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2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草案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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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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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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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科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谭佩仪女士
- 助理保安司
- 谢美珊小姐
- 消防处
- 防火组消防总长
- 林振敏先生
- 防火组高级工程师
- 黃柏荣先生
- 屋宇署
- 助理署长/法律及管理
- 张孝威先生
- 署理总屋宇测量师/法律
- 林少棠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主席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各委员对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
十日嘉利大厦所发生的火灾惨剧表示遗憾,并向火灾的
死伤者及其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主席察悉总督在火灾
发生后曾表示,希望立法局会加快消防安全(商业处所)
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并尽快通过该条例草案。主席认
为此说法有误导之嫌,因为当局所提出的条例草案并沒
有涵盖嘉利大厦所属的该类商业处所。议员对此亦有同
感,并要求当局澄清此事。
2.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规定该等总
楼面面积超逾230平方米、用作进行条例草案附表1所列
载的订明商业活动的商业处所,必须改善其消防安全措
施。订明商业活动主要是指该等能吸引大量顾客前往有
关处所的活动,计有银行业务、场外投注、珠宝或金饰
业务、作超级市场、特大超级市场或百货公司用途,或
作商场用途。关于嘉利大厦,由于其高层单位是用作商
业办公室用途,故不纳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內,而其
低层是用作百货公司用途,故应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
內。
3. 首席助理保安司补充,根据条例草案第24条,只有在
所作的修订有助达致条例草案的目的的情况下,保安司
方可修订附表1,加入其他类别的商业活动。当局在研究
应否作出修订以涵盖属嘉利大厦该类的商业处所时,会
采取开放的态度。
4. 黃秉槐议员认为嘉利大厦的火灾与一九九二年在国际
大厦发生的火警颇为相似。两宗意外均揭示了下述有关
旧式商业楼宇所存著的问题:
-
欠缺自动喷洒系统致令火警的救援工作极度困难;及
-
楼宇管理失当以致走火通道被阻塞亦无人理会。
5. 黃秉槐议员又指出楼宇在进行装修工程期间,防火工
作是很重要的。黃议员曾于一九九二年撰写一篇文章(见
立法局CB(2)315/96-97号文件),详述各项能达致防
火目的的措施。
6. 刘健仪议员认为当局应采用宏观的方法,检讨是否有
需要改善各类处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而非局限于若干类
别的商业处所。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表示,在提出是
项法例之前,消防处已对各类处所进行一连串检查。在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间,消防处曾检查各类商业处所,事
后致函有关的业主,要求他们在其处所內装置自动喷洒
系统。一九九五年,消防处进行了一项防火运动,其主
要对象是商业处所。该处并向全港各主要商业机构派发
有关商业处所如何防火的录影带。一九九六年,消防处
又进行另一防火运动,是次则针对工业处所。当时消防
处与劳工处联手检查超过6 500间工业处所,其后并向
有关的业主发出劝戒信。
7. 主席总结时表示,此事会交由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跟进。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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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事务委员会及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
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举
行联席会议,讨论当局就嘉利大厦火警
提交的调查报告书。) |
(立法局CB(2)491/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124/96-97号文件的附录)
8. 首席助理保安司请议员参阅已于会议上提交、当局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出的覆函。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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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覆函已于会后随立法局CB(2)491/96-97
号文件送交缺席的议员。) |
9. 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倘条
例草案并沒有重大的修改,当局可在该法例获通过前,
备妥有关的指引。
10. 周梁淑怡议员及何承天议员认为,当局于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发覆函附件列载的拟议实施计划可以
接受。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当局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
草案內。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由于用作条例草案附表1所
列载、订明商业活动的处所的数目经常转变,因此,实
施计划內所涉处所的数目,以及完成实施计划每一阶段
的执法行动所需的时间,都只是基于现时可供使用的资
料所作出的估计而已,日后或会有所转变。为使处理方
法更具弹性,当局认为较可取的做法是不将该项实施计
划纳入条例草案內。不过,为释除议员及业內人士的疑
虑,当局打算:
-
公布该项实施计划;
-
承诺执行当局会按照该项实施计划采取执
法行动;及
-
每当完成实施计划某一阶段后,会先咨询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然后才展开下一
阶段的工作。
12. 黃秉槐议员明白如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草案內
会有困难。他建议当局与业內人士商讨,然后将该项计
划以作业备考的形式发给业內人士。周梁淑怡议员认为
此举仍不足够,因为租用人/占用人可能完全不知道已
有该等作业备考。她认为必须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
草案內,让有关商业处所的拥有人及占用人更明确知道
需于何时展开改善工程。为使处理方法能更具弹性,当
局可在条例草案內加入条文,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执行
当局可不按照实施计划采取执法行动。
13. 主席建议当局在条例草案內加入实施计划的简明版
本,例如订明在法例制定后首五年,除在若干特殊情况
下,执行当局不会对该等在一九八零年后获发给入伙纸
的订明商业处所采取执法行动。
14. 经讨论后,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考虑议员在上文第
12及13段所表达的意见,研究将该项实施计划纳入条例
草案內是否可行。
15. 议员审悉当局的覆函,并表示明白到将遵从条例草
案附表2第2段的建造规定的责任由拥有人及占用人分
担,会涉及若干困难。他们接纳当局的建议(立法局
CB(2)299/96-97(01)号文件的附件),即应由拥有
人负责遵从有关的建造规定。
16. 关于覆函(c)(ii)项,议员关注遵从消防安全指示
的「合理期限」的问题。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回应主
席的询问时表示,消防处一般会给予拥有人三至六个月
时间装置自动喷洒系统。此期限亦会在消防安全指示內
订明。倘装置工程未能于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消防处会
视乎装置工程的进展,延长有关的期限;但倘装置工程
根本仍未展开,该处会向该名拥有人采取法律行动。
17.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当局应让市民知道,当局根据条
例草案采取执法行动时,将会如何引用「合理」此一概
念。举例而言,倘拥有人/占用人对于要在指定期限內
完成所需的改善工程,遇到实际困难,他可申请延期。
执行当局如信纳拥有人/占用人确实遇到困难,便会接
纳他以此作为其未能在订明期限內遵从消防安全指示的
「合理辩解」,并准许延长有关的期限。周梁淑怡议员
建议保安司在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时,将上述事项
纳入其演辞內,当局对此表示同意。
18. 关于覆函(d)(iv)项,议员认为当局实有必要确定
是否有需要制定法例,规定处所在进行装修工程期间须
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主席表示,此事将交由保安事务委
员会跟进。
19.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20. 会议于上午九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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