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4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36/95


兽医注册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罗致光议员(主席)
    黃震遐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经济司
庄诚先生
渔农处
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
廖季坚先生
渔农处
高级兽医官
鲍志辉医生
律政署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麦达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署理高级主任(1)6
余天宝女士



I. 议员內部讨论

关于兽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组成,议员认 为,均衡的代表性可使管理局能取得整个兽医专业对兽 医资格标准的不同意见。管理局在考虑非英国皇家兽医 学院(以下简称「兽医学院」)会员提出的注册申请时, 应采取开明的态度,避免出现歧视的情况,以及使合资 格的非兽医学院会员可以执业。他们同意该六名获委任 进入管理局的兽医应包括不少于三名符合资格的非英联 邦兽医,以维持一个公平及有公信力的管理局。部分议 员建议应在条例草案中订明上述条件。

2. 叶国谦议员认为,在条例草案中列明符合资格的非英 联邦兽医在管理局中所占的比例的做法过于僵化。他建 议,此方面的细节可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提交的附属
法例中载明。

3. 黃震遐议员亦认为,硬性规定英联邦及非英联邦兽医 在管理局內所占比例的做法并不恰当,特别是考虑到有 关规定的长远影响。他建议在草案第3条加入过渡性条 文,确保上述比例在管理局成立初期得以维持。顏锦全
议员支持该项建议。

4. 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将拟议条文纳入政府当局提出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草拟本所载的草案第29A条所订 明的过渡安排內,作为过渡安排的一部分,或会较为适 当。就该项条文而言,有关管理局的组成的过渡性条文
有效期最长为18个月。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跟进尚待讨论的事项

(立法局CB(1)1707/96-97号文件)

5. 主席询问成为兽医学院会员所需的资格,渔农处助理 处长(农业及监理)(以下简称「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 持有英国、澳洲、新西兰及南非的大学所颁授的兽医学 位的毕业生,会自动成为兽医学院的会员,无需通过兽 医学院的考试,已可获准在英国作兽医外科学执业。他 进一步表示,倘要在该等国家取得兽医学位,学生必须 根据有关国家的政府所订下的标准,接受最少五至七年
全面的兽医训练。

兽医管理局的组成

6. 议员曾建议,管理局的成员应包括不少于三名非英联 邦兽医。首席助理经济司回应时表示,经济司会根据某 人曾接受的专业训练、具备的实际经验及个人地位,评 估他是否适合获委任进入管理局。管理局的成员会以个 人身分获委任,而并非代表业內任何特定团体。根据上 述准则成立管理局,可确保管理局会开明地接纳世界各 地颁发的资格、维持高水平的兽医服务,以及提高各界
对香港兽医专业的信心。

7. 首席助理经济司表示,现阶段不应预先决定管理局将 会接纳的兽医注册资格。规定管理局內符合资格的英联 邦及非英联邦兽医的比例的建议亦不可取,因为此举会 导致厘定注册的资格标准时出现意见分歧。此外,当局 委任管理局成员时的灵活性亦会因而减低,甚或会妨碍 管理局以开明公正的方式处理有关资格的问题。

8.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条例草案的条文与《脊 医注册条例》(第428章)(以下简称「该条例」)的条文类 似。然而,主席指出,由于该两项专业所需的专长及要 求并不相同,条例草案或不适宜采纳与该条例相同的条
文。

9. 助理处长进一步表示,具备可获委任为管理局成员所 需的经验及专长的兽医,大部分是兽医学院的会员,他 们现时受雇于香港赛马会、海洋公园、爱护动物协会、 政府等机构,或为私人执业兽医。议员提出委任不少于 三名符合资格的非英联邦兽医进入管理局的建议,或会 限制该等对香港的兽医专业有深入认识的兽医作出其贡 献。此外,由于不同范围的兽医服务对专长及专业方面 各有不同的要求,管理局成员需包括擅长于提供不同范 围的兽医服务的兽医,以便就注册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当局在物色擅长提供某范围的兽医服务的合资格非英联 邦兽医作为委派入管理局的合适人选时,或会出现困难。

10. 议员并不信服政府当局的解释。他们关注的主要问 题是,倘当局只委任兽医学院的会员进入管理局,该等 兽医或会根据本身的资格,厘定严苛的标准,以保障他 们的利益。在此方面,议员认为,管理局应有广泛及均 衡的代表性,以反映整个业內不同的意见,这一点十分 重要。当局应在管理局成立前,预先决定具备英联邦及 非英联邦地区所颁授的资格的兽医所占的比例,确保管 理局能以开明、公正、具透明度及一视同仁的方式处理 资格的问题。议员要求政府当重新考虑此事。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草案第11条 ── 接纳或拒绝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

11. 叶国谦议员认为有需要设立渠道,供兽医对管理局 就他们的注册申请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高级助理法律 草拟专员表示,有关的兽医可就此方面寻求司法覆核。 此外,助理处长表示,根据草案第13条,管理局可委出 一个由不少于三名管理局成员组成的注册事务委员会, 以考虑申请人的资格。管理局亦可将其与注册及注册续 期有关的任何职能,转授予注册事务委员会,然后由该 委员会就可否接纳有关资格,向管理局提出建议,然而 管理局不应受该等建议的约束。在此方面,申请人可就 注册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向管理局提出上诉。在行政 上,管理局只会授权注册事务委员会处理注册续期的事 宜及提出建议,要求管理局批准。与提出新的资格有关 的事宜,始终应交由管理局决定。叶议员接纳政府当局 的解释,并要求当局以书面确认上述资料。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的书面确认已随一九九七年六月 二十日发出的立法局CB(1)1904/96-97号文
件送交议员。)

草案第24条 ──名衔的使用

12. 叶国谦议员认为需要施加法定管制,限制并非合资 格注册兽医的人士使用「兽医」的名衔,以及在宠物店 等地方提供诊断动物疾病的意见。鉴于公众人士或不了 解「注册兽医」及「兽医」的分别,容许使用「兽医」 的名衔或会引起误解。

13. 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任何人如非名列于兽医名册, 则无权自称为「注册兽医」。倘某人并无在香港作兽医 外科学执业或提供兽医服务,政府并无法定管制禁止该 名人士自称「兽医」。然而,他强调,根据草案16条, 任何人除非是注册兽医,否则不得提供诊断动物疾病的
意见。

14. 议员对该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文并无进一步意见。

III. 其他事项

15. 议员认为无需再举行任何会议讨论该条例草案。政 府当局因应议员的要求,答应在数日內就条例草案委员 会提出有关管理局的组成的建议作出回应。议员同意, 倘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回应并不满意,条例草 案委员会会动议适当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就理想
的管理局成员组合作出规定。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的回应已随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发出的立法局CB(1)1783/96-97号文件送交
议员。)

16. 主席表示,倘该条例草案及经修改后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过程。 议员亦同意应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口头通知內务委员 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 法局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该条例草案。

17. 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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