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7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44/95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三)
时  间:正午十二时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国宝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林启忠先生

应邀出席者: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总裁(银行)
简达恒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
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列席法律顾问: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列席职员: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李蔡若莲女士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刘国昌先生



    选举主席

    黃震遐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时间表

    2. 林启忠先生应主席的邀请,向议员简述1996年银行业 (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该条例草案」)的拟议立法时 间表,并特别指出,由于市场近日的发展,当局亟需提 出该条例草案。他告知议员,若干拟发出聪明卡的机构 将于本年第三季或第四季推出其产品。因此,政府当局 希望确保能尽早订立法例进行监管。议员回应时指出, 由于香港是设立此种立法监管方式的先驱之一;而聪明 卡的运作亦影响深远,委员会须深入研究有关规例将会 产生的影响及各种技术上的问题,方可建议通过该条例
    草案。

    简介该条例草案

    3. 简达恒先生应主席的邀请,根据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 二日发出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向议员简述该条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及范围。

    储值卡

    4. 就储值卡的类别而言,简达恒先生指出,储值卡大致 可分为两类:单一用途储值卡及多用途储值卡。单一用 途储值卡只可用以支付由储值卡发行机构所提供的货品 或服务,目前香港电讯公司发行的储值卡即属此类。多 用途储值卡则可用以支付由第三者所提供的多种货品及 服务。就香港的情况而言,正在发展的多用途储值卡系
    统主要有两种,即Mondex系统及Visa/Master Card系统。

    5. 简达恒先生接著向各委员简述Mondex系统。扼要而
    言,Mondex类似电子货币。Mondex使用者可透过自动
    柜员机或电话将款项由其银行帐戶转帐至其Mondex卡,
    然后使用其Mondex卡支付货品及服务的收费。Mondex
    卡的价值亦可透过「电子钱包」的方式,由一人转予另
    一人。关于本港的Mondex计划,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在初期会负责创制Mondex
    的价值,并集中持有用以支付流通储值的资金。Visa/Master
    Card系统则类似电子往来存款的模式,由每间参与的财
    务机构发出其储值卡。Visa/Master Card系统将备有核数
    索引,每宗以储值卡支付的交易均会经Visa网络记录及
    传送,供结算之用。Visa亦会保存记录档案,以作核数
    及会计用途。

    6. 至于储值卡与信用卡的分别,简达恒先生解释,储值 卡持有人须透过预先支付储值卡的全数价值的方式,在 发卡公司存款,信贷风险将由持卡人承担;而信用卡持 有人的情况则不同,财务机构会给予其信贷便利,而信 贷风险则会由借贷机构承担。拟议法例并非为顾及此类
    「借贷」活动而订立。

    立法监管的需要

    7. 一名议员对需要管制发行多用途储值卡一事有所保留, 因其并不信服只有认可机构才可发行多用途储值卡。他 担心在制定新规例后,市场会被具规模的银行垄断,因 为该等银行的服务网络发展完善,服务范围广泛,较其 他机构占优。他的意见是,倘若当局认为有需要加以规 管,规管的形式亦只应限于设置多用途储值卡的法定储 值上限(例如港币1,000元)。此举应可有效地减低持卡人
    承担的信贷风险。

    8. 简达恒先生回应时指出,多用途储值卡与货币相同, 实为一种新的电子支付系统。多用途储值卡可用以支付 的货物及服务种类范围越广,则与「货币」越相似。由 于现行的支付系统只局限于持牌银行,为保持该制度能 健全运作,当局认为只准持牌银行发行一般用途的多用 途储值卡,是适当的措施。限制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卡 的储值上限,与现行往来帐戶的规定不符,因为该等帐
    戶并不设上限。

    9. 至于建议将现行的认可机构的规定伸延至多用途储值 卡的发行/促进发行机构一事,简达行先生指出,多用 途储值卡的运作与银行业务相似,因多用途储值卡发行 机构所收到的款项与存款相类似,而将创制价值储于储 值卡(以Mondex的系统为例)就如发行钞票。该等规例亦
    会授权金管局制定各项条款,规管多用途储值卡发卡公 司管理因发行机构就其发卡的价值所收回的款项的事宜。 由于发卡机构失责可能会导致信心危机,影响其他发卡 机构及支付系统,该等规例旨在维持稳健的财务制度及 保障个别存款人士,以维护公众利益。

    三级制规例

    10. 简达恒先生进一步指出,当局在规管发行储值卡方 面,将会采用一套简单的三级架构。

    11. 关于第一级规管架构,发行用以支付特定货品及服 务的单一用途储值卡目前不受规管。然而,鉴于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加强对持卡人的保障,政府 当局现正考虑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第一级规 管架构订明单一用途储值卡的储值上限。据初步构想,
    上限将定于港币1,000元。

    12. 第二级规管架构与储值卡发行机构有关。当局经考 虑其储值卡可支付的货品及服务的种类、其主要业务, 以及储值卡的价值等之间的关系,或会认为该等机构可
    享有法定豁免。主要用以支付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Creative
    Star计划的最初阶段即为此种例子之一。有关规例旨在
    容许金管局收集统计资料,一方面对非银行发行机构进 行若干程度的管制,而另一方面亦赋予其灵活性,以便
    该等机构发行储值卡。

    13. 关于第三级规管架构,拟议架构亦顾及特别目的公 司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事宜。该架构准许特别目的公司 申请获认可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经 营获准发行/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主要业务。由公 共交通营办商引进的Creative Star计划第二阶段(初期以 票务为主,但可能发展成为多用途储值卡),便是此类例
    子之一。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监管

    14. 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简达恒先生指出,新 加坡已就此立法,其法例与金管局建议的相似。就欧洲 国家而言,虽然目前尚未立法监管,但大部分中央银行 均同意该项原则,即只有银行及若干类接受存款机构才 会获准发行多用途储值卡。

    特别目的公司

    15. 至于是否需要根据法例另行设立特别目的公司的问 题,简达恒先生指出,此举有助金管局监管多用途储值 卡的运作情况,特别是管理因发行多用途储值卡而收回 款项的事宜。金管局亦可规定发卡机构向其汇报已发行 (或正在发行)的储值卡的价值及数量,以便进行监管。

    16. 一名议员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认可机构类别,以就 单一用途储值卡订立独立的规管架构,而并非将限制牌 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规管架构伸延至多用途储值卡 的发行/促进发行机构,该名议员询问此种方式是否更 为恰当。简达恒先生回应时指出,现行的建议可避免在 《银行业条例》內为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及特 别目的公司制定重复的条文。然而,议员认为,拟议安 排会令公众感到混乱,因现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 公司可以为发行多用途储值卡而设立特别目的公司,而 同样地,特别目的公司亦可经营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 款公司的业务。这样便会出现以下的情况:一间以限制 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为名的财务机构,或会经营两 种不同的业务(即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及/或多
    用途储值卡的业务)。

    17. 经讨论后,主席总结时认为各议员的意见不一,而 一名议员更质疑是否需要制订规例。为解决该等关注事 项,他建议政府当局就需要设立正式立法监管方式提供 更多有关理据的资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简介多用途
    储值卡的运作情况。

    下次会议日期

    18.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八
    时三十分举行,继续与政府当局会商。

    19.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Last Update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