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BC/42/95/S2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夏佳理议员#
    郑耀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高级检察官
张志伟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署任)
黎楝国先生
首席入境事务主任
严钧垲先生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上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人民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入境处」)的 电话查询热线及储存查询纪录的系统

在跟进上次会议的讨论事项时,严钧垲先生告知议员, 每当入境处接到雇主的查询电话时,负责处理该项查询 的人员便会在一标准资料张页上记录查询的详情。需予 以记录的资料包括查询人的姓名、接听该查询电话的人 员姓名、查询的內容及就该项查询所采取的行动等等。 在对话结束前,该名人员会口头告知查询人该处的查询 档号。有关的资料稍后亦会另载于资料单张以外的总登 记册內。这些文件会储存五年。至于在办公时间以外接 到的查询电话,则会先全部录音,并由入境处人员于翌
日回覆。

2. 叶国谦议员建议入境处在每次接到查询后,均向查 询人书面确认其查询,并告知其所属档号;而另一种做 法,就是将全部电话查询录音。此等处理方法有助避免 其他人(例如雇主)与入境处之间出现爭拗的情况,诸如 前者曾否就有关雇佣事宜查询入境处。黎楝国先生及严 钧垲先生回应时表示,鉴于查询电话数量庞大,每日不
下100次,故若上述建议的措施一经实行,便会大大增
加入境处的工作量。由于该处人员须记录查询人的姓名 及地址等资料,以便日后作覆,因此,处理各项查询所 花的时间便会较多,而所需人手亦相应增加。关于将全 部电话查询录音的建议,由于涉及装置所需的录音设备 及须另觅地方储存大量录音带,故亦会大大增加资源的 需求。黎先生表示,现行的查询制度,不但有既定的內 部指引及指示可供入境处人员遵从,更能密切监察日常 运作的情况。在储存纪录方面,他表示各类资料均易于 检索,迄今只接获少量公众投诉。黎先生补充,倘雇主 在检控程序中提出免责辩护,声称事前曾征询入境处有 关法例规定的意见,辩方有责任证明其已向该处查询, 以便法庭衡量其可能性,而这是一项较易遵从的举证准
则。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赞同。

3. 李卓人议员及杨孝华议员认为在现时的情况下,入境 处或毋须以书面回覆所有查询,以及将全部电话查询录 音。李议员表示,法院在决定一宗案件有否法定免责辩 护时,未必需将雇主曾否向入境处查询此点列为考虑因 素,因为法院另有其他验证方法,可决定有关雇主在所 涉案件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
骤」。杨议员察悉大部分查询只是市民就简单的事宜咨 询意见,故出现爭拗的机会不大。何蓓茵女士对此亦有 同感,她表示当局一向的目都是防止违法行为。检控行 动主要是针对严重违法的行为,以收阻吓之效。

4. 经商议后,当局赞成入境处只会在查询人提出要求的 情况下,才以书面作覆。在此等情况下,查询人应以书 面提出其要求,而入境处则会尽快以书面作覆。

向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14号文件)

5. 严钧垲先生向议员简介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该文件
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14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并表示当局本年已先后向六间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控 告它们为外籍家庭佣工安排虛假的合约,或是协助及教 唆他人违反其逗留条件。其中三宗案件已成功定罪,而 余下三宗则仍在等候审讯。关于已定罪的三宗案件,案 中职业介绍所的东主/经理被裁定为外籍家庭佣工安排 虛假的合约,以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或兼职工作。该等 案件在地方法院审讯,并被判处严厉的惩罚,包括在两 宗案件中的被告均被判监禁。严先生补充,当局正考虑 向另外两间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总的来说,自本年一 月起计的检控数字与过去数年同期的数字相若。

6. 杨孝华议员问及外籍家庭佣工从事兼职工作的问题, 黎楝国先生回应时证实,该等工作是不合法的。他表示, 该处知道有关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从事兼职工作的广告告 示,不时可在超级市场等地方看到。他指该处已告知有 关场所的管理人员不可张贴该类告示。

7. 李卓人议员表示,虽然市场对于兼职家庭佣工的需求 甚殷,而找寻此类工作的本地工人亦大有人在,但由于 外籍家庭佣工有较佳的联系网络,故能找到该类工作的 机会亦较大。本地工人无法找到兼职家庭工作的一个主 要原因,可能是他们之间沒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让有关 该类工作机会的资料可互相交流。他认为雇员再培训局 及职业介绍所应在培训、推广及职业选配等范畴,采取 更积极的态度。他表示会发掘其他途径以改善现况。

《人民入境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
第171条对服务合约的适用情况

8. 主席告知议员,由于涂谨申议员不在本港,因此,无
法提供有关涂议员所提出的法院裁决的资料。现在等待
涂议员的回覆。

研究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会议席上讨论
的两宗上诉法院裁决

9. 关于两宗法院裁决,计为R v Shun Shing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Co. Ltd. [1993] 1HKCLR 69 及 R v HUI
Wai-man [1994] 2HKC 441,议员并无进一步意见。

II. 逐一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草案第2条 该条例第17G(2)(a)条

10. 何蓓茵女士表示,在此条项下重新界定「可合法受
雇的人」一词的定义,旨在纠正现行的条文的不善之处,
就是任何香港身分证(以下简称「身分证」)持有人均可 合法受雇,尽管该人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违反其逗留 条件。待建议的修订获通过后,这些人便会变成不可合
法受雇。

草案第3条 该条例第17J(1)(a)条

11. 何蓓茵女士指拟议修订规定雇主有责任先查阅非香 港永久性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然后才与其订立雇佣合 约。此举可令雇主得以检查其准雇员旅行证件上载注的
局限性逗留条件。

12. 李卓人议员问及有关向外籍家庭佣工签发W字头的
身分证的工作进展情况,何蓓茵女士回应时表示,当局 仍未决定全面推行身分证換领工作是否可行,因为考虑 到此举会对该处的运作及资源两方面造成影响。此外, 该处根本沒有法定权力著令外籍家庭佣工交还其现有身 分证。自去年年底开始,该处已为首次进入本港或申请 补发原有身分证的家庭佣工,签发W字头的身分证。何
女士表示,若决定一次过向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签发W字
头的身分证,将需时两至三年才能完成整项工作。

13. 何蓓茵女士进一步表示,为协助雇主易于辨识一名 外籍工人在受雇方面的限制,该处会在外籍家庭佣工及 外来工人的旅行证件上盖上双语的入境印章。该印章清 楚显示证件持有人只准在指定的合约下为指定的雇主工 作,并印明其雇主的姓名及合约编号,此外,她们亦不 准转工。此种双语章会在该等工人首次进入本港或申请 延期逗留时,盖于其旅行证件上。黎楝国先生补充,自 本年五月开始,该处已实施加盖双语印章的程序。直至 一九九七年五月为止,所有工人旅行证件上均应已盖有
新的印章,因为外籍工人一般需在港逗留满12个月后申
请延期逗留。

14. 何蓓茵女士及黎楝国先生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进一步
澄清,条例第17J(1)(a)条涵盖所有不是永久性居民身分
证持有人及沒有香港居留权的工人。这些雇员包括该等 在港有逗留期限的英国公民护照持有人,以及该等须受 局限性逗留条件规限的外籍工人。此等人士的准雇主须 根据拟议条文的规定,检查他们的有效旅行证件。

15. 何蓓茵女士表示,待该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
当局将会展开一连串推广活动宣传新的法例,例如播放
电视宣传短片,及向有关组织作简介等等。

III. 立法时间表

16. 主席表示,倘议员再无进一步问题,条例草案委员 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 报告,建议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 该草案的二读辩论。提交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
截止限期为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

1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五十分结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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