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24/95/2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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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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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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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库务司
- 卢维思先生
- 首席副库务司
- 萧如彬先生
- 财政主任
- 沈凤君小姐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屈信朋先生
- 助理海关总监
- 植华威先生
- 海关监督
- 司徒林丽萍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小组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38号文件)
2. 主席感谢政府当局对议员于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质询
及关注事项作出详尽的回应。议员原则上同意由政府当
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等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已载列于上述文件的附件C。
3. 议员继续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草案第22条 被取代的条文
4. 屈信朋先生于回应主席的询问时确认,除将碳氢油类
运往或搬离汽车油缸的情况外,任何涉及运输碳氢油类
的活动将不会触发拟议第40(C)条所述的推定。有关当局
首先将不能依赖推定,并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检控属实,
即有关的碳气油类属应课稅品。他进一步表示,当局只
可在有关条文订明的情况及并无证据证明相反的情况下
依赖推定。
5. 议员质疑拟议第40(d)及40(f)条中「处所」一词的涵
义。屈信朋先生回应 谓,「处所」一词在有关条文中
的意思应以其一般解释为准。他答应研究是否需要在该
条例界定「处所」一词的定义。
6. 屈信朋先生于回应议员的质询时表示,倘载有应课稅
品的的士已驶入车房內,而的士的引擎经已关掉及并无
任何人逗留在的士內,该等货品将被视为「在处所內的
应课稅品」。
草案第23条 被取代的条文
7. 萧如彬先生于回应议员的质询时表示,与该条例有关
的罪项的罚则,上次修订曾在一九九五年七月进行,大
部分罪项的最高罚款金额由50万元调高至100万元。关
于法院就非法使用柴油判处的正常罚款金额,植华威先
生表示金额已由500元调高至1,000元。议员认为罚款的
水平与罪项的严重程度比例相符。卢维思先生补充谓,
法院在决定判处罚款的金额时,亦会考虑犯罪者缴付罚
款的能力。
8. 政府当局察悉一名议员的建议,即政府当局在须检讨
是否需要就检取及沒收的士方面重新订立条文时,应考
虑将调高罚则及罚款作为另一项选择。
9. 议员认为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程序应在新增条文制定成
为法例时同时公布。此外,当局应通知其罪项可以罚款
代替诉讼的人士,海关总监(以下简称「总监」)存有以罚
款代替诉讼的登记册,倘同一名人士日后再干犯同一罪
项,裁判官或法院将会参考该登记册。植先生表示,总
监在给予一项罪行以罚款代替诉讼时,会将通知书送达
被检控人士。通知书內除载列该名人士以罚款代替诉讼
以外的其他选择(即由法院聆讯有关控罪),亦载列有关
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程序及总监将会保存以罚款代替诉讼
的纪录的资料。上述安排已纳入以罚款代替诉讼的行政
程序拟稿。
10. 议员质询,就有关条文的目的而言,拟议第47B条采
纳的「总监决定以罚款代替诉讼的涉嫌罪项」及「以罚
款代替诉讼的罪项」的句语是否恰当。他们亦询问「以
罚款代替诉讼的罪项」及「定罪」的不同含义。屈信朋
先生解释谓,鉴于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程序并不涉及法院
的裁决,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罪项不属定罪。其罪项曾以
罚款代替诉讼的人士不应被视为曾被定罪,只是当局有
理由相信他曾干犯该罪项。主席建议加入条文,清楚说
明「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罪项」的确切意思。政府当局同
意在研究此事时考虑议员的意见。
11. 卢维思先生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即使一名人士有
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纪录,亦不应因此丧失申领无犯罪纪
录证明书的资格。他答应于会后核实此事。
12. 主席质疑,就第58(4)条条文的目的而言,「知道」
(knows)一词是否较「意识到」(is aware)更为恰当。他关
注「意识到」一词可能不及「知道」一词确切,以及需
要较低的举证标准。政府当局答应研究「知道」一词对
拟议条文而言是否较为恰当。
13. 议员询问,倘采用一个递增的罚款表,按同一名人士
曾因干犯类似的罪行而以罚款代替诉讼的次数相应增加
罚款是否较为公平。卢维思先生回应谓,他察悉议员对
罚则是否公平所表示的关注,然而当局认为拟议的罚则
制度简单直接,较为可取,同时可避免在采用以罚款代
替诉讼时当场引起爭议,以及使前线职员可更有效率地
执行有关程序。
14. 卢维思先生及植先生于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根据
以罚款代替诉讼程序的拟稿,负责的人员在送达以罚款
代替诉讼通知书前,将会查证被检控人士的以罚款代替
诉讼的纪录。倘发现有关人士曾多次干犯类似罪行及以
罚款代替诉讼(确实次数将于稍后阶段确定),该名人员
将不会采用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程序,而改为提出检控。
然而,干犯可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罪项的人士,总可选择
由法院聆讯其控罪。
15. 植先生于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当一名人士接获以
罚款代替诉讼通知书后,可获给予一段缴付罚款的期限。
议员关注是否有任何机制确保所有人士,包括游客在內,
在清缴其须予缴付作为代替诉讼的罚款前不可离港。卢
维思先生保证以罚款代替诉讼的程序将会充分处理此方
面的问题。
16. 屈信朋先生于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两个巿政局的执
行部门在草拟表格时或会就其形式及內容方面互相联络。
有关部门会就表格拟稿咨询律政司的意见。此外,目前
的行政安排将确保有关的表格即使由两个部门分别提交,
亦将由同一名法律顾问审核。
17. 议员同意在接获政府当局就是次会议席上提出的质
询作出的回应后,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会将有关回应送
交议员。倘议员并无提出进一步的质询,条例草案委员
会将会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其审议工作及拟议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18. 鉴于政府当局表示将不会反对议员就从条例草案中
删除关于检取及沒收的士的拟议条文而提出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刘健仪议员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单仲偕议员表示民主党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的立场有所保留。卢维思先生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会
在一段观察期后检讨是否需要重新提出修正案,将的士
纳入可予以检取及沒收的物品的范围。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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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就是次会议席上所提问题作出
的回应,连同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已随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发出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34号文件送
交议员。鉴于议员并无提出进一步的质
询及同意无需再举行会议,条例草案委
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向內务委
员会汇报(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54
号文件),以及建议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 |
19. 主席告知议员,陈婉娴议员已辞去条例草案委员会委
员的职务。
2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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