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38/95/2


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陈婉娴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
麦世耀先生

应邀列席者: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秘书长
卫少羽先生

香港建造商会

副会长
谢礼良先生
秘书长
陈永桐先生

香港建造业总工会

代表
黃智美小姐

建造业安全管理学会

会长
陈越雄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与政府当局及代表团会商

(秘书处就条例草案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上 次会议席上所讨论的主要事项一览表,劳工处就建造业 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间所发生的工业意外提供 的统计数字,上述两份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并载于附
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继续研究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 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议员商议的事项撮述
于以下各段。

有关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通
知书的拟议制度

2. 议员及代表团关注到,由于劳工处所拟备的指引初稿 容许暂时停工通知书在两个工作天內发出,因此发现危 险的工作情况与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可能相隔一段时间。 议员及代表团进一步建议一个两层处理手法,负责巡察 的工厂督察如发现危险的工作情况,则会口头通知有关 东主,并会当场向其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如在指定期 间所进行的改善,未能令工厂督察感到满意,劳工处则 会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根据此处理方法,预期东主如 不能及时作出改善,便会沒有其他选择,只有自行暂时 停工。就此,任善宁议员对于负责巡察的工厂督察对有 关东主给予口头通知是否足够,表示怀疑,并建议应当 场向东主发出法定通知书,指明需要改善的情况,以及 表明稍后会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的意向。

3. 麦世耀先生在回应所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示:

  1. 劳工处的內部指引是,暂时停工通知书应在 发现危险的工作情况后48小时內发出。这 是必须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出的最大时限。 劳工处承诺会尽早发出有关通知书。

  2. 由于暂时停工属严重的事情,因此政府当局 认为,有关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的决定应获 一位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批准,而非由负责 巡察的工厂督察批准,因为后者是较低级的 职员。另一方面,此项安排可有助防止前线
    职员受贿。

  3. 有关运作经验显示,超过80%的东主会依 照工厂督察在巡察时提出的口头意见办事。 在少数有迫切危险的严重个案中,当局确有 充分理由,即时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倘在 暂时停工通知书获批准发出时,当局发现有 关危险情况已予消除或纠正,则不会向东主
    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

  4. 政府当局会考虑该位议员的建议,以书面通
    知书代替工厂督察当场给予的口头意见。

4. 建造业的代表重申其关注事项,并承诺在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的下次会议前,拟备一份详细的建议书,供委
员会考虑。

其他关注事项

5. 议员及代表亦就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1. 条例草案未有清楚阐释以下问题:倘当局已 向有关东主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敦促改善 通知书,该东主是否仍会因触犯有关安全条
    文而被检控。

  2. 当局未就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建议任何上诉
    机制。

  3. 劳工处的指引沒有清楚规定有关撤销暂时停
    工通知书的时限。

  4. 期间如有假期,劳工处应作出有关调配人员 的特别安排,确保尽早进行巡察,查明东主 有否遵照工厂督察的意见办事,以及在东主 纠正危险情况后,撤销暂时停工通知书。

  5. 为确保有关东主适时收到暂时停工通知书, 并适时获悉撤销通知书的事宜,通知书及有 关文件应送达东主的登记办公地点及工地。

此外,建造业的代表亦促请当局拟备一份技术备忘录, 就发出及执行暂时停工通知书及敦促改善通知书订下准 则及程序,而无须倚靠公布內部指引,因为该等指引并
无法定效力。

6. 麦先生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1. 倘有关东主已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中的指示, 劳工处应不会就通知书內列明的触犯事项提 出检控。然而,倘触犯事项仍然持续又或是 牵涉暂时停工通知书的严重个案,劳工处仍
    可能会提出检控。

  2. 政府当局不会建议就敦促改善通知书的发出 设立上诉机制,因为东主如认为他不是或未 曾违反安全条文,他可不理会通知书,而倘 他因不遵从通知书中的指示而被检控,他亦
    可在法院提出诉讼。

  3. 劳工处会尽快处理撤销暂时停工通知书的事 宜,并会尽量在一个工作天內通知有关东主 通知书已予撤销的事宜。劳工处亦会考虑所 需的调配人员安排,确保适时发出并适时撤
    销暂时停工通知书。

  4. 劳工处所拟备的指引初稿已订明须发出暂时 停工通知书及敦促改善通知书的各种情况。 为达致此目的,技术备忘录不会合适,同时, 这亦会需要草拟附属法例,可能耽延条例草
    案的通过。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款

7. 议员就条例草案各条条款提出以下建议:

第2条

  1. 将劳工处处长在接获覆核申请时征询咨询小 组的意见的程序列入拟议第9C(4)条。

  2. 拟议第9C(6)条订明,暂时停工通知书会在东 主「接获」该通知书当日起生效。根据助理 法律顾问1的意见,应修正该条条文,意思 是暂时停工通知书会在「送达东主」当日起 生效,因为证明通知书已送达东主较证明东 主已接通知书容易。此概念亦与有关「通知 书的送达」的拟议第9D条前后一致。

第3条

  1. 根据拟议第10(8)条,东主如「无合理辩解」, 而沒有遵从暂时停工通知书中的指示,则属 可检控罪行。然而,根据拟议第10(9)条,东 主沒有遵从暂时停工通知书中的指示,则属 负上严格法律责任的罪行,无须证明犯罪的 意图。举证准则的分别应再予研究。

  2. 倘将技术备忘录列入条例,须在该备忘录备 妥后才会生效。在技术备忘录备妥前,条例 中现行第11条应继续有效。

政府当局同意考虑有关建议,并在短期內作出回应。

8.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