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7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44/95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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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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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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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 林启忠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银行)
- 简达恒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 李令翔先生
列席的法律顾问: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列席职员: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 李蔡若莲女士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 刘国昌先生
內部讨论
委员会在会晤政府当局的代表前进行內部讨论。委员会检
讨迄今从政府当局获得的资料,并讨论应否邀请有兴趣的
人士就拟议法例提出书面意见。由于拟议的条例草案是要
保障使用多用途储值卡计划的消费者,以及确保此项新工
具不会影响现有支付系统的稳定,委员认为消费者委员会
及财务专家/经济学者的意见有助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委
员经讨论后同意,委员会在审议工作的初段应邀请消费者
委员会及本港大专院校的经济学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2.关于即将引进香港的多用途储值卡系统的运作所需的进
一步资料,委员会将于稍后阶段决定应否邀请可能发行多
用途储值卡的机构向委员会提供资料。
与政府当局的磋商
由特别目的公司发行储值卡
3.继在上次会议席上提出关于把现时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发
牌准则和规管机制扩展至适用于特别目的公司,简达恒先
生表示,为免出现任何可能的混乱情况:究竟注册为有限
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应否获发牌以发行
多用途储值卡或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可制订下列安排:
- 主要业务包括发行/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特别目
的公司,应只可申请接受存款公司牌照,而非如之前
所建议般可申请有限制牌照银行牌照;及
- 申请人将获告知其认可业务的范畴,亦可在公开的资
料来源,例如在认可机构登记名册叙明其认可地位性
质(即登记为多用途储值卡发行机构)。
4.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提供一份关于接受存款公司及现行规管
架构的资料文件。
发牌及豁免准则
5.简达恒先生表示仍未制订发牌准则的细则。此等细则可能
会包括发行机构的财政状况、拟发行的卡的主要用途、以及
该卡的储值额。一般的原则是要确定发行机构的财政状况良
好,以及减低持卡人士所承受的信贷风险。虽然当局不打算
对单一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加以规管,但正考虑对此种卡的储
值额设下最高限额,举例说1,000元。
6.关于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可酌情豁免一
些储值卡无需获得授权(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参
考资料摘要(档号G4/16/18 C II)第6(d)段),简达恒先生解释,
获豁免的储值卡一般只可用以支付有限种类的低价值商品和
服务,Creative Star计划初期用以支付公共交通服务及附属服
务的储值卡即属此类。有特定用途的高价值单一用途储值卡
亦可获得豁免,香港赛马会发行用以投注的储值卡即属此类
。发给申请人的指引会清楚载述发牌及豁免的准则。此外,
豁免此类储值卡的声明属附属法例,因此须经立法局审订及
可能提出修订。
支付系统的稳定性
7.简达恒先生在答覆主席的提问时表示,建议的法律架构是
要确保现有支付系统的稳定,而非为保障持牌银行的利益。
政府当局既要顾及公众利益,维持支付系统的稳定;又要容
许运用新技术令产品更具创意、方便消费者,因此必须在两
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由于多用途储值卡等同一个新的支
付系统,如果容许非银行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则意味开
设另一个并行的支付系统;而且如有关的储值卡其用途不受
限制,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8.一位委员认为若每张卡均设有法定上限,以及若规定发行
机构须定期向金管局提交报告,便可大大减低此类风险。简
达恒先生回答说,可考虑以储值额限作为豁免的准则。但他
警告说,自动给予豁免会带来风险,而且需要在这方面订下
合理的指引。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管架构
9.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管架构,简达恒先生表示,虽然
若干已发展国家例如美国和澳洲仍处于「观望」阶段,其建
议的规管架构与大部分欧洲国家的规管架构趋于一致,就是
只准许受规管的信贷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他说此等国家
(包括德国)理解多用途储值卡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被伪造
或利用作洗黑钱活动,并正拟订规管机制。
10.简达恒先生进一步表示,电子货币的价值有别于银行纸
币,它是看不见的,所以伪造电子货币价值亦难以察觉,并
会令发行机构蒙受重大损失,因为它们须以更高价值赎回缺
乏支持的货币价值。因此需要就多用途储值卡计划拟订详尽
监管规定,以防止伪造及洗黑钱活动。
支持多用途储值卡的货币价值
11.关于Mondex卡的支持货币价值,简达恒先生表示现时的设
想,是创制Mondex电子货币的机构须同样遵守现时加诸接受
存款公司的风险资产规则。主要关注事项应是确保其负债(所
创制的电子货币价值)较其资产(支持所创制的货币价值)为少
,而且其支持货币价值应为高质素的流动资产。虽然若干程
度的市场风险是容许的,但应把支持所创制的货币价值投资
在沒有借贷风险的工具上,例如外汇基金票据。
12.至于Visa/Master Card系统,简达恒先生解释,每家会员银
行会发行自己的储值卡而Visa/Master Card系统只提供结算网
络。由于发行银行已持有流动资金以应付其债务(卡的储值额)
,简达恒先生表示持卡人与银行的其他存戶均承受相同风险
。若发行机构破产,持卡人可赎回的货币价值取决于发行银
行的资本及流动资金,情况类似为其他存戶所设的安排。
13.一位委员表示,鉴于创制Mondex电子货币的机构会保证
Mondex 卡的货币价值,似乎Mondex计划向消费者提供的保
障更佳。就这方面而言,简达恒先生说,一个计划是否有保
障,大部份取决于创制电子货币机构的财政状况是否稳健,
而政府当局的责任是旨在确保该计划的支持货币价值足够及
具有保障。与会者察悉,虽然Mondex卡类似银行纸币,但持
卡人存款利息所得的应计利润将归于创制Mondex电子货币的
机构。
14.关于豁免及特别目的公司的发牌事宜,简达恒先生解释,
金管局会如上文第5段所述,根据即将订立的准则考虑每宗申
请的实际情况。现时的建议规定特别目的公司注册为接受存
款公司,令金管局可将发牌条件(如资金管理)加诸有可能发
行多用途储值卡的机构。
可能出现持牌银行垄断的情况
15.鉴于Mondex系统与纸币发行相若,无现金及无支票支付
系统可能大受欢迎,委员关注发行机构可能垄断未来的市场
。他们询问有无任何法定规定Mondex卡发行机构可加入新股
东。简达恒先生表示据他所知,Mondex公司的股东除香港汇
丰银行外,会有其他股东,但最终的股东组合会由香港
Mondex 计划专营权持有人(即香港汇丰银行)作出决定。
洗黑钱活动
16.鉴于洗黑钱活动可以其他较容易方式进行,一位委员询问
多用途储值卡可以哪些方法用于洗黑钱活动,以及建议的法
例怎样可防止此类滥用情况。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引述
Mondex 计划为例。由于Mondex计划是沒有联线的系统,沒
有可供审核的线索,而每张卡又沒有储值限额,因此有可能
将Mondex的货币价值由一张卡转往另一张卡及其他司法管辖
区。这样,有关的卡就成为方便洗黑钱活动的工具。目前,
香港Mondex计划专营权持有人香港汇丰银行现正考虑对不同
种类储值卡的储值额设立上限,令零售商及顾客有不同的储
值限额,亦可对顾客每天交易的次数设下限制。此外,亦有
其他保安措施,例如使用私人密码及把储值卡与特定戶口相
连等等,以防止滥用及伪造。为确保其他会员银行或发行机
构会采纳此等规管措施,政府当局考虑需制订一个法定架构。
货币经纪发牌制度
17.委员质疑是否需要如条例草案所建议对货币经纪设立正
式的发牌制度。由于现时只有十家货币经纪,政府当局又不
知道目前有多少人士可能提出申请,委员忧虑有关建议可能
导致对资本市场监管过度和抑制。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解释
,建议的规例是回应业內提出的关注事项而制定。虽然货币
经纪须遵守业內的行为守则,但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
会发现自我规管存有困难,因为公会对其会员采取纪律行动
时欠缺法定保障。
18.简达恒先生说,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和香港银行
公会均建议就货币经纪设立一套正式的监管制度,并由金管
局担任发牌机构。发牌准则将包括管理人员须具备适当条件
、公司的财政状况稳健、行为审慎和会计制度及控制系统合
适。正式的发牌制度将有助确保经纪遵守最高水平的操守及
公平交易标准。
19.关于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对「货币经纪」定义的
修订,简达恒先生解释,业內所得的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现时
有关「货币经纪」的定义可能不包括电子货币经纪。他解释
传统的经纪负责配对安排,协助独立的两方达成交易,通过
传统经纪安排的交易由当事人双方直接结算。另一方面,电
子经纪使用电脑化互动式数据系统促进各种活动,其中包括
外汇交易和会员之间的银行同业存款。全球性的电脑网络接
收对敲价后,并经过某种信贷查核后,会自动配对所有买价
和卖价。「货币经纪」的定义可能不包括身在海外投资香港
活动的电子经纪,为消除此疑虑,建议应扩大该定义范围以
包括向在香港人士提供服务的人。此项修订亦会包括身在海
外但向在香港人士提供货币经纪服务的传统经纪。这项措施
诚属合理,因为尽管海外的传统经纪和电子经纪身处不同地
方,但他们与香港的货币经纪一样,提供类似的服务。
20.关于执行有关条文方面,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可将有
关条文列为向银行发牌的其中一项条件,令银行只可与经金
管局批准或审核的经纪交易。目前,两家以电子方式进行交
易的经纪所处理的交易占香港的现货市场约达50%。他们是
由英伦银行直接监督,金管局可向该银行报告任何被发现的
不当情况。
21.鉴于货币经纪主要负责配对安排而不会处理实物货币,主
席询问发牌准则是否确有需要包括管理人员须具备适当条件
及货币经纪的会计制度合适。简达恒先生回答说,金管局有
责任确保经金管局认可的机构具备良好操守及能力。简达恒
先生强调拟议的规例并非新的规则,只是就现行业內常规订
立正式的制度。
22.委员经讨论后认为,缺乏足够资料证明就货币经纪而制定
的拟议法例实属合理。简达恒先生应主席的要求答允就下述
事项提供进一步资料:
- 对货币经纪进行规管的理由和影响,以及各项规管规
定将列入发牌条件而非列为附属法例的原因;及
- 就货币经纪制定的拟议规例对其稅务状况是否有影
响。
下次会议日期
23.委员同意随后的三次会议暂定于本年九月十一日、十八日
及二十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24.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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