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2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草案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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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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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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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科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谭佩仪女士
- 助理保安司
- 谢美珊小姐
- 消防处
- 防火组消防总长
- 林振敏先生
- 防火组高级工程师
- 黃柏荣先生
- 屋宇署
- 助理署长/法律及管理
- 张孝威先生
- 署理总屋宇测量师/法律
- 林少棠先生
- 律政署
- 法律草拟科顾问
- 鲍以理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立法局CB(2)312/96-97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举行第三次会
议的纪要经委员确认通过。
(立法局CB(2)124/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154/96-97号文件)
2. 委员继续与当局讨论屋宇署视察22幢商业楼宇后制
备的摘要表及有关的图则。
3. 夏佳理议员曾经在条例草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就
摘要表第四页第一个例子提问。林少棠先生回应时表示,
该幢商场现有的三个排烟孔是根据一九八九年的《抗火
结构守则》装置的。这份旧的守则并无订明排烟孔的位
置应相隔多远,但一九九六年的《抗火结构守则》却规
定排烟孔之间不得相隔多于30米。以这份新的守则而论,
屋宇署最终认为上述商场应在地库多安装一个排烟孔。
4. 林少棠先生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有关业主进行所
需的改善工程,应该不会遇到重大困难。何承天议员询
问,这项分析是否同时指消防处的要求。林振敏先生证
实,以上分析并不包括消防处的要求在內,消防处的要
求实际已在条例草案附表2第1(1)段列明。
5. 何承天议员注意到,附表2第1(1)段为「以下消防安全
设备系统的种类即订明商业处所的拥有人可被规定就该
处所而提供者...」,他认为「种类」及「可被规定」等字
眼含糊不清,似乎暗示附表2第(1)(a)至(e)段列出的五类装
置及设备只是部分例子,而非全部所需的装置及设备。林
振敏先生澄清,该五类装置及设备已是全部所需。
6. 为免意义含糊,刘健仪议员提议删除附表2第1(1)段
內「种类」两字。就此,助理法律顾问4指出,附表2
是根据条例草案第5(1)条订立的;第5(1)条的內容是「有
关执行当局可将消防安全指示送达订明商业处所的拥有
人,指示该拥有人须遵从附表2所指的所有或任何规
定」。既然如此,附表2的规定应该已是全部规定。当
局可考虑修改附表2第1(1)段的字眼,以反映这点。
7. 主席总结时表示,附表2第1(1)段的草拟问题,应待
条例草案委员会稍后将草案条文逐一研究时,才再考虑。
8. 林少棠先生表示,屋宇署视察的22幢楼宇当中,只
有一幢在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时会遇到重大的实际困难。
那是一幢战前楼宇,约10年前由一座菜市场改建为购
物商场,这座商场轻微欠妥之处是两道出口楼梯均有两
个斜踏处。然而,由于该幢楼宇已列为历史建筑物,因
此不能进行大型的改动工程。屋宇署会与古物咨询委员
会及有关的业主讨论,寻求解决办法。
9. 何承天议员指出,即使该幢购物商场并非历史建筑物,
业主若要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一样会遇到困难,原因
是工程预计需时最少六个月才能完成,期间商场须暂停
营业。周梁淑怡议员及刘健仪议员同样关注这点。张孝
威先生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所需的改善工程四个月
內便可完成。林少棠先生补充,该幢楼宇不妥之处只属
轻微,进行改善工程不应遇到重大困难,甚至未必需要
暂时关闭商场。
10.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该幢楼宇约于10年前曾经改建,
应已符合当时适用的各份守则,因而达到可接受的消防
安全水平。她觉得虽然该幢楼宇并未符合最新的标准,
但也达到可接受的水平,故她质疑为改善「轻微不妥」
之处,发出进行大型改动工程的指示,理由是否充分。
张孝威先生表示,议员在过去几次会议也有提出这方面
的关注,为释议员的疑虑,当局会建议修改附表2第3
段,订明条例草案所规定适用的三份守则版本,并把
「不时」二字删除。附表2订明的三份守则的版本日后
如有任何修改,必须以附属法例的形式作出。
11. 郭谭佩仪女士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当局建议在
附表2第3段指明三份守则的最新版本(一九九五或九
六年)。周梁淑怡议员认为这项建议的修改并未能解决
议员的疑虑,即在一九九五年照当时适用的守则兴建的
楼宇,亦可能被当局要求进行改善工程,以符合一九九
六年的守则所订的标准。郭谭佩仪女士向议员保证,执
行当局会订定先后次序,在首阶段不会对新落成的楼宇
采取执法行动。
12. 委员与当局深入讨论摘要表第五页的第一个例子及
有关的图则。由于所需的改善工程看来颇为复杂,因此
周梁淑怡议员质疑当局何以在摘要表內说明进行工程预
计沒有实际困难。林少棠先生表示,这间超级市场位于
楼宇的地面层及阁楼。因为阁楼沒有其他出口,因此必
须把现时供往来用的楼梯妥善地围以抗火结构,改良为
出口楼梯,这样便可为阁楼提供一道出口楼梯。进行工
程时毋须暂时关闭超级市场。主席询问是否有其他可行
的方法。林先生表示这是改善现时情况最方便的方法。
13. 何承天议员及夏佳理议员问及超级市场的确实面积。
从其图则看来,总楼面面积(地面层加阁楼)可能刚好超
逾230平方米 即条例草案所定的分界线。何议员认为
如此细小的超级市场,顾客流量也许不大,因此未必需
要两道出口楼梯。况且,一九九六年的《走火通道守则》
容许不超过六层高的建筑物采用单幢楼梯的设计。假如
该座建筑物属于这类楼宇,该超级市场便毋须设有两道
出口楼梯。
14. 林少棠先生回应时表示,他手头上并无资料,可说
明该超级市场的面积,以及该建筑物是否属单幢楼梯楼
宇。不过,一九九六年的《走火通道守则》订明,这类
超级市场必须具备两道出口楼梯。林先生回应主席的询
问时表示,有关的处所以前曾经用作贮物仓,其图则在
七十年代按当时的《走火通道守则》的标准及要求,获
得批核。夏佳理议员指出,假如该处所并无改为超级市
场,又或只有地面层(总楼面面积不超逾230平方米)改
为超级市场,则这个例子便不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內。
15. 主席询问,采用230平方米为分界线的标准为何。
林振敏先生答谓,从消防处的角度来看,假如在一座大
厦內,上下两层楼內部以供往来用的楼梯相连,而又沒
有防火间隔,地面层一旦发生火警,火势很快便会蔓延
至上一层。为防止火势蔓延,当局计算出总楼面面积超
逾230平方米的处所便须安装自动喷洒系统。张孝威先
生认为采取这一分界线是合理的。
16. 主席认为既然在该超级市场內安装自动喷洒系统便
可防止火势蔓延,屋宇署也许毋须规定该超级市场在阁
楼提供另一道出口楼梯。林少棠先生证实事实并非如此。
他指出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四方面:
消防处权力范围內
-
防火装置及设备;
屋宇署权力范围內
-
灭火和拯救的通道;
-
走火通道;及
-
抗火结构。
林先生认为即使超级市场內已装有自动喷洒系统,业主
仍须遵从上文(b)、(c)及(d)三项的规定。否则,发生火警
时如无足够的走火通道,逃生时会出现混乱,以致大家
互相践踏而死。
17. 委员认为,由于有两个执行当局,要求进行的改善
工程亦各不相同,因此当局应设有一个內部的统筹机构
负责统筹两者的要求。郭谭佩仪女士表示,规定提供上
文第16段(b)至(d)三项装置的三份守则属规划环境地政科
负责,但根据条例草案应用这三份守则,却由保安科统
筹。郭谭佩仪女士说,凡有需要,她会咨询规划环境地
政科。
18. 夏佳理议员询问当局有否考虑只委任一个执行当局,
负责执行这条法例。林振敏先生认为,由于消防安全措
施涉及上文第16段所列出的四方面,消防处很难断定
订明商业处所有否遵从属屋宇署职责范围的规定。
19. 由于有关的图则欠了一页,主席把这个例子押后至
下次会议讨论,待当局提供该百货公司地库图则现时欠
缺的一页。
20. 议员已察悉摘要表第七页列出的例子。
21. 下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
二时三十分至六时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22. 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分结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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