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8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44/95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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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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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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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国宝议员
夏佳理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 林启忠先生
- 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银行)
- 简达恒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 李令翔先生
- 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
- 陈黃穗女士
- 消费者委员会法律事务组主任
- 容爱伦女士
- (Visa)威士国际组织香港/澳门区总经理
- 严伟行先生
- (Visa)威士国际组织香港/澳门区晶片卡发展经理
- 陈俊贤先生
- (Visa)威士国际组织亚太区储值咭市场推广/
- 执行副董事
- Rodolphe CHABANEL先生
- 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主席
- 张绍成先生
- 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秘书
- 陆景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 刘国昌先生
主席欢迎陈黃穗女士、容爱伦女士以及政府当局及香港
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的代表出席会议。
2. 应主席邀请,陈女士简介消费者委员会就规管多用途
储值咭的拟议法律架构所提出的意见,有关意见已详载
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0(01)号文件。虽然消费
者委员会欢迎引进新产品,令消费者感到更方便,但该
会认为有需要对多用途储值咭的发行作出规管,为消费
者提供保障,并且容许市场上出现公平竞爭。
3. 消费者委员会备悉拟议法例就有关保障消费者用以购
入多用途储值咭的款项所订定的各项保护措施。然而,
该会认为,此类不会为储值咭持有人带来任何利息的款
项应得到更佳的保障。该会建议,当局或应规定发行机
构将存款存入一个独立信托账戶,以免有关款项因有关
机构其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而受到影响。
4. 消费者委员会亦关注到此种新付款制度的使用者会获
提供何种保障,尤其是会否存有纪录供核实或取回尚未
使用的储值款项、有关防止伪造的保安程序及有关机构
须负的责任的限制。该会认为,发行机构应遵守《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并且不应在未经授权下而披
露客戶的资料。该会亦建议,机构应发出清晰的资料,
说明其储值咭的接受程度,并应设立申诉机制,处理消
费者因有关零售商就接受储值咭付款订下不合理条件而
产生的不满及提出的投诉。该会建议,当局应按适当情
况将此等措施包括在银行业实务守则或发牌/批核条件
內。
5. 消费者委员会同意,在处理此种新付款制度时务须审
慎,以确保客戶的款项受到保障,但该会亦同样关注到
有意加入这个市场的人士不会面对任何重大障碍。因此,
该会建议,金管局应将竞爭条文(类似适用于广播牌照及
电讯牌照者)列入批核或豁免条件內。目的在于禁止发行
机构作出妨碍竞爭的行为。
6. 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表示,金管局对消费者委员会提
出各点意见的回应载于立法局CB(1)108/96-97(01)号文件。
他表示,金管局同意消费者委员会所提出的大部分意见,
而倘维护客戶的利益及确保有关款项受到保障,亦会有
助保障整个新付款制度。不过,《银行业条例》的主要
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及存戶,而竞爭问题并
非在此条例的范围內。为购入储值咭而缴付的款项应较
活期存款得到更佳的保障,但由于存放于来往戶口的款
项亦不会为客戶带来任何利息,故简达恒先生对此点持
保留意见。就成立一个独立信托账戶的建议,他认为未
必有需要作出此项安排,因为拟议规管会确保金管局可
就「资金」管理订立条件,而非银行发咭人须成立特别
目的公司,确保提供一份资产负债表,清楚显示资本充
足比率及有关其他审慎经营规定的资料。
7. 至于多用途储值咭的保安规定,简达恒先生指出,金
管局会设立一个精密的系统,防止伪造情况发生。金管
局会要求发咭人证明其储值咭受到完备的晶片保安装置
及风险管理程序的保障。倘失咭被送还银行,如Mondex
咭等部分储值咭,由于与客戶戶口有联系,会确保持咭
人取回尚未使用的款项。持咭人如使用个人密码,亦可
防止任何未经核准人士使用该咭。
8. 至于该等为购入电子价值而支付的款项会否一概归入
「存款」的定义,以致该等款项根据《公司条例》第265
条的优先付款规定获得优先处理的问题,简达恒先生表
示,此事需要进一步商议。当局可在遇到实际的个案时
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或透过主体或附属法例,处理该等
问题。政府当局仍未就此问题有明确意见。
竞爭
9. 议员普遍支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禁止发行机构作出
妨碍竞爭行为的意见。李国宝议员询问,有关妨碍竞爭
的问题可否由银行业实务守则处理,简达恒先生在回应
时表示,虽然金管局察悉消费者委员会就竞爭问题所提
意见的可取之处,但对不属《银行业条例》范围的商业
问题作出正式规管,他持保留意见。银行业实务守则如
处理过多备受爭议的问题,而该等问题和正常的银行与
客戶关系并无直接关系,亦非理想的安排。此问题亦可
能延误拟备守则的工作。
10. 李国宝议员建议,当局应实施有关防止垄断市场的
规则,确保银行业內公平竞爭。林启忠先生就此建议表
示,消费者委员会正在编制一份有关本港一般竞爭环境
的报告,政府当局会参照报告结果,就此问题进行整体
检讨,研究是否有需要订出立法或行政措施,以便推广
一个健康的竞爭环境。消费者委员会的陈女士在回应时
认为,由于整体检讨会需时完成,而市场情况瞬息万变,
倘政府当局早日采取行动,禁止个别行业作出妨碍竞爭
的行为,则会属明智的做法。主席同意陈女士的意见,
并要求当局检讨此事,以便进行进一步讨论。
11. 夏佳理议员认为,消费者委员会所陈述的意见,似
乎对储值咭的安全及消费者的保障这两方面较对公平竞
爭这方面更著重。夏佳理议员察悉,认可机构很可能会
是多用途储值咭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他认为不应禁止非
银行的机构发行有限价值的储值咭。倘当局有需要在这
方面作出规管,他建议规管的形式可以是对储值咭的储
值订立法定最高限额(例如1,000元)。简达恒先生在回应
时表示,有关法例可涵盖此项做法,而当局会考虑,倘
非银行发行人符合若干条件(例如储值额的限制),则可
获得豁免。他补充说,就晶片保安装置及风险安排等方
面,无论是银行或非银行发行人都不应获得优待。他向
议员保证,拟议体制的灵活程度会足以应付市场未来的
发展,政府当局会避免出现过分规管的情况,以致窒碍
产品创新及竞爭。就应否设立多咭制度去确保零售商接
受顾客以各类咭付款的问题,简达恒先生表示,其可行
性会视乎市场的实际发展而定。现阶段技术上可能会有
困难,因为有兴趣发行储值咭的机构在设计储值咭方面
采用不同科技。
12. 消费者委员会的陈女士在回应夏佳理议员的意见时
澄清说,消费者委员会希望在竞爭与保障消费者(例如款
项的保安问题)两方面取得平衡。在这方面,该会认为,
金管局应担任监察角色,透过规管、发牌及豁免条件进
行监察。
13. 黃钱其濂议员询问,拟议法例是否涵盖有关透过全
球资讯网络提供银行服务的事项。简达恒先生在回答时
表示,透过全球资讯网络使用数码现金,现时尚未普遍,
暂时亦不大可能成为大众化产品。有鉴于此,此事项不
会在有关法例的范围內,然而,政府当局会留意这方面
的发展情况。
14. 就在全球资讯网络进行银行活动这个较广泛的问题,
简达恒先生指出,在保安方面会发生多种危险情况,例
如在全球资讯网络泄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金管局正
在研究在全球资讯网络刊登离岸银行服务广告的行为是
否违反《银行业条例》第92条。
15. 简达恒先生回覆主席查询时表示,就智醒钱计划而
言,倘发行智醒钱储值咭的银行被清盘,持咭人可赎回
多少款项,将视乎该发咭银行有何资产及负债。持咭人
所获的安排跟其他存款人士相若,惟须视乎参与智醒钱
计划的发咭银行之间是否订有分担损失的协议。除非清
盘事件在较大规模上导致用戶对参与计划的各间银行所
发行的储值咭普遍失去信心,否则某家发咭银行被清盘,
应不会对其他成员银行构成影响。
16. 主席询问,倘外地的Mondex咭发行机构出现严重的
财政困难,本地的Mondex计划会否受到影响。简达恒先
生表示,只有本港的Mondex电子货币创制机构,才能发
行港元币值的Mondex电子货币,而该等机构必须备有安
全稳健的流动资产支持,并且要受到金管局监察。至于
将此等电子货币分销或转移到外地客戶的事宜,有关细
则仍在研究当中。不过,由于本港创制机构创制的Mondex
电子货币是受到港元资产支持,而该等价值是受到金管
局监管的,因此这些价值仍属有效。议员察觉到Mondex
计划最后可能发展为全球性的计划,容许不同货币使用
于不同国家,他们遂关注到有何保障措施以尽量减低这
方面的风险。议员特别关注有何措施可确保外地发行机
构/创制机构财政稳健,以及有何察觉及警告系统以防
有问题的Mondex咭被人接纳。
17. 简达恒先生回覆时表示,多用途储值咭的持咭人跟持
有外国银行负债的人士所承受的风险相同。Mondex咭与
法定货币不一样,商铺若对其价值有怀疑,可以拒绝接
纳。他对议员的关注事项表示备悉,并表示会与Mondex
计划的创制机构继续讨论有关问题。
18. 主席又查询Mondex电子货币是否可能在金管局不知
情的情况下被创制。简达恒先生表示,除了Mondex电子
货币的创制机构外,任何其他机构均不能创制Mondex电
子货币;只有经创制机构发出指示,才能在英国的Global
Key Centre制造Mondex电子货币,而这方面的程序已有
明文界定。此外,按规定创制机构须注册为特别目的公
司,因此金管局可对其运作作出监管,例如实施规定,
以便电子货币得到支持,以及订定有关內部管制以及会
计系统的规定等。应主席要求,简达恒先生答应向议员
提供进一步资料。
19. 主席多谢陈黃穗女士及容爱伦女士提出宝贵意见。
20. 李国宝议员申报利益,他申明自己是东亚银行行政
总裁及副主席,因此不参与是项讨论。
21. 主席欢迎严伟行先生、陈俊贤先生及Rodolphe CHABANEL
先生出席会议。
22. 陈俊贤先生利用简报材料(立法局CB(1)115/96-97(07)
号文件)向议员简介了Visa Cash智醒钱计划的运作;他
特别阐述了该计划的发展、特点以及结算和交收的程序。
为了更方便消费者,智醒钱主要集中于小额交易上,目
的是辅助其他付款方式。拟议制度可令使用智醒钱的交
易无需查账审批,而咭本身及在交易上又能够提供高度
保障。经智醒钱系统付出的款项,会由参与计划的银行
透过Visa交收及管理系统(VCAS)进行交收。有关档案会
作库存,保留予审计的用途。
23. 严伟行先生表示,智醒钱计划会提供三种产品选择:
用完即弃的智醒钱专用咭、可重新储值的智醒钱专用咭
以及可重新储值兼具备其他功能(例如兼备信用卡/提款
卡功能)的智醒钱咭。目前市面上只推出了用完即弃的
智醒钱专用咭,其他两款产品正在美国及澳洲试验推行,
预期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在香港推出。智醒钱计划在香港
推出,虽然采取较为低调的做法,但迄今已有近千部商
号终端机在此计划登记。
24. 议员问及使用智醒钱咭进行交易的实际过程。陈先
生回答时表示,持咭人使用智醒钱咭结账时,商号的终
端机会首先会确认该咭是否有效,然后会显示出该咭的
储值额/余额。终端机会扣除应付账项,然后显示储值
额剩余。假如咭面的储值额总数不足以支付应付账项,
持咭人亦可以现金或其他付款方式缴付不足之数。交易
资料储存在商号终端机內,会定时卸载至一处中央处理
站,以待传送至Visa交收及管理系统。Visa交收及管理
系统每日均会接收及确认此等分批传送的交易资料,然
后备妥结算交易,再向发咭机构收取款项,以便向商号
发还款项。系统本身设有审计程序,可核实交易详情;
倘资料出现错误,涉事的智醒钱咭将暂时停用,直至该
咭获系统确认为止。
25. 关于用完即弃智醒钱咭的储值额,严先生表示,出
于保安理由,目前的储值额定于使用货币的500个单位,
例如香港的智醒钱咭储值额为500港元,而美国的智醒
钱咭储值额则为500美元。严先生回应议员查询时表示,
智醒钱咭的咭面会印明该咭的储值额,有关方面会指导
参与计划的商号,倘发现接获的智醒钱咭所显示的余额
高于该咭的面额,则不要接受该智醒钱咭。
26. 陈先生亦表示,商号的终端机不会发出交易收据,
但商铺会如常发出销售收据。客戶应在完成交易后在余
账显示仪上核实所扣除的款项是否正确。
27. 主席向严伟行先生、陈俊贤先生及Rodolphe CHABANEL
先生致谢,多谢他们出席会议。
28. 主席欢迎张绍成先生及陆景生先生出席会议。
29. 张绍成先生应主席邀请解释同业公会要求为货币经
纪订定正式规管制度的背景和原因。他表示,目前公会
只有十名成员,这些成员均是按照行为守则自我规管。
由于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只属业界自行组织的
机构,公会无权对不良行为或违犯行为守则的指称作出
调查。又由于行为守则沒有法律效力,倘同业公会指某
名货币经纪违犯行为守则而对他进行审查,则可能会致
使公会的执行委员会承担法律后果。再者,由于货币经
纪人数较少,难免互有竞爭,倘同业公会施以审查,可
能被指为偏袒和存在利益冲突。鉴于以上种种,同业公
会希望金管局能负起规管货币经纪的职能。
30. 部分议员要求张先生提供实质资料阐述关于投诉不
当行为或不良行为个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张先生回覆
时表示,过往曾经有人关注到货币经纪为取得生意而进
行过份酬酢甚至行贿。此外,倘经纪行同时拥有外汇公
司,则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同业公会难以就此
等指称进行独立调查,只能倚赖同业合作自觉。同业公
会认为,为确保香港维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有需要
订定正式的规管架构,以克服同业公会在处理违章行为
时遇到的困难。
31. 张先生回覆夏佳理议员的提问时,阐释同业公会在
审核及批准转換拥有权的申请时所面对的困难。他提出
了一个假设的情况。假设一家属同业公会成员的经纪行
提出要将公司转售,而售价却高于合理价钱,而买家又
属品誉不佳或是背景可疑的人士;此时同业公会将难以
在肯定不会被人提出法律诉讼的情况下拒绝更改会员身
分的申请。
32. 张先生回覆主席查询时表示,虽然现时有一个君子
协定,即香港银行公会的成员只会跟香港外汇及存款经
纪同业公会的成员从事业务往来,但事实上不属同业公
会的经纪行也可以与海外银行从事商务往来。至于拟议
的规管架构会造成甚么影响,张先生表示,任何人只要
符合金管局的发牌准则即可加入市场,他认为这样会有
助竞爭。由于现时的业务不足以支持不限数目的货币经
纪,因此同业公会目前规定将会员数目限为十一名。
33. 对于有建议指应规定货币经纪必须拥有足够财政资
源才能营业一事,张先生表示,虽然有关业务并不需要
大量资金,惟亦须有现金储备才能令与经纪进行交易的
人士有信心。
34. 主席多谢张先生及陆先生发表意见。
35. 别无其他事项,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于上午十时五
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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