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2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BC/41/95/2
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6年雇佣(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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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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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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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贤女士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人权组)
- 黃庆康先生
-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
- 陆锦滔先生
-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
- 萧艾芬小姐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立法局CB(1)1655/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1683,1685/96-97号文件以及政府当局在
席上提交的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文件其后已
随立法局CB(1)171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2. 主席表示,是次会议将继续逐项研究1996年雇佣(修
订)条例草案和1996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条
文。
3. 由于拟议第15AA(3)条已达到拟议第15AA(1)条的立法
意图,议员因而关注到是否需要订立后者,政府当局为
回应议员的关注,对第8条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建议,法律事务部顾问就此表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将可消除无意间构成刑事罪行的可能性。不过,
他指出,雇主在遵从拟议第15AA(3)条的法律规定方面仍
可能有实际困难。他询问,医生证明书会否以清晰明确
的字眼,列明怀孕雇员不应担当的工作类别,供雇主参
考。
4. 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时重申拟议的三重机制所提供
的保障(即涉及诊治该名雇员的医生的意见,由雇主指定
的医生的第二项意见,以及就怀孕雇员是否适宜担当某
类工作的问题出现两项不同的医学意见时,由劳工处处
长作出裁决)。不过,由于劳工处处长并无法定责任在作
出决定时须征求进一步的医学意见,主席对于拟议安排
有所保留。当局解释,劳工处处长实际上会寻求从卫生
署借调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的专业协助,而类似安排业
已应用于处理涉及长期服务金的个案。经商议后,当局
同意就拟议第15AA(b)条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
定劳工处处长就不同的医学意见作出裁决时,须征求进
一步的医学意见。
5. 部分议员询问是否需要对要求怀孕雇员从事粗重、危
险或有害的工作的雇主施加刑事处罚,当局在回应时认
为,要发挥阻吓作用,实有必要订立拟议的罚则。劳工
处助理处长补充,有关罪行并非涉及严格法律责任,虽
然大部分议员支持刑事处罚的建议,但数位议员认为,
有关条文对雇主过份苛刻,因此有所保留。
6. 条例草案委员会察悉,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强烈反
对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但大部分议员坚决反对
把家庭佣工或其他雇员排除于法定保障范围以外的建议。
不过,部分议员强调有需要研究此条例草案对受影响各
方所造成的影响。议员普遍认为,由于《雇佣条例》自
制定以来,差不多已有30年,当局应根据雇佣形式的变
化,检讨此条例的适用性。当局应议员的要求,同意作
为一项相关的政策事宜,检讨留宿家庭佣工的雇用条件,
并以书面向条例草案委员会通报检讨工作的时间表。当
局亦会在二读辩论此条例草案时回应此问题。
7. 议员察悉当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函件內就
工资的定义所作的澄清。
8. 劳工处助理处长提及有关当作终止合约的拟议第10A
条时作出澄清,倘雇员被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他可视
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在未有给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
情况下终止,该名雇员因而可向雇主申索所有与终止雇
佣有关的款项。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劳工顾问委员会
是经广泛磋商后接纳拟议的一个月期限。而由于把触发
期缩短至14天会令那些确实存在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的雇
主,极易面对涉及推定解雇的申索,当局因此不同意部
分议员提出的此项建议。
9. 部分议员关注,拟议第10A条可能取代雇员根据普通
法视合约已告终止并寻求补偿的权利。他们并提醒当局
注意,一些无良雇主可能滥用一个月的期限,持续拖延
向雇员发放工资。
10. 部分议员建议,当局应引入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订明应用拟议第10A(1)条将以不损害雇员根据普
通法所享有的权利为原则。主席就此指出,这样做可能
带来不良效果,令推定解雇的法律定义变得含糊,因而
破坏拟议第10A(1)条的立法意图。法律事务部顾问就此
表示,《雇佣条例》的各项条文均有对普通法作明示及
暗喻式的提述,若条例草案委员会不反对,可以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形式把对普通法的拟议提述纳入条例
草案,以消除疑虑,这样做并无问题。经商议后,当局
同意提出进一步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在拟议
第10A(1)条保留雇员根据普通法所享有的权利。
11. 当局就拟议第11AA条证实,拟议根据第7条关于年
终酬金或年终赏金所作的推定,只适用于此条例草案若
获得通过并生效后签订的雇佣合约。主席忆述,香港律
师会反对拟议的推定条文,该会担心,这将在不公平的
情况下加重雇主须承担的举证责任,并可能促使雇主在
日后的雇佣合约內清楚订明,年终酬金属赏赠性质。议
员并无就此表达意见,他们察悉,拟议第11AA条获得劳
工顾问委员会支持。
12. 议员认为,此两项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业已完成。
他们并同意应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会议席
上恢复二读辩论此两项条例草案。议员提醒当局在一九
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予必要的通知。
1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零五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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