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28/95/2
1996年破产(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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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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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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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
刘汉全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
- 戴尚文先生
- 助理财经事务司
- 陈煥儿小姐
- 破产管理署署长
- 夏理德先生
- 助理破产管理署署长
- 宝乐贤先生
- 副首席检察官
- 叶凤琼小姐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呜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00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36号文件)
2. 议员提及消费者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该份意见书表
示以20,000元为提出破产呈请的最低债项款额较为实际。
主席认为,将最低债项款额订于20,000元而非条例草案
所建议的10,000元,似乎有其若干充份理由。由于现行
于一九七六年订定的最低债项款额为5,000元,若根据通
胀调整则相等于一九九零年的15,900元(见法律改革委员
会《破产研究报告书》第33页的注释),由于而拟议的简
化破产程序使提出呈请更为容易,因此,所以就提出破
产呈请的最低债项款额订定更高的法律准则,或可产生
制衡作用。
3. 夏理德先生指出,10,000元的最低债项款额是由法律
改革委员会属下的无力法偿债问题小组委员会建议,其
主要考虑因素是要保障雇员。目前约有40%的破产令呈
请是由法律援助署署长代表被拖欠薪金的雇员提出。常
见的情况是个别雇员被拖欠的薪金只有数千元。若将最
低债项款额订于20,000元,便须联合五至六名雇员才可
提出呈请。然而,很多破产个案只涉及两至三名雇员。
因此,将最低债项款额订于20,000元,或会剝夺削部分
雇员就拖欠其薪金的雇主提出破产呈请的权利,此举会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戴尚文先生补充,无力法偿债问
题小组委员会已就拟议10,000元的最低债项款额与其他
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法例所采用的最低债项款额进行比较,
结果发现拟议水平与其他的相若或较低。他亦指出,拟
议新增的第6(5)条让财政司可透过制定规例,将提出破
产呈请的最低债项款额订于10,000元以上水平。
4. 李启明先生指出,雇员欲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取得援
助金,便须先向法庭提出有关该雇主的破产呈请。目前,
若雇员所申索的款额或总计款额少于5,000元,亦即低于
现行的最低债项款额,劳工处处长可行使具有酌情权,
豁免此项规定。然而,据他所知理解,劳工处处长并不
未有经常行使运用此酌情权。他担心倘若最低债项款额
增加至过太高的水平,或会有更多雇员未能向破产欠薪
保障基金取得援助金,因为雇员个别或总计申索额均未
达不足最低债项款额,固不能提出破产呈请。基于此一
原因,他支持将新的最低债项款额订于拟议的10,000元。
黃钱其濂议员同样关注此事,并表示在由于顾及有需要
保障雇员,以及据戴尚文先生所指出拟议第6(5)条已提供
了赋予的灵活性性等的因素,她支持将最低债项款额订
于10,000元的建议。
5. 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下列资料:
-
劳工处处长运用其酌情权豁免遵行破产欠薪
保障基金发放援助金的规定的次数频繁度及
情况;
-
有关最低债项款额条文的拟议修订对上述酌
情权的影响,以及是否有需要就此对有关法
例作出相应修订;及
-
法律援助署过去数年代表雇员提出呈请的申
索款额的统计数字。
6. 主席质疑对各类债权人划一采用同单一个最低债项款
额是否理想。他问及政府当局有否考虑采用两二级制度,
即为一般债权人订定一最低债项款额,再为被雇主拖欠
薪金的雇员订定另一款额。夏理德先生回应时指出,其
他司法管辖区并无采用此等二种两级制度,而鉴于此一
种制度可能涉及复杂的问题,政府当局并不认为并不值
得跟进此一方案。
7. 政府当局在其就回覆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书致该会
的覆函件中注明:「多项英国法庭的判决均支持坚决严
格遵行破产规则有关同意或送达法定要求的规定。此等
判决是具约束力的先例,香港法庭必须依循。」。在回
应议员的询问时,夏理德先生表示, 虽然香港法庭在法
律上无须依循英国法庭的判决,但实际上差不多所有案
件均依循英国的判决。
8. 议员问及债务人反对送达给他的法定要求的程序,宝
乐贤先生回应时指出,香港无力偿债规则的草拟指示将
涵盖此一范围,该规则是根据英国的《1986年英国无
力偿债法令》订定,该法令规定,在发出法定要求予债
务人时,出示予债务人的法定要求表格须列明反对法定
要求及向法庭提出反对通知的程序。在提出反对后,若
债权人并不承认其本身有任何错误,债权人便须申请撤
销法定要求。在此情况下,负责处理爭议债项的法庭会
就该爭议债项进行审讯。倘最终证明债务人为无辜,因
而此不应送达法定要求不应向其送达,提出法定要求的
人仕士便须承受金钱上的惩罚。
9. 宝乐贤先生在回应主席进一步的查询时指出,根据香
港新订的香港无法力偿债规则,在向法庭提出反对通知
后,债务人须另行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宝乐贤先生亦指
出,他会查证在送达法定要求时,是否可将申请撤销要
求的独立申请表一并送交债务人;并会将每项法定要求
及反对的形式及申请表送交议员参阅。
10. 致至于就有关爭议债项的拟议的新订法庭程序,宝
乐贤先生指出,有关聆讯会于在高等法院进行,高等法
院为进行破产法律程序的唯一法院。初步聆讯会由聆案
官主持,过程简单,有关誓章及其他文件的指示甚少。
他指出,英国的经验显示,此该等程序运作良好,而截
至目前,英国的《1986年英国无法力偿债规则》亦无
有关此方面的修订。
11. 至关于有关爭议债项的拟议新订法庭程序与现行采
用的者有何不同,宝乐贤先生指出,目前所有申请撤销
破产通知的个案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聆讯。由于破产通
知是以裁决为基础,所以因此申请撤销通知的个案并不
多。
12. 夏理德先生保证,政府当局保证会确保于在香港的
无法力偿债规则中订明,爭议债项的首次聆讯会由聆案
官主持,过程简单,费用亦不会门昂贵。
13. 议员关注反对法定要求的程序对债务人过于严苛。
宝乐贤先生表示,他相信对债务人来说而言,日后的程
序应不会较目前的严苛。然而,主席指出,虽然1996年
破产(修订)条例草案拟简化债权人一方的破产程序,但
该条例草案似乎未有相应简化债务人一方的程序。
14. 议员担心,由于只须送达法定要求便可轻易提出展
开破产程序,议员担心或会出现导致破产程序被滥用及
爭议债项大幅增加的情况。据议员观察所得,日后处理
爭议债项的程序并不见得会比目前现行的程序简单。致
使因此,简化破产程序的原意或许未能得以落实执行。
宝乐贤先生回应时指出,无论在任何形式的制度下,在
爭议债项方面亦必会出现若干问题,因为每一种制度均
无可避免地会有一些灰色地带,而在很多个案中,有关
的事实也不易获得证明此等事实。
15. 关于自从《1986年无法力偿债法令》获通过成为
法例后,英国处理无法力偿债个案的英国执业律师及官
员所得的经验,宝乐贤先生指出,过去十年间,他一直
有阅读由英国处理无力偿债个案的执业律师所撰写的文
章,內容谈及有关《1986年无力偿债规则》所规定的
法定要求程序的文章,并发现所有有关执业律师均承认
该程序为一套妥善的程序,而实际运作情况亦良好。从
在他所阅读的文件章中,他未能未有一篇发现能显示该
制度有任何严重的弊端。夏理德先生指出,在未有任何
严重滥用的事件被举报而迫使令当局需要作出修订前,
英国无力偿债服务机构无意试图更改法定要求程序。至
于消费者委员会担心法定要求程序可能或会被收数公司
滥用的问题,夏理德先生指出,他曾与英国无力偿债服
务机构进行多次交谈,在交谈的过程中,他并无理由足
以令他相信该机构他们发现察觉有此问题。
16. 议员曾于上次会议席上对私人执业人士者获取破产
人的稅务资料一事表示关注,戴尚文先生为此指出,当
局曾就有关条文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咨询稅务
局的意见,而稅务局业已审阅有关建议。
17. 李家祥议员表示,香港会计师公会(以下简称「会计
师公会」)认为法例应清楚注明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下简
称「署长」)只应在其以破产人财产的受托人的身分行事
及有关方需要该等资料追查破产人财产的情况下取得破
产人的稅务资料。在破产个案中,署长亦可出任规管人。
倘署长以规管人身分行事,则不应取得破产人的稅务资
料。然而,现时拟议条文第30D条的措词将使会令署长
可以该身分取得稅务资料。会计师公会亦相信受托人于
取得破产人的稅务资料方面应受到限制。其中的大前提
是受托人不应取得任何债务人/破产人本身并不知道及
/或无法取得的资料。该等资料包括稅务局保存作该局
查讯用途的机密文件。
18. 戴尚文先生表示,当局正在拟备关于稅务资料保密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当局已根据议员于上次
会议席上提出的意见,指示法律草拟专员应如何草拟修
正案。
19. 关于保存于司法程序中披露的稅务资料的问题,夏
理德先生指出,在公开讯问中,司法程序会公开让有关
的债权人参与,因此,受托人难以将于公开讯问中提交
的稅务资料加以保密。李家祥议员表示,会计师公会认
为可于公开讯问中提交的稅务资料应予以指明属特定,
同时该等资料应属及追查破产人财产时不可或缺的资料。
20. 主席指出,当局于追查财产期间,当局或会需要与
第三者有关的文件及通信的协助。,他认为,虽然在司
法程序正在进行期间,受托人或需取得该等文件或通信,
但该等资料不应随意池泄漏。夏理德先生回应谓,视乎
情况需要,法院可行使酌情决定权,根据第19条的规定
安排于內庭进行闭门讯问。
21. 经李家祥议员建议,议员同意当局应将拟于一九九
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席上就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
条文)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提出有关稅务资料保密的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送交议员参阅。
22. 李家祥议员表示,会根据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委员
会曾于上次会议席上表示对判决债务证明的时限的表示
关注,政府当局已发作出的书面答覆文,他会根据当局
的覆文进一步与会计师公会讨论此一事项,并向条例草
案委员会汇报。
23.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举行下
次会议。议员亦同意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下次会议席上将
首先研究政府当局就稅务资料保密方面拟备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然后再逐一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2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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