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译)
(立法局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主席容马珊儿女士就1996年雇佣
(修订)条例草案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致函立法局
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
该会指出其是唯一代表全港超过十万名「非商业」性质
的海外家庭佣工的雇主组织。
海外家庭佣工为独特的劳工组别
- 雇主为家庭,不是商业机构
虽然《雇佣条例》将家庭视为一种商业经营
,但雇主并无赚取利润,工作地点在雇主家
中而雇主/雇员间的关系很个人化及基于信
赖。
- 由低收入国家入境的短期外来工人
外籍家庭佣工只是临时的外来工人,按照严
格的入境条件逗留本港,其中最重要的条件
是她们是否适合工作。外籍家庭佣工的合约
亦订明「不适合任职」可成为合理的即时解
雇的理由。倘佣工怀孕,雇主可将其解雇,
因为怀孕令合约不能得以执行。现时的条例
草案建议使佣工可享有生育保障,这会违反
佣工在本港的逗留条件。
该会认为佣工按照合约只能居留两年,而最多只能居留六
年,所以佣工在此时选择怀孕,便是选择在本港「不适合
任职」。因此,佣工应被视为另一组别的劳工组别,需有
不同的规管及雇佣条文。
对雇主的影响
该会认为本港的佣工的雇主大多收入并不丰厚,雇用外地
佣工纯属家庭需要。条例草案有关生育保障的修订建议对
雇主有严重影响,范围不单限于雇主选择及解雇雇员的权
利,以及对分娩假期所要付的各种责任,以致雇员因与分
娩有关的疾病而要放取的假期、其疾病津贴及医疗费用。
有关修订大大提高外地佣工相对于本地工人的各种权益。
例如撤除子女数目限制;立即给与免受解雇的保障;补偿
额由以前的5,000-11,000元提高至14,000元,倘雇主令雇员
担任「粗重、有害及有危险性」的工作,可被视为刑事罪
行,罚款提高至50,000元,连同建议的不公平解雇条例草
案,有关罚款会超过150,000元,这与小型家庭的经济能力
不成比例。该会认为条例草案有以下漏洞,令佣工有机会
滥用该制度:
- 不公平
由于佣工的合约期只为两年,倘佣工怀孕而
不能工作,这对佣主极不公平。怀孕是可以
计划的,因此佣工若在受雇期间怀孕,便是
蓄意违反工作签证有关适合任职的条文。
- 不切实际
由于处理家务涉及体力劳动,倘怀孕女佣取
得医生证明其「不适合」工作,则雇主可能
须要辞去工作,回家打理家务。
- 滥用
诉讼及法律援助
现时外地佣工已有利用法例漏洞去做兼职工
作,并有因虛假、无证据支持及琐屑无聊的
理由控告其雇主,此条例草案会令佣工有更
大动机去进行诉讼,并会花费纳稅入金钱在
法律援助上。
医疗费用/医院设施
此项生育保障会鼓励更多外地佣工怀孕,令
雇主/纳稅人负担更重。刚抵本港的佣工倘
遭解雇,最少也可取得14,000元;倘不公平
解雇条例草案通过后,她们所得的补偿额会
更高。
人权/平等机会
本港政府已透过法例推行性别平等、平等机会、消除种族
歧视等,但该条例草案则不符合此等法例的精神。香港女
性雇主的工作权利及女性外籍佣工的分娩权利会产生矛盾
,而后者往往是经决定后怀孕,违反其签证及合约条件。
国际指引/惯例
A.国际劳工公约
- 第97号移民就业公约--
准许该等外来工人在雇佣保障及社会保
障方面有灵活性。
- 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
保证工作及平等机会,本地工人获得优先。
- 第111号歧视(就业/职业)公约订明「基于某
种工作本身的要求而作出的排除及喜好不应
视为歧视」。
- 第143号外来工作(补充条文)准许基于国家利
益所需而对从事某类工作作出限制。
- 第3号分娩保障公约应用于本港《雇佣条例》
时已予修订,考虑到政府部门的特别需要,
所以不禁止解雇在放取产假而缺勤的女性公
务员。
- 第100项有关保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外来移
民的建议准许将经医生证明不适合工作的外
来工人遣返原居地。
B.外国的经验
- 英国
- 英国的雇佣法例在雇员权益及雇主的责任
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当局会按照机构的
大小及性质而给予豁免或特别考虑。例如
有薪产假,小型机构雇主便可申请发还所
有支付的产假津贴。
- 美国
- 并无有关分娩权利的联邦规例。雇员通常
可得6星期无薪产假,但沒有强制性的有薪
产假权利。
- 台湾/星加坡
- 外来工人倘怀孕或不能通过定期身体检查
便须立刻遣送回国。星加坡的劳工法例对外
来工人另外订有条文。
权利冲突及法定规例
- 建议扩大生育/雇佣保障会与人民入境管制
产生冲突,并会制造更多法律漏洞。
- 香港女性雇主的就业权利与外来工人的生育
权利会产生冲突。
摘要
- 外籍家庭佣工会滥用新制度,生育第三、四
个孩子,并取得补偿。
- 在《雇佣条例》订立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的
条文并不是歧视的做法,因为多个国家亦有
类似的做法。
- 香港女性雇主及外来工人之间的权利/利益
并未取得平衡。公众意见亦支持雇主解雇怀
孕的外籍家庭雇工。
- 条例草案通过会引致更多诉讼,而很多雇主
又不符合资格申领法律援助,这对雇主不公
平。
- 修订项目会容让外籍家庭雇工违反其入境签
证条款及合约条款。
- 政府采用本港尚未采纳的国际劳工公约及建
议,这是鲁莽的做法。
结论
建议的修订,倘获通过,会是草率而未经详细考虑的。女
性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之间的权利必取得平衡,而各方的
利益亦须得到适当的保障。本地居民的权益应较外来工人
的权益获得优先考虑,特别是外来工人涉及故意的选择或
决定。換言之,外来工人的就业保障是有疑问的,特别是
她们透过怀孕,故意违反雇佣合约,令自已「不适合工作
」。这与香港女性雇主的就业权利产生冲突。
该会促请政府当局:
- 使小型机构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获
得豁免,不受建议的修订所规管,并将此
等外来工人排除于《雇佣条例》第III部(生
育保障)之外。
- 未来目标应是完全将外籍家庭佣工排除在
《雇佣条例》之外,并制订另一套专门为
该等工人而设的规例及规定,考虑到雇主
为家庭的性质及雇员的入境情况。此项建
议可简单地实施:将外籍家庭佣工合约说
明第17及18(5)段删除,使合约不再受到《
雇佣条例》所规管。该会建议制订「输入
劳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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