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28/95/2
1996年破产(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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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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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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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其他出席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
- 戴尚文先生
- 破产管理署署长
- 夏理德先生
- 破产管理署助理署长
- 宝乐贤先生
- 副首席检察官
- 麦达辉先生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 高级检察官
- 纪礼能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夏佳理议员获选为主席。
2. 议员关注到,「简化」的破产程序,即以法定要求取
代破产作为及破产通知书,或会令不适当的破产呈请有
机会出现。该等情况或会不合理地对有关债务人的处境
不利。举例而言,某项法定要求或许未能适当地送达有
关债务人,又或在债务人为公司的情况下,有关的法定
要求未能适当地送达该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根据新订
程序,倘债务人并无作出回应,将被视作未能遵守法定
要求,因此有关方面会在21日后针对债务人提出破产呈
请。夏理德先生及宝乐贤先生解释,债权人提出破产令
呈请时,将须证明有关的法定要求已适当地送达债务人。
无论如何,债务人可以通知不足为理由,要求取消有关
程序,作为补救方法。
3. 关于新程序会否使若干人士有机可乘,自行提出破产
呈请程序,藉此逃避偿还债务,宝乐贤先生表示,由于
破产人产业的受托人倘尽其应尽的努力行事,应可知悉
破产人有否隐瞒任何资产,因此将有足够保障,可防止
上述滥用的情况发生。他亦证实,条例草案并无改变就
破产人的资产进行的现行调查程序。
4. 议员关注到,拟议的解除条文可能过于宽大。有关条
文规定,倘破产人资产的受托人或债权人并无提出反对,
首次破产的人士于破产令发出之日起计三年后,便可获
得自动解除破产,至于其后再破产的人士,则须等待五
年,一名议员关注新的解除破产程序会否削弱法律制裁
的严重程度,以致有关制裁对债务人再不能产生有效的
阻吓作用,而债权人亦不再可以依赖有关制裁收回他人
欠下的债项。
5. 戴尚文先生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法改
会」)注意到需要在债权人的利益及债务人的利益之间取
得平衡。一方面,拟议的破产程序使债权人更易于向债
务人提出破产程序。另一方面,拟议的解除程序以某种
方式提供更多机会予破产人解除破产,使其可重新生活。
他指出,拟议条文第30A条使破产人的受托人或债权人
能以颇笼统的理由反对破产人获得自动解除破产。倘破
产人未能履行对其受托人及债权人的责任,破产人可能
不会获得解除破产,惟对首次及多次破产的人士而言,
其破产的年期最长不得超逾八年。条例草案內亦有条文
授权法院指示已获解除破产的人士继续还款予其债权人。
6. 一名议员指出,倘放宽解除破产的规定,人们或会较
倾向藉大量借贷为大规模的投机活动筹措资金。该等人
士面对的最严重后果只是破产,并可望于数年后获得解
除破产,但金钱上的损失却须由债权人承担。
7. 夏理德先生赞同议员的意见,即破产是现代商业赖以
收回债项的执法程序的基本部分。商界需要一个合理的
司法制度执行收回债项程序,以及一个合理的制度解决
债务纠纷。他表示,政府当局乐意考虑议员就解除破产
条文提供的任何反建议。
8. 议员关注债务人可否藉自行提出破产呈请逃避缴付赡
养费。宝乐贤先生表示,赡养费并不属破产中可证债权
的类别。此一性质的债权在有关人士破产期间及获得解
除破产后均继续生效。夏理德先生进一步表示,需要缴
付赡养费的破产人须先扣除赡养费的款额,余数才受收
入缴款令的规管。该项命令规定破产人须将收入的若干
数额留作向债权人偿债之用。
9. 关于新订解除破产条文对香港破产个案数目可能造成
的影响,政府当局回应谓,现时并无可靠的数据基础足以
确定有关的影响。即使参考英国或其他类似的司法管辖
区的情况,当局亦实在难以将新解除破产条文的影响从
其他因素独立抽出。然而,当局同意提供预测数据,供
条例草案委员会参考。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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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已随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发出
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66号文
件送交议员) |
10. 议员询问自《1986年无力偿债法令》制定为法例
以来英国取得的经验。夏理德先生表示,债权人及债务
人一般均欢迎新的程序,因为对双方而言,该等程序均
较为简单及廉宜。作出个别人士自愿安排的情况在社会
上日趋普遍。纪礼能先生补充,八十年代后期,英国的
破产个案数目增幅颇大。他相信有关的增幅主要是当时
的经济情况导致,而并非由新的程序引起。
11. 夏理德先生表示,香港每年约有450宗破产个案,
新加坡约有1 200宗,而英国则约有12 000宗。他亦表
示,香港的沒有经营业务破产个案持续上升。情况与其
他金融发达国家相同。去年该等个案占破产个案总数约
45%。夏理德先生在答覆主席时证实,由超额透支信用
服务导致的破产个案已被列为沒有经营业务的个案。经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答应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资料,
就包括英国及新加坡在內的其他奉行类似的破产法例的
国家,列举其有经营业务及沒有经营业务的个案的分项
数字。
(会后补注:
有关资料已随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发出
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66号文
件送交议员。) |
12. 关于新的破产程序对稅务资料保密方面的影响,夏
理德先生表示,根据拟议条文的规定,破产管理署署长
(以下简称「署长」)或受托人只可获得破产人的报稅表,
而不会获得评稅主任与破产人或其代表之间的来往函件。
署长或受托人应先尝试就要求破产人向其提供报稅表一
事,获破产人的明示同意。倘联络不上破产人或破产人
拒绝表示同意,署长或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
有关的报稅表。
13. 关于倘有关的破产人属公司的主要股东,署长或受
托人会否获得公司的财务文件,夏理德先生表示,只有
在当局需要有关文件变现破产人的财产的情况下,署长
或受托人方可获得该等文件。
14. 关于简化破产程序将如何减少破产管理署职员的工
作时间及降低成本的问题,夏理德先生表示,现时在发
出接管令后,署长约需三个月时间调查破产人的资产及
进行简易或非简易程序以发出判决令。倘以拟议破产令
程序取代现行分两阶段进行的程序,上述三个月的延误
将不会出现。
15. 关于拟议新订程序对破产管理署人手的影响,夏理
德先生表示,当局预计新订的个别人士自愿安排及解除
破产程序或会带来额外的工作。然而,简化破产程序节
省的人力在一定程度上可抵销上述的影响。他答应提供
节省人力方面的预测,供条例草案委员会参阅。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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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已随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发出
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66号文
件送交议员。) |
16. 夏理德先生于回覆一名议员时表示,《银行业条例》
的司法管辖权只限于香港,此一点于一九九七年香港主
权交回中国后亦不会作出改变,除非及直至特别行政区
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他进一步表示,法改会察悉
澳洲、加拿大、英国及美国的破产守则均载有承认跨境
无能力偿债的个案的条文。经考虑上述无能力偿债个案
的跨境司法管辖权亦与公司清盘的事宜有关,法改会决
定于其第三份报告书內研究此事项。该份报告书将会处
理关于公司清盘的法例。
17. 议员关注到倘有关条文并无跨境司法管辖权,条例
的执行方面或会出现困难。他们询问有否任何机制防止
破产人潜逃。纪礼能先生承认,就防止破产人潜逃而言,
破产法例可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夏理德先生表示,当
局可向法院申请拘捕令,防止破产人在债权人提出破产
呈请后离开香港。倘该等人士使用香港身分证经机场或
其他边境站离开香港,将会被人民入境事务处职员认出。
18. 关于可证债项利息方面作出的改动,宝乐贤先生解
释,根据现行条文,债权人有权就已予证明的债项申索
利息,有关利息应计算至发出接管令的日期为止,然而
任何超逾年息8厘的约定利率均会以8厘重新计算。重
新计算的工作有时颇为费时及引起不便。拟议新条文规
定,倘约定利率并非敲诈性质,即使该利率超逾法定利
率,即年息8厘,截至破产令发出日期为止以约定利率
计算的核准债项的利息均属可证。纪礼能先生于回应主
席时表示,根据《放债人条例》,48厘或以上的简单利
率即被视为属敲诈性质。
19. 关于当局并无将法改会提出保留「追溯效力」概念
的建议纳入条例草案內的原因,宝乐贤先生解释,目前
的追溯效力期限与首次破产作为挂钩。由于破产作为的
程序被取消,制订追溯效力的期限成为一项问题。法改
会建议追溯效力的期限应以发出破产令前三个月计算。
然而,此做法实际上并不可行,因为法院不可推断于拟
议追溯效力的期限內,破产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士知悉
将会有人提出破产呈请,法院遂不可裁决于此段追溯效
力的期限內进行的交易或作为是否一项破产人需因而受
处罚的作为。
20. 纪礼能先生表示,无力偿债问题小组委员会注意到
有关问题,并拟废除「追溯效力」。然而,法改会认为
现阶段并无有效的反无效条文,因此不支持有关建议。
夏理德先生补充,英国及新加坡的经验显示,最有效的
预防方法是制订条文,授权法院可将出现问题的交易作
废。鉴于追溯效力会导致不能确定的情况,以及考虑到
当局将会订立新的反无效条文,使法院可将在提出破产
呈请前六个月至五年前「以低于一般价值」及涉及「不
公平的优惠」而订立的交易作废,政府当局因而建议废
除追溯效力条文。
21. 宝乐贤先生在答覆议员时表示,与新的反无效条文所
适用者相同的时限,首先在英国采用,其后新加坡及澳
洲均相继采用。
22. 宝乐贤先生在答覆主席时证实,拟议条文并无豁免
价值低于某一限额的交易及馈赠受反无效条文的规管。
主席关注此项安排可能令收到破产人的馈赠但不知悉其
财政状况的人士面对不必要的尴尬情况。夏理德先生表
示,根据目前的行政理解,可轻易变现及与个人生活并
无直接关系的馈赠会被视为有可疑。
23. 议员关注拟议条文是否足以分辨为避免须对债权人
负上责任而预先进行的交易及债务人以清还欠下其债权
人的债项为真正目的而进行的交易。他们亦关注当局如
何保障与债务人进行有可疑交易的清白人士。主席察悉,
债务人倘透过与其所有债权人就变现其资产以偿还债项
的事宜订立协定的安排,应可避免遭受检控。夏理德先
生表示,当局在裁定任何有关的一方是否犯错时,必须
研究与该项交易有关的各种特别情况。倘交易价为正常
的被迫出售价,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宗交易有效。无论如
何,法院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交易的另一方与破产人
是否有任何联系。
24. 关于缴付欠薪予破产业务的雇员的安排及付款予不
同类别的债权人的优先次序问题,夏理德先生表示,条
例草案并无对现行安排作出任何变动。雇员会优先获发
款项,紧随其后的是政府,然后是普通债权人。
25. 夏理德先生于回应主席时证实,根据拟议新订条文,
派发摊还债款程序将更灵活。倘有关方面已宣布摊还债
款,署长或受托人应安排于一段合理期间內安排派发摊
还债款,按一般理解,该段期间为宣布摊还款项后的两
至四年內。倘个案情况复杂,署长或受托人可行驶酌情
权,从拨作支付尚未证明债款的储备金中派发临时摊还
债款。
26. 关于将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最低合并债项款额由
5 000元调整至10 000元的原因,夏理德先生表示,法改
会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然而当局应谨慎行事,避免将
金额定于过高的水平,或会对雇员的处境不利。过往约
有40%的破产呈请由法律援助署署长代破产业务的雇员
提出。在部分个案中,个别工人的欠薪款项只有数千元。
至于对雇员及普通债权人采用不同的最低合并债项款额
是否可行及理想的做法,纪礼能先生表示,政府当局并
不知悉其他司法管辖区采用此一制度。议员了解透过立
法订立此一制度将会出现的实际困难。
27. 议员同意下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上午八时三
十分举行。
2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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