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20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1/95/2
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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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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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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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冯检基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陈婉娴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秉槐议员
陈鉴林议员
张炳良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房屋科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陈佩珊小姐
- 房屋署
- 会议事务秘书
- 周炎林先生
应邀列席者:
- 香港房屋政策青年关注组 九龙明爱社区中心
- 召集人
- 赖仁彪先生
- 主席
- 王利民先生
- 副主席(外务)
- 蒙兆霖先生
- 副主席(內务)
- 蒋慧瑜小姐
- 內务秘书
- 锺思慧小姐
- 香港公共房屋政策评议会
- 主席
- 罗就先生
- 副主席
- 刘家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8号文件附录A)
王利民先生回应主席时,代表香港房屋政策青年关注组
(以下简称「关注组」)对有机会与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
会晤,以发表关注组对该两条条例草案的意见一事表示
欢迎。蒋慧瑜小姐与赖仁彪先生表示,关注组虽确认条
例草案提高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的问责性
和可信程度的用意,但却未能完全同意两条条例草案所
提建议。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立法局扮演被
动的角色,仅审核由当局提交的委任人选名单,关注组
对此不表支持。此外,关注组亦认为1996年房屋(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为代议政制三层议会的成员在房委会
委员中所占比例作出的建议,对公众人士参与房委会事
务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关注组已就上述委任事宜拟备反
建议,该等建议载于参考文件附录A,供议员参考。蒙
兆霖先生解释,根据关注组的建议,房委会委员数目将
仍为25人,其中包括四名公职人员。至于余下的21名委
员则会循公开提名的程序,从候选人中选出,候选人的
资格将由在立法局辖下成立的提名委员会,按照立法局
订定的准则予以评定。委任人选名单随即会提交总督,
由其行使酌情决定权,以整份而非选择性的方式通过或
否决提名委员会建议的委任人选。总督最多可对委任人
选名单行使三次否决权,在作出第三次否决后,即须解
散及重选提名委员会。房委会的主席及副主席须由其委
员互选产生。赖先生强调,上述建议具备多项优点,包
括:公众人士可透过拟议的公开提名程序,积极参与房
委会的事务;维持房委会的运作效率;保留四名公职人
员之举,可使当局与房委会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藉著
立法局的参与,更可确保设立适当的制衡机制。
2. 李永达议员认为除行事程序外,关注组的建议与其条
例草案相似,他要求关注组阐明参考文件第(二)段所述
的公开提名程序及用以确保公平进行提名的措施。廖成
利议员查询用以评定候选委员资格的准则。一位议员亦
指出,关注组的建议遗漏了候选委员才能一点,此点对
于推动房委会的工作甚为重要。刘慧卿议员对于拟议成
立提名委员会一事表示保留,因此举会使立法局议员之
间产生不必要的爭议。刘议员重申,由于1996年房屋
(修订)条例草案可确保对委任制度作出适当的制衡,她
赞成该条例草案的建议。
3. 赖先生回应时强调,关注组的建议旨在透过公众人士
的参与,提高房委会的问责性和可信程度。消除不必要
的障碍,使对关乎房屋的事务感兴趣的人士有资格在公
开提名中成为候选委员,才是重要之处。至于包括候选
委员才能的资格准则,赖先生表示应由立法局制订,并
纳入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內。有关上述最后一点,赖
先生表示由于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将以协商方式由立法局
议员互选产生,故刘议员设想的问题应不会出现。
4. 李议员提述参考文件第(四)段,并表示其并不信纳关
注组的建议可带来适当的制衡机制,因总督可一再拒绝
通过立法局提交的委任人选名单。部分议员询问总督在
何种情况下,可对委任人选名单行使其否决权。赖先生
回答时仍认为把提名权力由当局转交立法局之举,已是
提高可信程度的保证。他并不认为总督会一再拒绝通过
有关的名单。至于总督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其权力一事,
赖先生表示他虽欢迎总督就其否决提名人选之举提供任
何理由,但他亦明白在现行制度下,总督获赋予通过或
否决任何法例的完全酌情决定权,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有关建议已对是项权力作出限制,但此种限制是否足够,
则有待立法局作出决定。
5. 廖议员认为关注组的建议完全背离了现行以行政为主
导的管治制度,并要求关注组就此作出阐释。赖先生表
示有关建议以「权能分立」的原则为基础,符合布政司
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上就行政主导的管
治制度所作的界定。他强调,对于布政司所提「由当局
建议并由立法机关处理」之言,实不应从狭隘的角度作
出诠释。赖先生回答一项相关问题时表示,关注组目前
无意将其建议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其他法定机构,但在建
议实施后一段时间对委任制度进行全面的检讨,将是可
取的做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8号文件附录B)
6. 罗就先生认为提出该两条条例草案,仅为对房委会作
出民主改革的一个小进步。与参考文件附录B所载由香
港公共房屋政策评议会(以下简称「评议会」)发表的白
皮书中列出的建议相比较之下,两条条例草案的建议显
得过于保守,尤其是缺乏基层人士提出的意见。罗先生
表示白皮书所载建议旨在分两个阶段在房委会实行民主
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前透过普选选出
房委会委员,因此,白皮书的建议较为可取。
7. 议员就白皮书建议的房委会成员组合提出查询,罗先
生回应时解释,拟议的房委会委员数目是25人,其中六
名委员由当局委任,其余委员则由19个为处理区內与房
屋有关事务而成立的分区房屋咨询委员会选出。分区房
屋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私人楼宇和公营房屋的代表,所
涉公营房屋包括公共租住屋村、临时房屋区及寮屋,这
些代表将随区议会选举一并选出。鉴于合资格的参选人
数目庞大,议员要求评议会就分区房屋咨询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准则作出澄清。罗先生认为此乃技术上的问题,
可参照互助委员会或业主立案法团的例子,透过立法程
序加以解决;或授权房委会为分区房屋咨询委员会自行
订定有关的标准。至于成立分区房屋咨询委员会所需的
时间,罗先生估计若当局决意实施该项建议,将可于短
期內完成有关工作,他并以在八个公共租住屋村成立屋
村管理咨询委员会一事为例,以作说明。
8. 至于委任制度的运作问题,罗先生表示,由于白皮书
建议的委任委员所占比例较低,总督应获赋予完全的酌
情决定权,委任该等委员加入房委会。至于倘全港分区
数目有所减少,将对委任制度带来何种影响一事,罗先
生表示可调整每一分区的合资格人选数目,其目的是确
保大部分房委会委员属来自基层的人士。
9. 议员要求评议会澄清其对两条条例草案的立场。罗先
生表示,鉴于廖议员的条例草案与白皮书所载建议相似,
故虽然须提高该草案中地区层面方面的代表性,他们仍
支持廖议员的条例草案。至于白皮书的建议对其他法定
机构可能造成的影响,罗先生认为举凡对社会民生具有
重大影响的法定机构,尤其是涉及交通、卫生及福利服
务和教育事务的机构,均应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为其
整体发展路向。
10. 主席在结束与代表团体的会面前表示,条例草案委
员会虽对关注组和评议会更改房委会成员组合的用意表
示欣赏,但除非议员同意根据该两个团体的建议,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否则条例草案委员会不可就该
等建议采取任何行动。
11. 陈佩珊小姐评论关注组的建议时表示,有关建议的
目的与当局继续提高房委会的透明度、问责性和可信程
度的目标一致。她亦察悉有关建议旨在促进立法局担当
的监察角色,而又不会损及房委会的运作效率。然而,
两个代表团体及两条条例草案所作的建议,均会损害和
混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担当的独立角色。在此等
建议所订明的情况下,将由同一群人决定和监察房委会
的政策,此举难免会导致角色上的混淆。陈小姐认为现
行的委任制度已证实是一个有效及经过多次试验的制度,
因此,对之作出根本的改动是有欠审慎的做法。她又质
疑由立法局制订的资格准则,与当局现时采用的会否有
所不同。至于此等建议对其他法定机构的影响,陈小姐
并不同意应于稍后阶段才对此作出评估。她促请议员立
即研究此等建议对为数共约300个的其他法定及咨询机
构的影响。
12. 陈小姐提述评议会提交的白皮书时,并不同意房委
会以封闭方式运作的指称,因为和房委会有关的参考文
件均时有送交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参考,且亦可供市
民索阅。此外,负责统筹包括房委会政策在內的各项房
屋政策的房屋司,亦须向立法局负责。陈小姐强调,当
局明白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并已为此安排草根阶层人士
加入房委会。此外,当局亦已设立各种渠道,搜集私人
楼宇和公营房屋单位居民的意见,并增加进行咨询工作
的机会。
13.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会议。
(会后补注:
|
该次会议其后改期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四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
1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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