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1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BC/42/95/S2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耀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何俊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高级检察官
张志伟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署任)
黎楝国先生
首席入境事务主任
严钧垲先生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73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第一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当局会晤

2. 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一份参考文件,其附件A及B分 别载述两宗法院裁决,计为R V Shun Shing Construciton &
Engineering Co. Ltd[1993]1HKCLR 69的第74页及R V Hui Wai-
man[1994]2HKCLR 169。

3. 黎楝国先生向议员简述当局对第一次会议上所提出各 点的回应(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34号文件附录):

(a) 《人民入境条例》(以下简称「该条
例」)(第115章)第IVB部所订对雇佣
合约(相对于雇用合约与服务合约)的适
用情况

4. 黎楝国先生表示当局无法找到任何案例,能清楚说明 即使所涉各方的关系属服务合约关系,雇用不合法法受 雇的人仍会干犯该条例第17I条所订的罪行。据律政署 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确定所涉合约是雇用合约抑或服务 合约固然重要,但却非唯一的考虑因素。举例而言,倘 承办人雇用一名明知不可合法受雇的独立分包人,则根 据第17I条,该承办人仍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此外, 所涉的合约是属于雇用合约还是服务合约,须由法院据 有关案件的事实及情况作出裁决。

5. 张志伟先生表示,该条例第IVB部只适用于涉及雇员
以雇佣合约形式受雇的情况。根据第17G条所载的定义,
雇佣合约是指「……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其中一方
同意雇用另一方,而该另一方则同意以雇员身分为雇主
服务……」。另一方面,「雇员」是指「已订立雇佣合
约,接受另一人雇用为雇员……的人。」张先生认为,
倘根据上述定义来研究有关问题,则第17I条并不涵盖 服务合约的情况,因为以服务合约形式进行工作的人并 非雇员,而是独立承办人。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补充,倘 一名雇主利用欺骗手法以服务合约形式雇用不可合法受 雇的人;或是辩方在根据第17I条所提出的起诉中声称, 其所涉的合约属服务合约而非雇用合约,则须由法院据 该宗案件的事实,就合约的真正性质作出裁决。廖成利 议员及李卓人议员亦认为第17I条不应涵盖涉及服务合 约的关系。

6. 夏佳理议员表示,当局应澄清其政策目的是否要将服
务合约的关系豁免于第17I条的适用范围外。他举出以
下假设的例子说明其疑问:甲以服务合约关系采用独立 承办人乙所提供的服务,以执行一项工作,但该项工作 实际上是由受雇于乙的丙执行的,而丙却是不可合法受
雇的。夏佳理议员询问,甲是否已违反第17I条的规定。
黎楝国先生及严钧垲先生回应时表示,在此等情况下,
根据第17I条,乙将会受到检控,因为他是丙的直接雇
主。甲则毋须负上任何责任,因为甲与乙或与丙之间根 本沒有雇佣合约关系。廖成利议员询问,倘甲知道丙是 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甲需否负上责任。张志伟先生表示, 第17I条旨在针对触犯法例的雇主,因此,甲如非丙的 雇主,即毋须承担任何责任。不过,严先生指出,如甲
明知丙是不可合法受雇的而安排其受雇于乙,则根据该
条例第41条,甲会被控协助及教唆雇员违反其逗留条件。

7. 黎楝国先生在总结时表示,第17I条并不涵盖所涉各 方属服务合约关系的情况。倘当局根据该条文检控一名 雇主,而该雇主在法律程序中以不存著雇佣合约为理由
提出免责辩护,则有关案件须交由法院裁决。

8. 叶国谦议员询问可否在法例中清楚订明何种情况不受 第17I条规管。张志伟先生回应时表示,在法例中详列 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不可行。李卓人议员表示,由于 各行业的合约制度繁复,以及要在不同类别的案件中分 辨其中的雇佣关系亦会涉及复杂的问题,因此,任何具 爭议的问题最好还是交由法院裁决。

9. 夏佳理议员询问有否其他方法可以确定,涂谨申议员 在上次会议上所提出、关于上诉法院就该条例第17I条
是否适用于服务合约所作的判例是否存在。主席告知议 员,事务委员会秘书将会致函涂议员,看其能否提供该 项法院裁决的资料。

〔会后补注: 秘书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发出该 函件,要求涂谨申议员提供有关的资
料。〕

(b) 该条例第17I(1A)及38A(3)条关于
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的法定免
责辩护

10. 何蓓茵女士及刘楝国先生表示,第17I(1A)条只订明
雇主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以决定其聘用的雇员
是否可合法受雇,但却沒有为该词下法定定义。法院曾 将「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一词诠释为就所知的途径或资 源来说,一切适当和行得通的步骤。考虑的因素是所采 取的步骤是否可行及切实可行。当局制定此项法例的目 的是要鼓励雇主提高警觉,并在有怀疑时,采取各种可 行方法,查证所聘用的雇员是否可合法受雇。不过,关 于雇主实际上如何作出查证此一问题,根本是难以制订 任何通则或硬性规定。法院在考虑过有关案件的情况后, 如信纳雇主已采取一切可行方法,则所提出的法定免责 辩护便得以确立。当局已采取若干措施协助雇主履行其 法律责任,例如在合约劳工的旅行证件上盖上新的出入 境双语印章,并向外籍家庭佣工及外来工人签发W字头 的身分证。此外,当局亦已加强宣传工作。人民入境事 务处(以下简称「入境处」)设有电话热线及图文传真服 务,协助处理市民的查询,该等查询一般会在同一日內 回覆。黎先生保证,当局在研究每宗案件时均极为审慎,
在提出检控前,不但会详细考虑雇主所提出的任何解释,
亦会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11. 廖成利议员问及在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及 「合理步骤」两种情况下,须承担的责任水平分别为何,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倘雇主须采取一切切实 可行步骤,承担的责任虽非绝对比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
的雇主的责任为重,但亦会较后者重大。正如R V Hui
Wai-man[1994]2HKCLR 169(载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2034号文件附录的附件B)一案所显示,上诉法院
判定,该名雇主即使已根据法例的规定检查该两名属非 法入境者的雇员的身分证,但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 骤以确定该两人的身分。就上述案件的情况而言,法院 认为该名雇主应可采取其他可行方法,诸如向该两名雇 员查问更多其个人资料和过往的工作经验,以及致电入 境处的电话热线,以确定两人所提交的身分证是否真确。
廖议员表示,由于市民日益关注本港的非法雇佣问题,
他同意向雇主加诸更重的责任才是适当的做法。

12. 黎楝国先生向议员简述R V Shun Shing Construciton &
Engineering Co. Ltd[1993]1HKCLR 69的第74页一案(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2034号文件附录的附件A),关
于一名建筑地盘主管虽已在地盘作出多项预防措施,仍
被法院根据该条例第38A(2)条定罪。其后该名主管提出 上诉亦遭驳回,因为上诉法院认为在该种面积及性质的 地盘內只设有一名保安人员当值,实在谈不上已采取一 切切实可行步骤,以防止他人非法进入该地盘。黎先生 指出,该条例第38A(2)及17I(1A)条的分别在于前者并不
涉及是否有雇佣合约。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当局是 根据另一项条文提出检控的,法院应按该案件的事实加 以考虑。一旦证实有一名非法入境者确处身于地盘內, 该名主管即属犯罪,除非他能证明经已采取一切切实可 行步骤以防止非法入境者进入地盘。就上述案件的具体 情况而言,法院认为,从地盘的面积来看,单单聘用一 名守卫是不足够的,法院因而制定该名主管并未采取一 切切实可行步骤。夏佳理议员指上述两项上诉法院判决 应予以详细研究,因为他知道法例中有关条文加诸市民 若干法律责任,而市民本身却可能沒有足够的法律知识。 以完全遵守有关的规定。叶国谦议员表示,当局应公布
详细的指引供市民遵从。

13. 夏佳理议员问及入境处如何处理各项查询,严钧垲 先生回应时表示,入境处人员会尽快处理所有公众查询。 入境处如认为有需要的话,更会将该等查询保存一般时 间。何蓓茵女士表示,待该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 当局将会推出若干旨在教导市民遵从法例的规定,以及 鼓励市民使用入境处的电话查询热线的宣传活动。除上 述活动外,宣传工作亦包括印制资料单张及播放电视宣 传短片。在主席的要求下,当局答应以书面介绍电话查 询热线及储存市民查询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及外来工人事
宜的系统如何运作。

(c) 外籍工人从事临时及兼职工作

14. 李卓人议员表示曾听闻一些指控,指一些无良的职 业介绍所利用雇主作担保,引入额外的外籍家庭佣工来 港非法受雇,例如为本地雇主担任兼职。他询问当局曾 否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严钧垲先生回应时表示,入境处 今年曾先后向六间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控告它们串谋 欺骗政府,或协助及教唆某人向入境处人员作虛假陈述。
他答应于会后就该等案件提供资料。

15. 部分议员询问当局可否采取较灵活的处理手法,准许 外籍家庭佣工在某些特定或临时的情况下,替其指定雇 主以外的其他人从事兼职或临时工作,严钧垲先生及张 志伟先生就此回应时坚持,倘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雇 佣合约,兼职或临时工作是不会获得批准。在确定双方 之间是否存有雇佣合约关系时,所涉工作有否持续性及 是否定期进行,以及该名佣工是否获得报酬等等均为重 要的考虑因素。至于当局会否对此提出检控,则须视乎 有关案件的情况及有否可从轻处理的因素而定。何蓓茵 女士补充,政府所实施的输入劳工政策,只准许外籍工 人从事有关计划所批准的工作。她强调,当局实有需要 保障本地工人,使他们获得其他工作机会。李卓人议员、 廖成利议员及郑耀棠议员亦反对放宽法例,批准外籍工 人从事兼职工作,他们强调此举会引致政策被滥用及会
扰乱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

16. 李卓人议员询问,一名外籍工人(例如外籍家庭佣工) 在等待劳资审裁处就其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期间,
如获入境处批准转換雇主,可否从事兼职工作。黎栋国
先生答谓不可。

17. 主席表示,本港市场对兼职佣工服务的需求甚殷, 但本地工人却无法在此方面应付需求。她促请政府及各 工会加强就业选配工作。郑耀棠议员坚称,许多雇主均 不知道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从事兼职工作是不合法的。因 此,当局实应加强此方面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雇主 在聘用本地人士从事兼职工作时,应尽可能放宽对他们 的要求。李卓人议员表示,对于大部分寻找兼职工作的
本地工人来说,现时市场时薪约50元应该可以接受。他
建议制止外籍家庭佣工从事兼职工作,当局可要求菲律 宾领事馆提供协助,以便将有关的法例规定及违例所处 罚的信息,传达各外籍家庭佣工。黎栋国先生回应时表 示,入境处已全面派发载有详尽资料的宣传单张。事实 上,每名外籍工人来港时,都应该知道本身的法律责任。 他向议员保证,入境处会继续向所有有关方方面传达上
述信息。

18. 严钧垲先生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证实,迄今仍未获悉有 外籍家庭佣工参与竞选活动的个案。张志伟先生表示, 如某人提供该种服务是出于自愿,而并无涉及金钱报酬 的话,此种情况便不属违法。

(d) 检查外籍工人的旅行证件是否有效

19. 夏佳理议员询问,倘一名外籍工人只能提交其旅行 证件的影印本,入境处能否协助准雇主确定该名外籍工 人的身分。何蓓茵女士表示,在沒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 根本无法确定该名工人是否该证件的真正持有人。严钧 垲先生补充,任何拟雇用该名工人的准雇主,必须到入 境处办理各项申请程序,而该处最后便会检查该名工人
的旅行证件正本。

(e) 公众意见

20. 李卓人议员回应主席时证实,并未接获雇员组织就
此草案所提出的意见。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1. 由于夏佳理议员建议进一步研究该两项上诉法院的
裁决,而按照上文第9段所载,涂谨申议员或会提供一
些补充资料,因此,主席表示应召开另一次会议以研究
任何未经处理的事宜。

22.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四十
五分举行。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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