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局CB(1)35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25/95/2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千石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汉忠议员
    杨孝华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
副运输司
邹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利敏贞小姐
首席助理经济司
林宝财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
区永禧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小姐
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1
胡志华先生
研究主任5
李兆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4
谭鸿标先生
高级主任(1)4(候任)
虑思源先生



I.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18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监察巴士服务的研究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3号文件)

2. 刘骐嘉小姐应主席所请发言时表示,资料研究及图书馆 服务部已研究过海外城市市內巴士服务的监察机制。这项 研究主要探讨13个海外大城市监察巴士服务的方法。该部 要求这些城市提供资料,但曼谷及台北并无回覆。研究结 果载于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3号文件送交议员
的研究报告內。

3. 议员问及新加坡公共运输局(以下简称「公共运输局」) 与香港的交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咨会」)的成员组 合及职权范围有何分别。胡志华先生回应时解释,公共运 输局是一个法定团体,由13名经政府任命的人士组成。该 局拥有法定权力,可控制巴士票价的调整,这是与香港的
交咨会不同之处。

4. 据研究报告內表1的研究结果摘要所载,伦敦的私营机
构从政府获得约4%的津贴;主席就此提出询问。刘骐嘉小 姐回应时表示,上述津贴是向根据合约经营伦敦巴士服务 的私营企业提供的。她补充,该市的交通服务在过去数年 转为私营,结果伦敦运输局(London Transport)接办大部分巴
士路线,并按收回成本的基础经营。余下的路线则在政府
资助下经营。

5. 议员认为需要再进行研究,让他们更了解外国巴士服务
的监察机制。研究范围如下:

  1. 外地交通事务咨询团体的成员组合、职权范 围、财政来源及人力资源,不论当地的巴士
    服务属私营或公有;

  2. 关于汉城的审批票价机关,研究应包括汉城 市政府如何成立、其职权范围、财政来源及
    人力资源;

  3. 关于外国私营巴士服务营办商申请调整票价 的问题,研究应包括审批机关的决定是否最 终决定,是否有任何部门拥有否决权,上诉 渠道又是否存在;以及控制票价机制的程序
    是否与香港附属法例的程序相若;

  4. 外国处理审批机关及咨询团体对调整票价的 申请(特别是私营巴士服务营办商提交的申
    请)持相反意见的经验;及

  5. 私营巴士服务机构建议及获批的票价加幅统
    计数字。

6. 刘骐嘉小姐答应约在六星期內编制研究报告,供议员省
览。

7. 萧炯柱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研究报告的资料对当局极 具参考价值。他又主动提出协助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跟进议员所发的问题。萧先生顺带透露,长远而言,当局 亦会考虑检讨交咨会的政策、架构、职权范围及责任问题。

8. 议员注意到,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已成立工作小组, 负责拟备派员到海外考察集体运输系统及交通设施的建议。 部分议员表示,行程应包括考察外国巴士服务的营办情况, 因为这点与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工作有关。

III.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2号文件)

9. 刘千石议员应主席所请,向与会者简述他对条例草案提 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修正案已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2082号文件送交议员。张炳鑫先生补充,该 修正案基本上是技术方面的修正,旨在确保公共巴士公司 的加价申请须经立法局审批,同时使条例草案通过前批准
的票价调整不受影响。

10. 由于罗祥国议员不在本港,故主席在其缺席会议的情 况下告知议员,罗祥国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使票价调整是否须经立法局审批的问题与通胀率挂钩。

11. 关于遇有整体票价增幅超逾通胀率时,才由立法局审 批,还是个别路线的票价增幅高于通胀率,便须经立法局 审批的问题,张先生澄清,根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 措词,是否须经立法局审批,视乎个别路线和路段的票价 增幅有否超出通胀率而定。至于通胀率的计算方法,张先 生认为应采用自上次票价调整以来的总通胀率,但他表示 这点须与罗议员澄清。

12. 陈鉴林议员表示,罗议员的建议会令立法局的工作量 大增,而且会影响巴士公司的财务策划。部分议员建议应 与罗议员澄清以下各点:

  1. 以通胀率作为决定票价增幅是否须经立法局
    审批的指标,理据何在;

  2. 规定高于通胀率的票价增幅须经立法局审批,
    藉此监察巴士服务,成效会有多大;

  3. 倘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得通过,估计立
    法局需要多少资源;及

  4. 通胀率的基础及定义。

13. 主席问及当局的立场为何,萧先生回应时指出,巴士 加价的幅度视乎巴士公司雇员的薪酬及巴士的保养费用等 因素而定,通胀率则反映蔬菜及与生活水平有关的其他货 品的价格。因此,将两者直接连系起来,可能并不恰当。 当局考虑票价调整的申请时,会顾及多个因素,例如巴士 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退休金数额。萧先生强调,这是当局的 初步立场,在作出肯定的结论前,他需直接与罗议员讨论。

IV. 其他事项

14. 议员接著讨论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的时间表。 刘千石议员表示,他固然明白到有需要为此事进行另一次 研究,不过,他亦可能须赶及在各巴士公司提交下一轮加 价申请前,要求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萧炯柱先生表 示,根据过往经验,巴士公司通常会在建议加价生效日期 前四个月,向当局递交申请。得悉此点后,李卓人议员建 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应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审议条例草 案的工作,以便各有关方面,包括巴士公司在內,获得清 晰的指引,得知日后应走的路向。

15. 主席作结时表示,下次会议日期将于另一项研究的报 告备妥后通知议员。会议在上午十一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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