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1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25/95/2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李卓人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谢永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科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
副运输司
邹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利敏贞小姐

经济科

署理首席助理经济司
陈妙如女士

运输署

运输署助理署长
区永禧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1
胡志华先生
研究主任5
李兆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4(署理)
卢思源先生



I.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359/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海外城市市內巴士服务票 价调整过程:与运输有关的机构」
的研究报告

(立法局CB(1)478/96-97号文件)

2. 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 述海外城市市內巴士服务票价调整过程的研究结果。是 以研究的分析概要为基础的补充资料,分别介绍六个城 市的票价调整机制;为方便比较,这些资料已在会议上 提交,方便议员比较。基本上,并无一个经调查研究的 国家,须把巴士票价调整建议递交予各自的立法机关审 批。票价调整由运输部部长或审批机关控制,他们的有 最终的决定权为最终。研究未能带出成立咨询团体与、 营办机构的所有权、筹集营运成本,以及票价结构四三 者有何关系。私营巴士服务的票价增幅,要不是与通胀 率相若符,便是高于通胀。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表示,大部分监察机关很可能有与各自的营办机构进行 非正式磋商,但这些机关拒绝提供以书面回应这方面的 问题,亦无详细回覆,解释他们的票价调整机制如何运 作,令研究结果有所局限。在部分国家,监察集体运输 系统及市內巴士服务的工作由相同的机关负责,她建议 提出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派员到海外考察研究 交通设施的考察团时,也许可对在这方面找到此作更深
入的研究多资料。

3. 部分议员注意到,新加坡的市內巴士服务经过九年沒 有调整票价后,在一九九零年,即九年从无调整票价后 首年调整票价,把收费增加幅即达25%。主管(资料研究 及图书馆服务)及研究主任1解释,该次增幅如此高,主 要是由于开征销售稅所致。此外,新加坡市內巴士服务 该次的票价增幅,若摊分计算,每年为2.5%,与2%左右 的通胀率十分接近。运输司表示,香港巴士票价的整体 增幅低于通胀率。他答应向议员提供过去十年,巴士票 价的建议增幅及实际增幅的数字。刘千石议员注意到, 香港的巴士票价水平较新加坡、台北及汉城为高。主管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表示,报告已交代汉城的票价 水平,但这些数字不适用于新加坡,因为在新加坡,不 同巴士路线的票价并不一样。台北并不属这次研究的范
围。

4. 李卓人议员认为,建议中的法例较为适合香港的政治 环境。他指出,虽然外国的立法机关并无控制票价调整 过程,但新加坡及汉城等城市的政府由选举产生,因此 票价调整实际上由市民间接监察。香港的情况却刚刚相 反,。因此议员要求香港立法局监察票价调整,以平衡 现时的情况为作出妥善的安排,才有议员要求香港立法 局监察票价调整。另一方面,刘健仪议员却认为,考虑 过以本港巴士的服务质素,以及加幅通常与通胀率相若 的票价加幅而言这两点后,认为根本无必要引入更多法 例,管制巴士加价。她认为现行的机制有效,无论其他 国家采用何种管制模式,都无法达到这个目标。

5. 罗祥国议员回应主席时解释,他打算提出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旨在使票价调整是否须经立法局审批的 问题与通胀挂钩。他答应在较后阶段提供一份书面答覆, 解释通胀率的定义。罗祥国议员表示,他提出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第2b(1A)(b)条已对界定通胀率的意义
作出界定。至于以通胀率作为决定票价增幅是否须经立 法局审批的指标,理据何在。,罗议员表示,票价调整 的幅度通常计及营办机构付出的工资职员开支及其他费 用,这些支出多数与通胀率相若一致。任何超出通胀率 的增幅,理应由立法局审批。根据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 务部所进行研究的结论,其他国家的巴士票价增幅,要 不是与通胀率一致,便是高于通胀。罗议员补充,倘建 议的加幅高于通胀,地区组织一定会向立法局提出反对 及施压,要求减低增幅,立法局届时亦难免须作出干预。
他考虑过这点后,决定提出建议。

6. 部分议员及运输司指出,只挑选票价调整过程中的一 个因素作为指标,根本并不恰当,因为影响营办机构收 入的其他因素,例如当局的利润管制计划及人口增长, 亦应顾及。此外,他们表示,不同路线的收入及运作成 本互有关系,很难个别研究。罗议员的建议亦会做成反 效果,促使令巴士营办机构为求增幅低于通胀,于是, 每年只都顾提出加价低于通胀率的票价增幅,带来不良 的后果。单仲偕议员表示,罗议员的建议在技术上似乎 可行,但民主党尚未取得共识仍须进行研究,才能发表 意见。廖成利议员认为,问题的征症结是立法局进行监 察。刘千石议员反对罗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因为他认为使票价增幅与通胀率挂钩,违反他的原
有建议的原则。

7. 运输署助理署长回应议员时证实表示,当局主要根据 巴士营办机构的收入预测及成本,评估票价水平。收入 是根据主要路线组别,而非个别路线估计的。现有的巴 士路线超过500条,数目仍在不断上升。一间巴士公司营 办的巴士路线互相津贴的情况确实存在,要逐一评审各 条路线的票价水平,过程非常复杂。他估计,倘当局须 评审个别路线的增幅,以预测营办机构的收入,所需资 源会有所增加。首席助理经济司回应主席时表示,目前 当局以每间巴士公司为单位,评审巴士营办机构的成本 预测;以巴士路线为单位评审成本预测,将会十分复杂, 尤以处理行政间接费用等共同成本为然。罗祥国议员回 应时澄清,他的建议不只适用于某一路线,亦适用于一 组路线。运输司表示,他了解罗议员感关注的问题。至 于当局方面,他强调兼顾乘客、巴士营办机构及其他有 关人士的利益,十分重要。为协助议员了解此事,运输 司主动提出分析刘议员及罗议员的建议,对立法局及当 局的资源有何影响,然后提供分析结果。。

III. 其他事项

8. 议员接著讨论条例草案委员会日后的会议工作。由于 当局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核对整理资料,议员或当局又可 能要求会在接获资料备妥后,才要求举行另一次会议, 故议员商定主席应向內务委员会作出口头汇报,以便在 条例草案委员会举行下次会议前,腾出余额,供另一条 例草案委员会使用时段。刘千石议员重申,倘巴士公司 在所需资料备妥前,递交下一轮的加价申请,他可能会 要求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罗祥国议员代表香港民 主民生协进会,亦证实他有意对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会后补注: 主席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口头汇
报。)

9. 会议在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