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5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41/95/2


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6年雇佣(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女士
署理劳工处副处长
曾健和先生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
陆锦滔先生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人权组)
黃庆康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雇主联合会

助理经理
官淑芬小姐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

主席
容马珊儿女士
副主席
罗军典先生
执行委员
王纪伦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与团体及政府当局会商

主席欢迎各有关团体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她表 示,是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听取与会者表达意见,并就 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进行商议。

香港雇主联合会

(立法局CB(1)1247/96-97(01)号文件)

2. 官淑芬小姐在答覆主席时申明香港雇主联合会的立场, 谓由于此条例草案代表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 內三方所达成的共识,因此该会支持此条例草案。该会赞 成在维持本港与邻国之间的竞爭力的同时,逐步改善劳工
福利。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

(立法局CB(1)1247/96-97(03)号文件、CB(1)1382/96-97(01)
号文件及CB(1)1401/96-97(01)号文件)

3. 容马珊儿女士宣称,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是一个有 利益关系的团体,该会代表超过100 000名雇有外籍家庭 佣工(下称「外佣」)的雇主。该会的代表对于劳顾会未 有充分考虑外佣雇主的意见表示失望。该会的代表应主 席的邀请,在席上简介该会提交的立场书的要点,议员
并就以下主要问题进行商议。

禁止指派危险的工作

4.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反对条例草案中禁止雇 主要求怀孕雇员从事「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的条 文。由于该等条文并无根据外佣所从事的日常家务的固 有特性给予此等字句清晰的定义,而体力劳动往往是日 常家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将极易造成纠纷。

5. 署理劳工处副处长回应谓,根据卫生署署长的意见, 倘若怀孕本身并无产生医学上的并发症,则依照正常方 式做家务不会对怀孕的外佣造成伤害。他并指出,在并 无雇有外佣的家庭,怀孕母亲在整段怀孕期负责日常家
务的情况并不罕见。

6. 不过,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指出,医生往往 是根据怀孕雇员所描述的病征给予医学意见。此外,此 条例草案若获得通过,劳工处处长便需在出现两项医学 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负责作最终裁决,这无疑为其带 来额外工作量。署理劳工处副处长在回应时表示,劳工 处处长在处理涉及长期服务金的个案方面亦已获授予类 似的法定权力,而该处辖下的职业健康科亦适宜就此作
出必要的裁决。

7.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提及雇主须在14天內接 纳怀孕雇员的要求,不再指派其从事粗重、危险或有害 的工作的拟议规定,他们认为,雇主实难以在如此短促 的期限內作出替代安排,故此项建议不公平且不可行。 他们指出,外佣雇主多为收入一般的夫妇,他们通常需 全职工作以供养家庭。期望他们可在短时间內另找佣工 替代怀孕外佣的想法不切实际。

8. 当局应主席要求,同意提供卫生署署长就此事给予的 书面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就何为有危险性或非危险 性的家务类别提供进一步意见。鉴于署理劳工处副处长 已证实,海外司法管辖区亦订有法定条文,禁止指派怀 孕雇员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主席要求当局向条例草案
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详情。

可享有雇佣保障的合资格服务期

9.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强烈反对撤销为期12星 期的可享有雇佣保障的合资格服务期的建议。他们指出, 此项建议的实际效果是,一名怀孕的外佣只需为雇主连 续工作四星期,便可享有无薪产假。他们认为,此等条 文罔顾雇主的利益,过份保障外佣,尤其是刚受聘的外 佣,雇主在挑选外佣时,往往依赖海外发出的医疗报告 以及职业介绍所的推荐。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坚称, 要求雇主在四星期內核实新聘外佣的健康状况若非不可 能,亦属不切实际。外佣若怀孕,在其合约期內差不多 一半时间将无法全力工作。李卓人议员建议,有关的职 业介绍所应负责补偿雇主由此而引致的损失。然而,由 于雇主无权监察职业介绍所的表现,香港海外女佣雇主 协会认为,此项建议并不可行。不过,一位议员赞同当 女性雇员怀孕时应为她们提供保障这个目的。

10. 署理劳工处副处长在答覆主席时解释,现行生育保障 制度,是随著当局自八十年代以来提出多项改善建议而 演变。他并提供下列数据,显示尽管本港的外佣数目近 年来不断增加,但她们向雇主提出申索的个案数目却有
所下降:

年份申索数目本港的外佣数目
一九九四年 2,896 141,368
一九九五年 2,655 157,026
一九九六年 2,052 164,299

他并表示,根据劳工处的统计数字,涉及女性雇员据称 因怀孕而遭解雇的个案数目在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 及一九九六年分别有44宗,92宗及61宗。

11.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认为,《雇佣条例》 的现行条文已为外佣提供合理的生育保障。由于此条例 草案对外佣雇主的影响深远,而当局并无深入考虑此方 面的影响和加以处理,该会因此反对此条例草案。鉴于 全职兼可留宿的临时外佣并非可随时或甚至合法地招聘, 而雇主实不可能在短期內安排替工担当可能包括照顾小 孩,残疾或年老家庭成员在內的家务工作,因此,他们 在遵守法例方面会遇到重大的实际困难。

12.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指出,现行法例并无 规定,外佣在分娩后必须继续为同一雇主服务,而外佣 雇主却须独力承担物色替工所需的额外开支,且须负责 照料在自已家中的怀孕外佣。因此,他们并不同意雇主 只会碰上因要重新调派雇员的工作而带来的不便的说法。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强调,外国政府在引入劳工法例 时,会在雇员的权益与雇主的负担之间求取合理的平衡。 他们以英国为例,给予雇员有薪产假并非该国雇主必须 承担的责任,而小型公司的雇主更可向政府索回与有薪 产假有关的开支。为此,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 促请当局从外佣雇主的角度重新考虑此条例草案的影响。

13. 部分议员并不认同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意见,
并提出以下论点:

  1. 就雇佣情况而言,当雇员患病或不适宜工作
    时,雇主有责任另行作出安排;

  2. 当局应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增设幼儿中心及 老人中心,而非拒绝为外佣提供生育保障,
    来处理外佣雇主所面对的实际困难;及

  3. 各方必须根据外佣对本港经济的贡献以及从 改善生育保障的整体目标著眼,考虑她们作
    为雇员的福利。

就产假薪酬对雇员在生子女数目方面的限制

14.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并不支持撤销就雇员 享有产假薪酬而对其在生子女数目所订立的限制。他们 指出,尽管本港家庭的人数出现下降的趋势,但在多数 外佣所来自的菲律宾,印尼及泰国的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此条例草案甚至可能诱发外佣在本港怀孕并分娩,为其
雇主和纳稅人带来负担。

15. 议员就婴儿出生数据提出询问,署理劳工处副处长 在回应时告知与会者,根据统计处的数字,本港诞下第 四胎或更多数目的出生婴儿的母亲,在一九九一年共有 7,069名,一九九三年为2,541名,一九九五年则为1,924 名。当局并无在本港分娩的外佣的数据。对于指外佣只 为享受本港的医疗和生育福利而计划怀孕的说法,一位
议员有保留。

把外佣排除在《雇佣条例》之外

16.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在表达对此条例草案 的立场时,提出一项重要问题,就是外佣就其受雇的性 质而言,应被视作独特的劳工类别,因而适宜把她们排 除在《雇佣条例》之外。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代表 亦提到,《雇佣条例》的现行条文把公务员和与雇主同 住的家庭成员排除在该条例的保障范围之外。

17. 部分议员认为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的建议带有歧 视成份,因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应在适当时候从更 广泛的层面检讨此事。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重申当局提 出此条例草案的目的,就是改善现行《雇佣条例》对女 性雇员的生育保障及相关条文。她补充谓,香港海外女 佣雇主协会所提出的多项关注事项触及一个基本政策问 题,这就是外佣雇主应否被排除于此等法定保障生育条 文的涵盖范围之外。有见及此,此等关注事项应予另行 考虑。不过,主席告知议员和当局,条例草案委员会在 审议此条例草案时,必须适当考虑受影响各方所表达的 关注事项。鉴于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已阐述此条例草 案产生的多项实际困难,因此,条例草案委员会应予以 妥善考虑和处理。她要求当局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
《国际劳工公约第3号》的文本以及《联合国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有关段落。

18. 考虑到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表达的意见,法律事 务部顾问建议,当局就雇主与在其家中留宿的家庭佣工 的雇佣关系的特征,是否存在可合法修改关乎雇员的生 育权利的一般性条文的理据一事,以书面澄清其立场, 此项建议获得主席赞成。当局提供的此等资料将有助议 员考虑不会构成不合法歧视的合理及均衡的理据。

19.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人权组)同意,必须仔细研究外佣 带出的歧视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影响。当局答允向条例草 案委员会提供书面意见。主席亦要求当局对香港海外女 佣雇主协会在意见书內所提要点提供更详细的书面回应。

20.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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