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1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5/95

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
戴尚文先生
助理财经事务司
陈煥儿小姐
副首席检察官
狄靳诗雅先生
破产管理署助理署长
宝乐贤先生
副民事检察专员
艾麟先生
公司注册处律师
白德先生
公司注册处助理首席律师
何珊珍女士
公司注册处业务经理
高理达先生

列席职员:

总主任(1)4
陈庆菱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选举主席

刘健仪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讨论

2. 政府当局根据有关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向议员简
述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该条例草案」)
所载述的目的及立法建议。

3. 关于就「越权」及「法律构定知悉」原则的法例修订
咨询专业团体及行业团体一事,政府当局指出,大部分
回应者均支持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 员会」)建议取消上述两项原则的方案,而两名回应者认 为根据英国有关的法令作有限度的更改较为可取。主席 曾问及该两名回应者,艾麟先生在回应时指出,香港中 华厂商联合会对英国或常务委员会的方案并无特别取向。 该会认为在过渡期间,不宜在法例上作出敏感的更改。 另一回应者香港律师会则认为英国的方案较为可取,因 该会认为香港的法律界人士较熟识英国的公司法。

4. 关于放宽现行《公司条例》附表5所载法定格式的建 议,议员询问其他政府部门是否有类似的安排。白德先
生回应时指出,目前大部分土地注册处的表格均于《土 地注册条例》內订明,土地注册处处长只获授权订定小 部分注册处表格的格式。他亦指出,其他若干部门,如 差饷物业估价署,亦获授权订明其部门使用的表格。议 员问及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惯例,白德先生回应时指出, 在加拿大及澳洲,当地的公司注册处或相若机构的表格 格式均已在法例內订明。戴尚文先生回应主席时答应提 供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就放宽其公司表格
格式所持立场的资料。

5. 有关将破产管理署处理无力偿债个案的工作外判予私 营机构处理一事,宝乐贤先生及戴尚文先生指出,破产 管理署自五月起已有一套为行政方便而设的外判制度, 处理可变现资产净值逾20万元的个案。根据现行规定, 在清盘令发出后,即使已委任私营机构为临时清盘人, 破产管理署署长仍须在若干阶段参与有关无力偿债的法 律程序。第194条的拟议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助改 善此种情况。然而,不论是否会进行该等修订,现行的 外判制度仍会继续运作;因该制度并不受拟议修订所影
响。

6. 主席问及当局会否制定指引,以确保承接破产管理署 外判的无力偿债个案的私人执业者能够胜任,戴尚文先 生回应时指出,该署已成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其委 员包括数量有限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事务所均为香港 会计师公会的成员及由具处理无力偿债个案经验的执业 会计师组成。该署根据有关人士处理无力偿债个案的经 验及专业知识,选出合资格的公司。

7. 关于该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的时间限制,戴尚文先生 表示,政府当局希望该条例草案能尽早获得通过成为法 例,若能在一九九六年底前通过则更为理想。

8. 李家祥议员告知与会者,香港会计师公会正拟备有关 该条例草案的意见书。

下次会议日期及时间

9.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下次会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将邀请下列团体出席会议,
发表他们对该条例草案的意见:

  1. 香港银行公会;

  2. 计盈行;

  3. 香港会计师公会;

  4.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及

  5. 香港律师会。

1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五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