议技术备忘
录的期限过短。他们要求当局考虑另一方案,改用正面
议决程序来通过技术备忘录。
19. 条例草案委员会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待议事项。
20.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五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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