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A
1996年电力(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意见书撮要表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机构/人士名称 (提交意见 书的日期) | 附录 | 一般意见
|
---|
英国电工审批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二日 | 1 |
认为在法例內保存现行(安全)
标准的最新一览表并不可行。
大致上参照多个系列的标准(
例如国际标准或英国标准)用
以订立指定的安全规定,对
供应商及制造商,以及核证
团体均会有帮助。
|
英国标准协会一 九九六年九月 二日 | 18 |
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英国
标准协会如何可申请成为认可
国家核证团体。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日 | 2 |
支持该条例草案
|
中华厂商联合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九日 | 3 |
支持该条例草案当局应预先就
有关的规定,包括制造商的一
般责任及法律责任,通知制造
商。应设定宽限期,让制造商
作出安排,以符合该等规定。
|
亚洲奇胜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八日 | 4 |
建议有关规例应同时规管金属
或塑胶导线管的安全标准。虽
然该等导线管并不属输电产品
,但却为绝缘工具,会影响家
居电路的整体安全。
对条例草案第3条及电气产品
(安全)规例(以下简称「该规例
」)附表1提出特定的意见,请
参阅表B及C。
|
消费者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七日 | 5 |
随著新科技出现及出口电气产
品国家的数目激增,应成立电
气产品标准委员会,使外界亦
可参与检讨及制定有关标准的
工作。
对该条例草案第9条、第10条
,以及该规例第V部第11(b)条
提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B
及C。
|
港九电业联会 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二日 | 6 |
对《电力条例》(以下简称「该
条例」)第29(1)b、第56(8)及第
59(a)、(b)、(c)、(d)、(e)、(f)
、(g)、(k)、(l)、(m)、(n)条提
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D。
|
港九电业总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四日 | 7 |
对该条例草案第2、3、6、9、
10及11条提出特定的意见,请
参阅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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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三日 | 8
| 支持该条例草案
|
Integrated Technology Company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四日 | 9
|
该公司关注有关法例对「非大
量生产」电气产品的适用情况
。由于此等产品的生产量少,
若将每一设计均提交测试,成
本将十分高。该公司建议该条
例草案应包括特别的规定,适
用于从事非大量生产的电器或
电子产品的行业。该公司特别
建议,倘某个系统符合下列其
中一种结构,则应视作安全论
,并可豁免受条例草案所载的
安全测试程序规管:(有关技术
细则,请参阅有关的附录)
(1)有关系统由安全程度已获
认可的外部供电机组推动;
或
(2)有关系统使用经预先认可
的整体供电机组。
|
Tantalus Design
Company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八日
K T LEUNG
先生的个人意见
(沒有注明日期)
| 10 11 | 意见同上意见同上
|
香港工程师学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七日 | 12 |
普遍支持该条例草案
由于要详尽无遗地列出所有家
用电气产品的安全标准将会极
为困难,该会极力建议当局采
取若干解决方法,以便制造商
可根据新的条例草案著手计划
其产品的设计及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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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协会有限 公司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 | 13 | 普遍支持该条例草案
鉴于新法例将影响巿场上多种
类型的产品,而制造商及零售
商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为有关改
变作好准备,该会建议在法例
生效后,当局应给予12个月的
宽限期。
对该条例草案第10条、该规例
第I部第3(2)条及该条例第29条
提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B
,C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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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宝--乐声(香港) 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二日 | 14 |
对该规例第I部第2条提出特定
的意见,请参阅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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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生产力及 标准委员会
(Singapore Productivity and Standards Board)一九九六年八月 六日 | 15 |
该会得悉香港设有《消费品安
全条例》。香港有否制定一套
「产品法律责任」法例,就不
安全的消费品作出有关民事责
任的规定?
对该条例第2条及第29(2)条提
出特定的意见,请参阅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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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六日 | 16 |
对该规例第I部第2条及第III部
第8(b)条及8(c)条提出特定的
意见,请参阅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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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 | 17 |
对该规例附表2第1项提出特定
的意见,请参阅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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