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38/95/2
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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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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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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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曹振华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麦世耀先生
应邀列席者:
-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 秘书长
- 卫少羽先生
- 香港建造商会
- 副会长
- 谢礼良先生
- 秘书长
- 陈永桐先生
- 香港建造业总工会
- 代表
- 黃智美小姐
- 建造业安全管理学会
- 会长
- 陈越雄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秘书处就条例草案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上
次会议席上所讨论的主要事项一览表,劳工处就建造业
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间所发生的工业意外提供
的统计数字,上述两份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并载于附
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继续研究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
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议员商议的事项撮述
于以下各段。
2. 议员及代表团关注到,由于劳工处所拟备的指引初稿
容许暂时停工通知书在两个工作天內发出,因此发现危
险的工作情况与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可能相隔一段时间。
议员及代表团进一步建议一个两层处理手法,负责巡察
的工厂督察如发现危险的工作情况,则会口头通知有关
东主,并会当场向其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如在指定期
间所进行的改善,未能令工厂督察感到满意,劳工处则
会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根据此处理方法,预期东主如
不能及时作出改善,便会沒有其他选择,只有自行暂时
停工。就此,任善宁议员对于负责巡察的工厂督察对有
关东主给予口头通知是否足够,表示怀疑,并建议应当
场向东主发出法定通知书,指明需要改善的情况,以及
表明稍后会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的意向。
3. 麦世耀先生在回应所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示:
-
劳工处的內部指引是,暂时停工通知书应在
发现危险的工作情况后48小时內发出。这
是必须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出的最大时限。
劳工处承诺会尽早发出有关通知书。
-
由于暂时停工属严重的事情,因此政府当局
认为,有关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的决定应获
一位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批准,而非由负责
巡察的工厂督察批准,因为后者是较低级的
职员。另一方面,此项安排可有助防止前线
职员受贿。
-
有关运作经验显示,超过80%的东主会依
照工厂督察在巡察时提出的口头意见办事。
在少数有迫切危险的严重个案中,当局确有
充分理由,即时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倘在
暂时停工通知书获批准发出时,当局发现有
关危险情况已予消除或纠正,则不会向东主
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
-
政府当局会考虑该位议员的建议,以书面通
知书代替工厂督察当场给予的口头意见。
4. 建造业的代表重申其关注事项,并承诺在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的下次会议前,拟备一份详细的建议书,供委
员会考虑。
5. 议员及代表亦就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
条例草案未有清楚阐释以下问题:倘当局已
向有关东主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敦促改善
通知书,该东主是否仍会因触犯有关安全条
文而被检控。
-
当局未就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建议任何上诉
机制。
-
劳工处的指引沒有清楚规定有关撤销暂时停
工通知书的时限。
-
期间如有假期,劳工处应作出有关调配人员
的特别安排,确保尽早进行巡察,查明东主
有否遵照工厂督察的意见办事,以及在东主
纠正危险情况后,撤销暂时停工通知书。
-
为确保有关东主适时收到暂时停工通知书,
并适时获悉撤销通知书的事宜,通知书及有
关文件应送达东主的登记办公地点及工地。
此外,建造业的代表亦促请当局拟备一份技术备忘录,
就发出及执行暂时停工通知书及敦促改善通知书订下准
则及程序,而无须倚靠公布內部指引,因为该等指引并
无法定效力。
6. 麦先生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
倘有关东主已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中的指示,
劳工处应不会就通知书內列明的触犯事项提
出检控。然而,倘触犯事项仍然持续又或是
牵涉暂时停工通知书的严重个案,劳工处仍
可能会提出检控。
-
政府当局不会建议就敦促改善通知书的发出
设立上诉机制,因为东主如认为他不是或未
曾违反安全条文,他可不理会通知书,而倘
他因不遵从通知书中的指示而被检控,他亦
可在法院提出诉讼。
-
劳工处会尽快处理撤销暂时停工通知书的事
宜,并会尽量在一个工作天內通知有关东主
通知书已予撤销的事宜。劳工处亦会考虑所
需的调配人员安排,确保适时发出并适时撤
销暂时停工通知书。
-
劳工处所拟备的指引初稿已订明须发出暂时
停工通知书及敦促改善通知书的各种情况。
为达致此目的,技术备忘录不会合适,同时,
这亦会需要草拟附属法例,可能耽延条例草
案的通过。
7. 议员就条例草案各条条款提出以下建议:
第2条
-
将劳工处处长在接获覆核申请时征询咨询小
组的意见的程序列入拟议第9C(4)条。
-
拟议第9C(6)条订明,暂时停工通知书会在东
主「接获」该通知书当日起生效。根据助理
法律顾问1的意见,应修正该条条文,意思
是暂时停工通知书会在「送达东主」当日起
生效,因为证明通知书已送达东主较证明东
主已接通知书容易。此概念亦与有关「通知
书的送达」的拟议第9D条前后一致。
第3条
-
根据拟议第10(8)条,东主如「无合理辩解」,
而沒有遵从暂时停工通知书中的指示,则属
可检控罪行。然而,根据拟议第10(9)条,东
主沒有遵从暂时停工通知书中的指示,则属
负上严格法律责任的罪行,无须证明犯罪的
意图。举证准则的分别应再予研究。
-
倘将技术备忘录列入条例,须在该备忘录备
妥后才会生效。在技术备忘录备妥前,条例
中现行第11条应继续有效。
政府当局同意考虑有关建议,并在短期內作出回应。
8.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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