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C


1996年电力(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有关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的特定意见的撮要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部/附表机构名称意见/建议
第I部
第2条
声宝--乐声
(香港)有限
公司
(附录14)
根据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I部
第2条所载有关“标准”一词
的释义

--诠释为:(a)英国标准,(b)欧
洲标准,(c)国际标准,(d)署长
所接受的任何其他标准。

--应清楚说明第(d)点所订的标
准,不应略去普遍获认可的日
本工业标准及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UL)标准。日
本工业标准在本港的历史悠久
,其有效程度亦已经过测试及
获得证实。

--从制造商的角度而言,「标
准」一词的诠释已成为一项贸
易障碍(为修改产品设计以符
合特定标准,会增加制造商的
生产时间及成本;而将产品呈
交机电工程署待其批准,将会
阻延业务)。

--促请机电工程署将其他标准
,例如UL标准及日本工业标
准,纳入安全标准名单內,并
就何等标准可纳入「标准」一
词(d)点的定义订明有关的细节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附录16)
载列有关审定及审定团体的定
义的次序应予以更改。审定团
体必须先被界定为已与香港实
验所认可计划订立协议的组织
,然后方可用于审定的定义。
倘非如此,「审定」的定义可
解释为由一个并无与香港实验
所认可计划订立协议的团体所
作出的审定。

第I部
第3(2)条
零售管理
协会有限
公司
(附录13)
加入(f)项--提交样本予认可的
核证团体测试。

第III部
第8条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附录16)
8(b)及8(c)的字眼需予以澄清。
「由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授权
以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名义批
署证明书或测试报告」的措词
与该份文件其他部分采用的术
语并不一致。此句在8(b)或应
改为「已由香港实验所认可计
划就涉及的测试作出审定的机
构」,至于在8(c)则可改为「
已由审定团体就涉及的测试作
出审定的机构」。

第V部
第11(b)条
消费者委
员会
(附录5)
应将收回产品的公告刊登在机
电工程署署长指明作刊登该等
公告用途的报章,并将收回产
品的标准程序及规则纳入法例

附表1亚洲奇胜
有限公司
(附录4)
附表1「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
规格」所载列的一般条件,并
无明确的安全标准供电气产品
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参考。本
公司建议整份文件应指明须遵
照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的标准
或同等标准。现时的趋势显示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的标准日
后将作为全世界最终及唯一获
承认的标准。目前大部分工业
发达的国家同时接纳国际电工
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及本身的国
家标准,例如英国、德国、法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洲等
。以香港为例,大部分电力顾
问工程师,甚至香港房屋委员
会于新的建筑计划安装电器产
品时亦同时接纳国际电工技术
委员会标准及英国标准。与此
同时,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亦
正就其他国家(例如南非标准
局)的标准进行协调工作。在不
久的将来,有关方面将进行更
多此类型的协调工作。透过采
纳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的标准
,当局可为拟在香港使用的产
品的最低电力安全标准及电力
安全的兼容性设定基准。此举
亦可为评估未获机电工程署署
长承认的标准的工作省回大量
资源,并使日后预计将会出现
有关符合安全标准方面的爭议
大大减少。

附表1
第2(c)条

附表1第2(c)条指任何人、动物
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
避免电气产品可能会引致的任
何非电力危险。本公司认为应
删除此项条文,因为「任何非
电力危险」可解作「每项可能
发生的危险」。倘有人向他人
扔下电气产品导致他人身体受
伤或其他伤害,电气产品制造
商或会被控不遵守有关规例。
此种条文完全属不合理。

由于同样原因,「任何」一词
在所有条文中应序以删除。对
可能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
而造成危险的保护,以及「在
正常的运作条件下」应足以产
生该等条文的作用。

附表1
第2(e)条

附表1第2(e)条指该产品的绝缘
适合所有预见的情况。此句句
子也是过于武断,举例而言,
「所有可预见的情况」在字面
上可包括被刀子割伤。本公司
建议此句句子可改写为「在正
常操作条件下,该产品的绝缘
适用于防止因触电而死亡(或
触电)」。

附表2
第1项
职业训练局
(附录17)
在市面上发售的熔断式插头,
通常配备13安培保险丝。13安
培保险丝可能不足以保护耗电
量低于数安培的器具,插头上
或需附有警告字句,警告消费
者或需以适用于有关设备电流
级别的保险丝取代13安培保险
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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