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2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草案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李卓人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谭佩仪女士
助理保安司
谢美珊小姐

消防处

防火组消防总长
林振敏先生
防火组高级工程师
黃柏荣先生

屋宇署

助理署长/法律及管理
张孝威先生
署理总屋宇测量师/法律
林少棠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 嘉利大厦火灾惨剧

主席发表开场白

主席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各委员对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 十日嘉利大厦所发生的火灾惨剧表示遗憾,并向火灾的 死伤者及其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主席察悉总督在火灾 发生后曾表示,希望立法局会加快消防安全(商业处所) 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并尽快通过该条例草案。主席认 为此说法有误导之嫌,因为当局所提出的条例草案并沒 有涵盖嘉利大厦所属的该类商业处所。议员对此亦有同
感,并要求当局澄清此事。

当局作出澄清

2.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规定该等总 楼面面积超逾230平方米、用作进行条例草案附表1所列 载的订明商业活动的商业处所,必须改善其消防安全措 施。订明商业活动主要是指该等能吸引大量顾客前往有 关处所的活动,计有银行业务、场外投注、珠宝或金饰 业务、作超级市场、特大超级市场或百货公司用途,或 作商场用途。关于嘉利大厦,由于其高层单位是用作商 业办公室用途,故不纳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內,而其 低层是用作百货公司用途,故应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
內。

3. 首席助理保安司补充,根据条例草案第24条,只有在 所作的修订有助达致条例草案的目的的情况下,保安司 方可修订附表1,加入其他类别的商业活动。当局在研究 应否作出修订以涵盖属嘉利大厦该类的商业处所时,会
采取开放的态度。

讨论

4. 黃秉槐议员认为嘉利大厦的火灾与一九九二年在国际 大厦发生的火警颇为相似。两宗意外均揭示了下述有关
旧式商业楼宇所存著的问题:

  1. 欠缺自动喷洒系统致令火警的救援工作极度困难;及

  2. 楼宇管理失当以致走火通道被阻塞亦无人理会。

5. 黃秉槐议员又指出楼宇在进行装修工程期间,防火工 作是很重要的。黃议员曾于一九九二年撰写一篇文章(见 立法局CB(2)315/96-97号文件),详述各项能达致防
火目的的措施。

6. 刘健仪议员认为当局应采用宏观的方法,检讨是否有 需要改善各类处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而非局限于若干类 别的商业处所。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表示,在提出是 项法例之前,消防处已对各类处所进行一连串检查。在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间,消防处曾检查各类商业处所,事 后致函有关的业主,要求他们在其处所內装置自动喷洒 系统。一九九五年,消防处进行了一项防火运动,其主 要对象是商业处所。该处并向全港各主要商业机构派发 有关商业处所如何防火的录影带。一九九六年,消防处 又进行另一防火运动,是次则针对工业处所。当时消防
处与劳工处联手检查超过6 500间工业处所,其后并向
有关的业主发出劝戒信。

7. 主席总结时表示,此事会交由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跟进。

(会后补注: 保安事务委员会及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 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举 行联席会议,讨论当局就嘉利大厦火警
提交的调查报告书。)

II. 与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局CB(2)491/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124/96-97号文件的附录)

当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覆函

8. 首席助理保安司请议员参阅已于会议上提交、当局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出的覆函。

(会后补注: 该覆函已于会后随立法局CB(2)491/96-97
号文件送交缺席的议员。)

覆函(a)项 ─ 发出消防安全指示的指引

9. 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倘条 例草案并沒有重大的修改,当局可在该法例获通过前,
备妥有关的指引。

覆函(c)项及附件 ─ 条例草案的实施计划

10. 周梁淑怡议员及何承天议员认为,当局于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发覆函附件列载的拟议实施计划可以 接受。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当局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
草案內。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由于用作条例草案附表1所 列载、订明商业活动的处所的数目经常转变,因此,实 施计划內所涉处所的数目,以及完成实施计划每一阶段 的执法行动所需的时间,都只是基于现时可供使用的资 料所作出的估计而已,日后或会有所转变。为使处理方 法更具弹性,当局认为较可取的做法是不将该项实施计 划纳入条例草案內。不过,为释除议员及业內人士的疑
虑,当局打算:

  1. 公布该项实施计划;

  2. 承诺执行当局会按照该项实施计划采取执
    法行动;及

  3. 每当完成实施计划某一阶段后,会先咨询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然后才展开下一 阶段的工作。

12. 黃秉槐议员明白如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草案內 会有困难。他建议当局与业內人士商讨,然后将该项计 划以作业备考的形式发给业內人士。周梁淑怡议员认为 此举仍不足够,因为租用人/占用人可能完全不知道已 有该等作业备考。她认为必须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 草案內,让有关商业处所的拥有人及占用人更明确知道 需于何时展开改善工程。为使处理方法能更具弹性,当 局可在条例草案內加入条文,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执行 当局可不按照实施计划采取执法行动。

13. 主席建议当局在条例草案內加入实施计划的简明版 本,例如订明在法例制定后首五年,除在若干特殊情况 下,执行当局不会对该等在一九八零年后获发给入伙纸
的订明商业处所采取执法行动。

14. 经讨论后,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考虑议员在上文第 12及13段所表达的意见,研究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
草案內是否可行。

覆函(d)项 ─ 将遵从条例草案附表2第2段的建
造规定的责任由拥有人及占用人分担

15. 议员审悉当局的覆函,并表示明白到将遵从条例草 案附表2第2段的建造规定的责任由拥有人及占用人分 担,会涉及若干困难。他们接纳当局的建议(立法局 CB(2)299/96-97(01)号文件的附件),即应由拥有
人负责遵从有关的建造规定。

当局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覆函

覆函(c)项 ─ 当局对香港工程师学会一九九六
年九月二十七日来函的意见

16. 关于覆函(c)(ii)项,议员关注遵从消防安全指示 的「合理期限」的问题。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回应主 席的询问时表示,消防处一般会给予拥有人三至六个月 时间装置自动喷洒系统。此期限亦会在消防安全指示內 订明。倘装置工程未能于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消防处会 视乎装置工程的进展,延长有关的期限;但倘装置工程 根本仍未展开,该处会向该名拥有人采取法律行动。

17.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当局应让市民知道,当局根据条 例草案采取执法行动时,将会如何引用「合理」此一概 念。举例而言,倘拥有人/占用人对于要在指定期限內 完成所需的改善工程,遇到实际困难,他可申请延期。 执行当局如信纳拥有人/占用人确实遇到困难,便会接 纳他以此作为其未能在订明期限內遵从消防安全指示的 「合理辩解」,并准许延长有关的期限。周梁淑怡议员 建议保安司在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时,将上述事项 纳入其演辞內,当局对此表示同意。

覆函(d)项 ─ 当局对香港工程师学会一九九
六年九月十八日来函的意见

18. 关于覆函(d)(iv)项,议员认为当局实有必要确定 是否有需要制定法例,规定处所在进行装修工程期间须 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主席表示,此事将交由保安事务委
员会跟进。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9.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IV. 结束会议

20. 会议于上午九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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