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A


1996年电力(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意见书撮要表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机构/人士名称
(提交意见
书的日期)
附录一般意见
英国电工审批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二日

1 认为在法例內保存现行(安全)
标准的最新一览表并不可行。
大致上参照多个系列的标准(
例如国际标准或英国标准)用
以订立指定的安全规定,对
供应商及制造商,以及核证
团体均会有帮助。

英国标准协会一

九九六年九月
二日

18 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英国
标准协会如何可申请成为认可
国家核证团体。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日

2 支持该条例草案

中华厂商联合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九日

3 支持该条例草案当局应预先就
有关的规定,包括制造商的一
般责任及法律责任,通知制造
商。应设定宽限期,让制造商
作出安排,以符合该等规定。

亚洲奇胜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八日

4 建议有关规例应同时规管金属
或塑胶导线管的安全标准。虽
然该等导线管并不属输电产品
,但却为绝缘工具,会影响家
居电路的整体安全。

对条例草案第3条及电气产品
(安全)规例(以下简称「该规例
」)附表1提出特定的意见,请
参阅表B及C。

消费者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七日

5 随著新科技出现及出口电气产
品国家的数目激增,应成立电
气产品标准委员会,使外界亦
可参与检讨及制定有关标准的
工作。

对该条例草案第9条、第10条
,以及该规例第V部第11(b)条
提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B
及C。

港九电业联会
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二日

6 对《电力条例》(以下简称「该
条例」)第29(1)b、第56(8)及第
59(a)、(b)、(c)、(d)、(e)、(f)
、(g)、(k)、(l)、(m)、(n)条提
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D。

港九电业总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四日

7 对该条例草案第2、3、6、9、
10及11条提出特定的意见,请
参阅表B。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三日

8 支持该条例草案

Integrated
Technology
Company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四日

9 该公司关注有关法例对「非大
量生产」电气产品的适用情况
。由于此等产品的生产量少,
若将每一设计均提交测试,成
本将十分高。该公司建议该条
例草案应包括特别的规定,适
用于从事非大量生产的电器或
电子产品的行业。该公司特别
建议,倘某个系统符合下列其
中一种结构,则应视作安全论
,并可豁免受条例草案所载的
安全测试程序规管:(有关技术
细则,请参阅有关的附录)

(1)有关系统由安全程度已获
认可的外部供电机组推动;

(2)有关系统使用经预先认可
的整体供电机组。

Tantalus Design
Company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八日

K T LEUNG

先生的个人意见

(沒有注明日期)

10

11

意见同上意见同上

香港工程师学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七日

12 普遍支持该条例草案

由于要详尽无遗地列出所有家
用电气产品的安全标准将会极
为困难,该会极力建议当局采
取若干解决方法,以便制造商
可根据新的条例草案著手计划
其产品的设计及生产工作。

零售管理协会有限
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

13 普遍支持该条例草案

鉴于新法例将影响巿场上多种
类型的产品,而制造商及零售
商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为有关改
变作好准备,该会建议在法例
生效后,当局应给予12个月的
宽限期。

对该条例草案第10条、该规例
第I部第3(2)条及该条例第29条
提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B
,C及D。

声宝--乐声(香港)
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二日

14 对该规例第I部第2条提出特定
的意见,请参阅表C。

新加坡生产力及
标准委员会
(Singapore
Productivity and
Standards Board)

一九九六年八月
六日

15 该会得悉香港设有《消费品安
全条例》。香港有否制定一套
「产品法律责任」法例,就不
安全的消费品作出有关民事责
任的规定?

对该条例第2条及第29(2)条提
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D。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六日

16 对该规例第I部第2条及第III部
第8(b)条及8(c)条提出特定的
意见,请参阅表C。

职业训练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

17 对该规例附表2第1项提出特定
的意见,请参阅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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