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5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44/95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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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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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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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其他出席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 林启忠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银行)
- 简达恒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 李令翔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 刘国昌先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纪要获得确
认通过。
2. 议员察悉,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已就是否
可能在金管局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Mondex价值, 以及有关
Mondex价值的多种货币和跨境运用的保障事宜,提供一份
资料文件(立法局CB(1)154/96-97(01)号文件),以回应
议员的关注。
3. 应主席邀请,简达恒先生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的要点。
4. 简达恒先生表示,Mondex价值是根据创制者的指示,在
位于英国的Global Key Centre 「制造」。在整个「制造」
过程中,Mondex International 的代表及创制者的代表
均会在场监督。「制造」过程涉及在装置于创制者卡內的
防涂改晶片上储入编码电子资料(即电子价值)。后者其后
会由速递员送交创制人。另一个方法是透过电讯装置把编
码资料储入创制人的卡內。储存在创制人的卡內但未发行
的Mondex 价值并无购买力,就如已印制好但仍存放在印钞
厂的保险库內未发行的银行纸币一样。Mondex价值只有在会
员银行向创制者支付等值款项并转账至有关会员银行后,
才会成为可以「动用」的价值。简达恒先生补充谓,所有
以港元为单位的Mondex价值在试验计划期间,均只会由本地
创制者(即汇丰银行)创制和发行。
5. 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曾与汇丰银行进一步商讨此事。
由于Mondex计划的多种货币和跨境运用属中期发展计划,
故不会包括在试验计划內。当有计划推行此等功能时,金管
局将与汇丰银行进一步商讨此方面结算和运作的详细程序。
6. 对于防止在电脑晶片伪造价值的预防措施,以及当电子
价值由制造商传送予创制者或在创制者与会员银行之间传
送时,电讯网络可能受到干扰的问题,议员表示关注。他
们询问是否有方法识别储存在储值卡或电脑晶片內的伪造
价值。李国宝议员亦指出,《纽约时报》曾报导,电子货
币的保安系统存在被破坏的可能性。
7. 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金管局同样关注此类
计划的保安问题。他表示,并无一种方法可为此项计划提
供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实施多项保安措施或一整套系
统,以减低此方面的风险。关于此点,金管局将寻求专家
意见(例如英伦银行就保安事宜委托拟备的报告)。简达恒
先生进一步表示,有关方面已订出各种措施以保护电子货
币系统的完整。电子资料在输送前进行编码以及采用防涂
改晶片,这将使未经许可人士难以更改储存在电脑晶片上
的资料。此外亦订有认可程序,以确认所传送的电子资料
有效。简达恒先生虽然同意,实难为有关系统的保安提供
绝对保障,但他认为,依靠新科技应可带来足够保障,金
管局将与Mondex创制者进一步商讨保安安排的详情。
8. 由于电子价值是无形的,因此要识别以伪造或欺诈手段
运用此等价值的行为实属十分困难,主席询问当局有否订
立任何应变计划,以应付大规模的欺诈行为。简达恒先生
在回应时表示,目前已有技术上的预防措施防止欺诈行为。
一旦发生大规模的欺诈行为,有关计划将会停止运作,所
有已发行的电子价值亦会收回,其处理方式与处理印刷出
错的钞票一样。就已发行的Mondex价值而言,创制者会赎
回所有未使用的Mondex价值。鉴于议员关注有关系统的安
全问题,主席请求当局与汇丰银行进一步商讨识别和控制
此等风险的方法及手段,并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进一步
资料。
9. 目前,创制Mondex价值无需以同等价值的美元支持,与
发行钞票有别,李国宝议员担心这可能对本港的货币供应
带来影响。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表示,一如较早前送交议
员的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35(01)号文件)所
述,金管局的金融政策并非是要控制货币供应,因为此方
面受多项外来因素影响。维护货币发行局制度的完整更为
重要。至于为Mondex价值的电子价值提供支持的问题,简
达恒先生表示,负责管理Mondex计划的特别目的公司必须
以外汇基金票据支持发行的Mondex价值,而外汇基金票据
亦由外汇基金所持的外币资产支持。这样做将可维护货币
发行局安排的原则。
10. 李国宝议员质疑,在有关法例获通过前,因何有部分
多用途储值卡计划获准推行,他担心此类计划可能失控。
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当局一直希望尽早通过有关法
例,以便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予以规管。由于Mondex计划及
智醒钱(VisaCash )的试验计划目前由受到《银行业条例》
规管的银行进行,而考虑到发行的电子价值甚少,因此,
当局认为这不会对付款系统带来重大影响。
11. 主席引导与会者阅读条例草案及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12. 简达恒先生解释,有关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涵盖传统经
纪和电子经纪,包括那些在海外运作并为香港的客戶提供
服务的经纪。鉴于第(a)(i)(A)及(B)段已对货币经纪的
主要业务作出适当描述(即货币存款,购买或出售任何货
币),因此,第(a)(i)(C)段所描述的购买或出售债券及
存款证的条文将予删除。当局亦已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以便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货币经纪定义的(a)
(i)(C)段,以便有关法例无意涵盖的人士(例如股票经
纪)不会受到此项法例的规管。
13. 条例草案委员会察悉,根据第2(14)(a)条,金管局
可藉宪报公告,有权就「货币经纪」的定义指定其他条文。
主席询问,衍生工具应否亦被列为货币经纪进行的交易类
别。简达恒先生答覆谓,衍生工具并不属货币经纪的主要
业务,但他同意研究此项建议,并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
进一步资料。
14. 议员亦察悉,第(b)(i)段所述的豁免范围将会扩大,
令其涵盖任何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的人,该人如此行事须
是「完全附属或附带(而非条例草案建议的「附属」)于其
主要业务,而其主要务又并非为经营货币经纪业务的人
士」。这将令例如律师和会计师等人士获得豁免,此类人
士可能有时须代客戶安排存款事宜。
15. 议员察悉,第(B)(ii)段属于一项应急条文,以便在
有人无意中被纳入规管制度时,有关当局可藉宪报公告豁
免声明。
16. 简达恒先生表示,当局经进一步商议后,现建议回复
到原先的建议,即所有单用途储值卡不应受到规管。当局
认为,正如在先前的会议所解释,单用途储值卡实际上类
似预先为购买的货品付款,因此不应被纳入《银行业条例》
的监管范围。当局决定撤回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此项修正案原建议把单用途储值卡的储值额上限定在港币
1,000元,而建议的附表14亦会删除。
17. 简达恒先生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虽然此项定义
基本上为以储值卡为基础的系统而设,但亦顾及磁力及光
学媒介可能被应用的情况。至于电子银行的可行性,当局
将在其出现时加以处理。
18. 简达恒先生在回应单仲偕议员时解释谓,金管局可指
定储值额在特定价值(例如港币1,000元)以下的多用途储
值卡豁免受到《银行业条例》规管性质的规定。获豁免的
储值卡一览表会透过宪报公告,并受到立法局的如不提出
修订即属有效的程序规限。金管局将就豁免准则发出指引。
条例草案委员会业已在以往会议席上讨论该等准则。
19. 议员察悉,第7(2)(c)条加入「货币经纪」后,金管
局亦会负责在货币经纪当中推广操守和经营手法方面的适
当标准。
20. 议员察悉,除了认可机构外,特别目的公司亦可获认
可成为接受存款公司,以便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
新订的第14A条将令目前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1、12及
14条适用于接受存款公司、对存款的数额和期限的限制,
不会适用于储存于储值卡的款项。
21. 关于罚款的水平问题,议员察悉,有关的罚款金额最
近曾作调整,以反映通胀和保持阻吓作用。新订的附表13
将会订明根据此条例,各项罪行的罚款水平。
22. 简达恒先生在回应主席时表示,任何负责把电子价值
储入储值卡的人士将被视为促进发行储值卡。伪造储值卡
价值或以欺诈手段使用储值卡均属刑事罪行,可根据其他
条例予以处罚。他答允就针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相关条例,
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
23. 条例草案委员会同意,特别目的公司只可申请成为接
受存款公司,但不能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
24. 关于认可条件因何不参照豁免声明的安排,以附属法
例的形式列明的问题,简达恒先生解释谓,对金管局而言,
豁免某一发行机构不受规管乃属一项重大决定,金管局希
望事先获得立法局批准。至于详细规管性质的规定,金管
局认为,为使其迅速回应市场的变化情况,实不宜每当情
况有变时,均要经过涉及附属法例的程序。不过,他向议
员保证,当局在更改规管条件时,会咨询有切身关系的各
方。任何有关机构如对金管局订下的条件不满,可向总督
会同行政局上诉或要求进行司法覆核。
25. 关于支持电子价值的问题,简达恒先生表示,对第
16(9)条的拟议修订将令金管局获授权,就管理持卡人所
支付的资金事宜,向发行机构定下规定,当中包括发行机
构必须把该等资金与其所持的其他资金分开处理。此等规
定若予施行,将归入审核发行机构的发牌条件。至于为
Mondex价值提供支持的规定,金管局将在短期內因应市
场发展情况,与创制者进行商讨,并会在制订有关法例前
提供进一步资料。简达恒先生在回应主席时证实,财政司
亦已根据《银行纸币发行条例》向发钞银行订下一般性条
件。
26. 拟议修订获得条例草案委员会接纳。
27. 简达恒先生解释,拟议修订免除金管局在行使涉及认
可机构的权力时,须根据第55条进行调查或根据第59(2)
或第63(3A)条提交报告,令金管局在认可机构发生财政危
机时,可迅速作出反应。他向议员保证,金管局在行使该
等权力时,会咨询财政司,并会适当照顾受影响各方的利
益。
28. 条例草案委员会察悉,拟议修订旨在扩大涉及监察认
可机构的现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令其涵盖货币经纪。
29. 议员察悉,新订部分涉及规管货币经纪的条文,类似
适用于认可机构的条文。至于规管以香港以外地区为基地
的电子经纪的问题,金管局须依赖该等货币经纪在海外的
主管的意见。附表11列出核准成为货币经纪的最起码准则,
附表12则列出撤消核准的理由。
30. 主席询问实收股本(例如固定资产)规定的涵盖范围,
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解释,此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货币经
纪的财政稳健,且符合货币经纪协会的现行规定。他向议
员保证,此项规定不会对有意加入货币经纪行业的人士构
成障碍。他同意就此等资本规定实际上的涵盖范围提供进
一步资料。金管局亦会就详细规定向货币经纪发出指引。
31. 关于在制订有关法例后,仍在等候金管局核准的货币
经纪的过渡安排问题,简达恒先生表示,此等货币经纪将
获准由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生效日起计三个月內,
申请获得认可。而在此段期间,他们可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但须遵守金管局订下的条件。未获核准的申请者须在接获
通知后14日(或由金管局指定的较长时间)內停止其业务。
议员亦察悉,新订第134B条规定,金管局在核准证明书內
附加条件前,须咨询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并可
听取已获核准的个别货币经纪的意见。
32. 议员察悉,新订第132A条把《银行业条例》有关上
诉的所有条文集中为单一项条文,以方便参考,而新订第
132B条则订明,某项罪行所提述的某个罚款等级,其罚款
额即为新订附表13就该级罚款所显示的款额。
33. 简达恒先生在答覆议员时表示,修订第61条的目的是
为货币经纪或前任货币经纪的核数师或前任核数师提供法
定保障,以便他们真诚地就有关事项向金管局传达资料,
该等事项包括內部控制或经营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此项
新订条文类似目前适用于认可机构核数师的条文。
34. 关于金管局可否凭第121条,就认可机构及货币经纪
事宜与海外规管者交換咨询资料的问题,简达恒先生会就
此事征询法律意见。
35. 为回应议员在以往的会议上表达的意见,简达恒先生
将进一步研究,以确定因购买储值卡而存入发卡机构的款
项应否被视为存款之一种,以便当出现发行机构清盘的情
况时,此等款项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65条,获优先支
付。
36. 条例草案委员会下两次会议已分别暂定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一日及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3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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