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554/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草案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卓人议员*
    曾健成议员*

应邀列席人士:

议程第II项

零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
主席
马景煊先生
执行总监
白恩诺女士

议程第III项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唐振寰先生
刘智强先生
戴格斯先生
卫少羽先生
香港建筑师学会
王炎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 通过条例草案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64/96-97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举行第二次会议 的纪要经委员确认通过。

II. 与零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代表会晤

(立法局CB(2)37/96-97号文件附录1)

马景煊先生发言

2. 马景煊先生阐释零售管理协会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 日递交的意见书(立法局CB(2)37/96-97号文件附录1)內 申述的三点意见。他的发言综述如下:

  1. 草案第3条──「拥有人」的定义

    「拥有人」一词应单指「业主」,不应包括 「租客」在內。条例草案应言明业主须负责 涉及资本开支的大型装置,例如自动喷洒系 统,而租客则只须负责轻型设备,如手提灭
    火筒。

  2. 附表1──订明商业活动

    条例草案附表1所胪列的订明商业活动并不 全面。其他可吸引大量顾客到有关处所的商 业活动,例如药房、快餐店、电器用品公司
    及家俬公司,亦应包括在內。

  3. 实施法例前应给予三年宽限期

    在零售店內进行大型改善工程会严重影响有 关租客的业务。举例而言,店铺可能需要关 闭一段时间,才可进行安装自动喷洒系统的 工程,对租客甚不公平。因此,法例应待租 约期满后才生效,以便租客能考虑这个因素, 才决定是否续约。为符合一般租约年期,宽
    限期应长达三年。

讨论

「拥有人」的定义

3. 马景煊先生回应部分议员的询问时证实,零售管理协 会提议把「拥有人」界定为「业主」,另外:

  1. 一如上文第2(a)段所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清 楚界定业主及租客分别应负的责任;或

  2. 在条例草案中清楚说明执法行动会针对业主, 业主可决定是否自行遵从规定,倘若租约有 所订明,或可要求租客遵从规定。

4. 刘健仪议员认为上文第3(a)及(b)段所载零售管理协会 提出的两项建议互相矛盾。马景煊先生表示,零售管理 协会认为,条例草案建议消防安全指示可送达业主与租 客,相比之下,该会的建议较可接受。

5. 部分议员就上文第3(b)段所载零售管理协会的建议提 出询问,马景煊先生回应时表示,大部分商业租约均订 明业主可要求租客在有关处所进行某些改善工程。由此 引申,大家亦可假设业主可要求租客遵从消防安全指示。 刘健仪议员则持不同意见;她指出,并非所有商业租约 均具备条文,清楚界定业主与租客进行改善工程的责任, 尤以那些非经法律界专业人士安排下签订的租约为然。 倘若第3(b)段所载零售管理协会的建议获接纳,业主与 租客可能会因进行改善工程责任谁属的问题而发生爭拗。 夏佳理议员亦指出,建议可能对商场內小型单位的个别 租客造成严重的影响,因为业主可能要求他们进行费用 高昂的大型装置工程。经讨论后,马先生明确表示零售 管理协会较属意于第3(a)段的建议,而非3(b)段的建议。

扩阔条例草案附表1的范围

6. 何承天议员询问零售管理协会的会员是否支持上文第
2(b)段所载该会的建议,扩阔条例草案附表1的范围,收
纳其他商业活动,如快餐店及电器店等。马景煊先生表
示,零售管理协会会员支持当局的建议,规定总楼面面
绩超逾230平方米的商业处所必须装置自动喷洒系统。

7.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为求清晰与公平,当局应重新考
虑附表1收纳的商业活动。举例而言,根据条例草案现
时的版本,执法行动只针对在总楼面面绩超逾230平方
米的商场內经营的快餐店;有相同顾客流量,但独立经 营的快餐店则不受影响。关于这点,马景煊先生认为珠 宝店与电器店顾客都是川流不息的,既然前者已纳入附
表1內,马先生不明白何以后者却不然。主席指出,这
两种业务并不完全可相提并论,原因是珠宝店为安全计, 一般会安装双重门,一旦发生火警,难免会妨碍逃生。

III. 与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
筑师学会代表会晤

(立法局CB(2)310/96-97号文件)

卫少羽先生发言

8. 卫少羽先生向议员讲述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 师学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拟备的联合意见书。该 意见书在会上提交。

【会后补注: 联合意见书于会后随立法局
CB(2)310/96-97号文件送交
缺席委员。】

9. 大致上,卫少羽先生表示,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 建筑师学会都支持条例草案的精神,但却对于这条法例 实施后所带来的问题表示关注。除了联合意见书所陈述 的问题外,卫先生亦指出,条例草案摘要说明第2段表 示,「订明商业活动包括银行业务、场外投注、作百货 商店或商场用途以及在经常有公众人士出入的处所进行 的相类活动」。「相类活动」一词含意广泛,可指不包 括于条例草案附表1的各种各类活动,使条例草案的涵 盖范围变得含糊。举例而言,「相类活动」是否包括在 两个市政局辖下的综合大楼及经常有市民出入的政府办 事处/收银处等地点进行的活动,并不清楚。

讨论

联合意见书第9段──条例草案对
长期租约及海外投资者的影响

10. 主席就联合意见书第9段提出询问,卫少羽先生表 示,条例草案对长期租约及海外投资者造成的实际影响, 视乎各份守则日后修订的频密程度及修改的多少而定。 无论如何,要遵从一份经修改的守则,便得在有关的处 所进行某些工程。倘若工程由业主负责,他可能要求租 客把店铺暂时关闭,直至改善工程完成为止。倘若工程 由租客负责,他便须负担工程的费用。以上两种情况, 都会令租客蒙受经营成本增加之苦,以致海外投资者不 愿意在香港租用商业处所。刘智强先生指出,条例草案 一经通过,部分在本港经营的美式超级市场可能须进行 大型改善工程。若须在八年或十年的租约期內采取执法 行动,租客的损失由谁补偿便顿成疑问。

联合意见书第14、16及17段──
给予现时并无装置喷洒系统的处所、
兴建中的楼宇及新落成楼宇宽限期

11. 夏佳理议员要求代表澄清联合意见书第14、16及
17段所指「宽限期」的意义。他质疑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及香港建筑师学会是否希望条例草案永久豁免现时并无
装置喷洒系统的处所、兴建中的楼宇及新落成的楼宇, 而非给予宽限期。戴格斯先生明确表示他们要求的是宽 限期。卫少羽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说,香港 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师学会很难判断并无装置喷洒 系统的处所应获给予多长的宽限期,因为这些处所大都 不是由两会会员所拥有。至于新落成的楼宇,两会认为 这些楼宇理应沒有重大的缺点,因此建议宽限期由五至
十年不等。

12. 夏佳理议员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所需的改善工程 可能无法进行。然而,任何订明商业处所的业主如不遵 从消防安全指示,即属犯罪。刘智强先生表示,香港地 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师学会对这个问题同样感到关注。 尽管他们相信执行当局会尽量以务实而合理的方法执行 法例,但他们担心商业处所的业主如不能遵从消防安全 指示,便会受到刑罚。关于这点,他们察觉到当局已鉴 定500座大部分在1973年前落成、总楼面面绩超逾230
平方米,而又沒有装置喷洒系统的楼宇,作为第一阶段 执法行动的对象。因此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师 学会向当局提出以下建议:

  1. 首先以上述500座沒有装置喷洒系统的楼宇 及另外500座相同性质,但属房屋委员会辖 下的楼宇作为执法对象;及

  2. 针对这1 000座楼宇的执法行动完成后,检
    讨执法时是否遇到困难,以及执法行动应否 推广至已装设喷洒系统的楼宇。

13. 夏佳理议员认为,从消防安全角度来看,装置自动 喷洒系统故然重要,而一旦发生火警时,有足够的走火 通道亦极之重要。因此,著眼点不应只放在沒有装置喷 洒系统的楼宇,那些已装有喷洒系统,但并无足够走火 通道的楼宇亦应留意。唐振寰先生附和这点。不过,他 指出当局既然不能同时对所有订明商业处所采取执法行 动,便须安排先后次序。由于缺乏自动喷洒系统属最严 重的问题,自然应先向沒有这种装置的楼宇采取执法行 动;沒有足够走火通道,又或有其他缺点的楼宇应稍后
处理。

14. 夏佳理议员提议请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师 学会就屋宇署调查22座商业楼宇后所作分析及该等楼 宇的图则发表意见。其他委员亦表示赞成。

【会后补注: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发出的信件 (立法局CB(2)124/96-97号文件的附录)及 有关的图则(立法局CB(2)154/96-97号文 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送交香港 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师学会,征询
他们的意见。】

联合意见书第14段──执法时间表

15.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建筑师学会认为,当局应 制订执法时间表,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向所有受影响 的业主与租客公布。主席亦持类似的意见,他认为当局 应公布将受这条法例影响的处所的名称。周梁淑怡议员 则认为,倘若在有关的业主/租客未有机会改善其处所 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不公平。

16. 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宣布日后再举行会议,讨论这
个问题。

IV. 下次会议日期

17. 下次会议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下午
四时三十分于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V. 结束会议

18. 会议在上午十时零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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