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10号文件
档号:CB1/BC/25/95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本文旨在跟进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伟贤议员在一九九
六年六月七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的口头报告,并且
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2. 专利巴士公司的运作受当局所监察。《公共巴士服
务条例》(第230章)第13(1)(a)条规定,调整巴士票价的
建议须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是否予以接纳,不过当
局在咨询过程中,亦会征询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及
交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3.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下称
「该条例」),规定日后总督会同行政局所决定的专利巴
士收费调整须以附属法例方式提交立法局省览,如有议
员提出反对,可透过决议案修订该等附属法例。
4.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
意成立委员会,负责研究这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
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举行会议,黃伟贤议员当选主
席,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5. 条例草案委员会接获六份意见书,又曾与五个团体的
代表会晤。
6.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的会议上,委员同意要求立法
局秘书处资料研究和图书馆服务部研究其他国家监察巴
士服务的方法,让议员在考虑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改变时,
可参考外国的做法。委员得悉研究需时两个月才可完成。
刘千石议员并不反对进行这项研究,但却表示可能在研
究报告完成前,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委员决定待
研究报告完成,以及刘千石议员作出决定后,才订定第
二次会议的日期。
7.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刘千石议员作出预告,表示会
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由于条例草案委员会不打算在该次立
法局会议前举行另一次会议,刘千石议员提出此条例草
案时发表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观点便综述于本
报告內。谨请议员注意,此事亦曾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
六日的交通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讨论。
8. 刘千石议员提交了一份议员参考资料摘要,详述提
出条例草案的背景和理由。他指出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的
票价调整机制出现差异;电车、渡轮及的士的票价调整
经总督会同行政局考虑后,须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
法局审议,但巴士的情况却例外。巴士票价调整的咨询
过程欠缺立法机关的参与,结果立法局的意见往往被忽
略。刘千石议员因而提出此条例草案,使立法局能在这
过程中正式发挥作用。
9. 刘千石议员重申他无意利用条例草案阻碍巴士公司调
整票价,倘若立法局对于总督会同行政局所作的决定并
无异议,实施新票价不会受到影响。他又强调,条例草
案并无把巴士票价调整机制政治化,极其量只是为立法
局找到一条途径,可以更了解调整巴士票价的理据,从
而断定申请是否合理。他又已获知,条例草案并无违反
当局与专利巴士公司之间的专利权协议。
10. 收到的六份意见书当中,四份由巴士公司(九龙汽车
(1933)有限公司)(九巴)、中华汽车有限公司(中巴)、城巴
有限公司及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所递交,一份
由持有九巴32% 股权的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递交,
另一份则由英国特许香港运输学会递交。
11. 条例草案委员会曾与五个团体的代表会晤,这几个
团体都强烈反对条例草案。他们的意见综述于下文各段。
-
巴士专营权 ── 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票价调
整机制,此举令巴士专营权产生基本的变化。
当局理应与专营公司磋商,协定专营权的条
款,若单方面改变这些条款,专营公司可能
会要求赔偿;
-
监察运作 ── 监察专利巴士公司的运作是
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厘定票价的方法只是
监察机制的一部分而已。除了由当局进行日
常监察工作外,法例亦明文规定巴士公司每
年均须呈报未来五年营运情况的计划书。立
法局议员由于未能参与日常监察巴士运作的
工作,在衡量票价调整的申请时,未必能够
达到一个多方面均能兼顾的结论;
-
政治考虑 ── 把厘定巴士票价的权力转移到
立法局,难免会涉及政治因素,对巴士公司
的运作产生极不利的影响。再者,若厘定票
价的最终权力归立法局所有,行政立法两局
的关系便会受到影响;
-
财政影响 ── 条例草案会耽误实施新票价的
时间,因而影响巴士公司的利润。改变批准
票价调整的机制亦会对改善服务、员工薪酬
等事宜产生不良影响。最令人担心的是,巴
士公司日后向银行融资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因为银行方面也许会质疑巴士公司是否有能
力偿还债项。条例草案使票价调整受到更严
格的审查,令有意投资于上市公司及基建发
展计划的人信心动搖,亦会改变投资者对本
港公用事业所受管制的观感。总括而言,巴
士公司在财政上是否可行顿成疑问;及
-
全球趋势 ── 世界各地如美国及欧洲国家
的趋势,是取消所有管制,引入良性竞爭。
本港的巴士服务在沒有政府资助下,不但能
维持低廉的票价,而且还有盈利,这个成功
的例子使外国的巴士公司羡慕不已。
12. 所有团体的代表均主张保留现有的票价调整机制。
13. 当局同样强烈反对条例草案。运输司认为,巴士公
司根据协定承担专利巴士服务,条例草案大大违背当初
的协定,亦破坏当局不资助公共运输服务的既定政策。
14. 当局又认为现行的巴士票价调整机制运作良好;过
去一年建立的咨询制度,立法局亦有参与其中,效果令
人满意。运输司坚称,市民所需的运输服务全赖公共运
输机构提供,故保证这些公司能获取公平而足够的回报
是合理的。运输司强调,当局除了密切监察巴士公司的
运作外,更严格审查票价调整的申请。至于条例草案对
巴士公司的影响,当局担心条例草案会使私人投资者却
步,以及削弱巴士公司举债的能力。
15. 关于条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运输司
表示,虽然以条例草案的措词而论,该草案本身并无上
述效力,但关乎票价调整的附属法例一经修订,则须视
乎其措词而另行考虑。不过当局无意据此理由反对条例
草案。
16. 关于现时只适用于九巴的利润管制计划,运输司表
示,当局现正与九巴磋商新的专营权,且打算完全取消
上述管制计划。他承认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电车、渡轮
及的士的票价调整一向须经立法局审议,但这并不表示
纯粹为统一起见,现行的巴士票价调整机制便须予修改。
他又强调本港的巴士服务无需当局资助,仍能维持低廉
的票价,实在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他作出总结,表示只
需总督会同行政局批准的现行票价调整机制运作良好,
无须修改。
17. 刘千石议员回应团体代表及当局的论点时重申,他
提出的条例草案可使巴士的票价调整机制与其他诸如电
车、渡轮及的士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机制相符。
18.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委员尚未有机会发表他们对条例
草案的意见,现将委员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的会议上
提出的主要关注事项胪列如下:
-
有关人士(尤指乘客)及巴士公司的股东两者
的利益必须兼顾;
-
应了解条例草案对巴士公司向银行举债的机
会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
假如专营权的条款受到实质的影响,巴士公
司可能会循法律途径向当局提出反对;及
-
委员不希望现有审议电车、渡轮及的士票价
调整的权力被剝夺。反之,既然立法局现时
有权审议几种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调整建议,
巴士票价的调整无理由例外处理。
19. 立法局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现正进行的研究,
范围如下:
-
外国城市监察私营及受资助巴士公司运作的
方法,尤其著重研究票价的管制;及
-
在监察机制约束下,这些公司的财务状况,
例如乘客量、收入、票价结构,融资能力、
信用评级及损益情况。
研究报告可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中完成。
20. 谨请议员审悉上文所载的发展及条例草案委员会的
商议过程。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录I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黃伟贤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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