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21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44/95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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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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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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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
其他出席议员 :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 林启忠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银行)
- 简达恒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署理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 余伟文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7
- 卢思源先生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纪要(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1)2075号文件),已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2089号文件发出予议员传阅,倘议员对其
內所载的修订沒有异议,该会议纪要将被确认通过。
2. 单仲偕议员申报利益,他表明自己是香港上海汇丰银
行的职员,该银行有参与发展Mondex计划。
3. 与会者通过,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将出席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上午九时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总行举行的Mondex
计划简介会兼操作示范。
4. 议员认为,除了Mondex计划外,应邀请Visa国际组
织向条例草案委员会简介其系统的操作。此外,条例草
案委员会亦应邀请曾表示有意就条例草案提出意见的消
费者委员会,向委员会陈述其意见。立法局秘书处会作
出所需安排。
5.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提交了进一步的资料文件,该
等文件已在会议前发出予议员传阅。会上亦提交了一份
由英伦银行撰备称为《适用于批发市场的委托人和经纪
公司的伦敦行为守则》的文件。该份守则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2111号文件发给予缺席的议员。
6. 简达恒先生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与储值咭有关的
发牌和豁免准则的拟议体制。简达恒先生表示,基本的
考虑因素是拟备一套简单灵活的法例,以照顾到多用途
储值咭在发行方面的各种可能性。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拟
备的讨论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9(01)号文件)
简述了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储值咭计划的发牌和豁免事宜
行使酌情权的基础。基本原则是《银行业条例》所处理
的是付款制度和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而政府当局须
在保持付款制度稳定和给予产品创新的弹性并给予消费
者方便之间取得平衡。拟议法例的主要关注事项是在于
多用途储值咭,因为此类咭与现金和存款极为相似。至
于有关单一用途储值咭对消费者所提供的保障的问题,
政府当局认为宜在《银行业条例》的范围外处理这些关
注事项。
7. 简达恒先生解释说,由于多用途储值咭跟现金和存款
极之相似,惟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在換取服务和购买货
物方面沒有限制的一般用途多用途储值咭。因此,1996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內拟议的法例,已规定银行可
被视为获准发行多用途储值咭。这样做是考虑到银行是
业已获准进行包括付款及收取支票等的「银行业务」的。
虽然多用途储值咭在储值额上仍未有订出限额,但香港
金融管理局除了规定发行者要在晶片安全、风险管理和
资金管理等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可能要求发行者呈报所
发出的储值咭的数目, 以及总计涉及的储值额等资料。
香港金融管理局会与可能成为发行者的机构商讨论有关
的详细安排。
8. 夏佳理议员表示,由于发行电子货币可用作为透支
服务,这可能做成一种效果,就是增加了在市面流通的
货币量,因而造成额外的购买能力。简达恒先生回应时
表示,创造潜在的购买能力,由来已久。又由于透支服
务在用作支付款项前并不被视为货币,因此沒有反映在
货币供应的统计数字中。他认为,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
的影响,属经济学者研究的理论性问题,对条例草案沒
有直接影响。
9. 关于非银行的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咭的事宜,简达恒
先生表示,可申请获发牌的机构主要有两类型,其一是
供应服务的机构,例如交通公司和电讯公司等;其二是
创制电子货币的机构,例如是Mondex计划等电子货币
创制机构(这类机构有类似发钞银行的功能)。就第一种
类别的机构而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多用途储值咭的
应用范围。虽然这类型储值咭一般会有某些「主要」用
途,例如是缴付交通服务的费用等,发行者可能有意加
添其他功能,以便增加该咭的吸引力和令持咭人觉得更
为方便。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为了顾及效率和创新,
应容许有这类型附带或次要的用途,惟应避免这类型的
用途对付款系统造成不必要的侵扰。根据《银行业条
例》,付款系统目前只限于持牌银行。为保持统一,对
于藉特别目的公司等非银行的机构发行的储值咭的用途,
应作出规限;该等多用途储值咭应有一种特定的主要用
途,而且是与发咭机构的东主的业务相关的。若附带或
次要的用途与主要用途有某种关系或协同关系,而随附
用途的交易总额又不会高于主要用途的交易总额,则可
容许有这类型附带或次要的用途,惟须得到香港金融管
理局批准。
10. 简达恒先生进一步表示,拟议法例亦订明,香港金
融管理局可藉刊登宪报通告宣告某款储值咭或某类储值
咭并不是储值咭,因而可豁免于《银行业条例》的规管。
此等豁免宣告将属于附属法例,但立法局议员可按程序
对附属法例提出修订。香港金融管理局向此等发行者给
予豁免前,会要求有关公司阐明其储值咭计划的稳健程
度,以及该公司当时在财政上的稳健程度。除此以外,
该储值咭的附带或次要用途应受到更多限制,并须与储
值咭本身的主要用途直接相关。为减少持咭人所受的风
险,储值咭的最高储值额一般不应高于有关方面不时为
此订定的最高储值额,而这最高储值额初步定为1,000
港元。这数字跟美国所定出的限额相若。目前美国的规
定是,储值额不超于100美元的储值咭,可获豁免规管。
香港金融管理局亦会规定获豁免的储值咭的发行者提供
发咭数目、储值额总额、交易次数等统计资料,用以补
充有关货币供应的统计资料;此举亦是为确保关于定出
储值咭最高储值额的情况以及获豁免的储值咭的使用情
况受到监察。
11. 简达恒先生又表示,某储值咭获得豁免后,该咭的
发行者,特别在其财政状况方面,便无须受到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长期监察。而根据《银行业条例》获发牌的特
别目的公司,是须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经常监察的。
12. 夏佳理议员表示,一个较为简单的制度,是向储值
额低于某一数额的储值咭给予豁免。简达恒先生回答时
表示,纯粹以储值咭的储值额来定出一套自动的豁免制
度,会有危险,因为不论储值咭的储值额为何,都存在
有发咭机构破产的风险。倘随意定出一个储值额上限,
亦可能令多用途储值咭的发行者倾向选择发展获豁免类
别的计划,因而窒碍多用途储值咭的发展。因此,简达
恒先生认为较适当的做法是按照上文第10段所述的原则
给予豁免。他又认为,豁免条款应能予以修订,以便顾
及市场发展。
13. 简达恒先生表示,可在法例中将单一用途储值咭界
定为只用以购买或換取由发咭机构提供的货品或服务的
储值咭。由于条例草案只适用于多用途储值咭,单一用
途储值咭将不属《银行业条例》的适用范围。在界乎两
者之间的情况,可能难以区分某款储值咭属单一用途储
值咭还是属多用途储值咭。举例说,由某一超级市场连
锁店发行的单一用途储值咭,即可用以购买或換取多种
类型的货品或服务。为处理这个关注项目,政府当局在
与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初期,曾建议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将单一用途储值咭的最高储值额定于不超逾
1,000港元,目的是使储值额超过1,000港元的单一用途
储值咭拨归多用途储值咭的类别,从而将之纳入受规管
体制之內。其效果是:有关储值咭的发行者将须获得发
牌,或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表明给予豁免。然而,基于
以下考虑因素,政府当局重新考虑提出此一修正案的理
据和是否适宜提出此一修正案:
-
单一用途储值咭与为货品或服务预先缴付费
用相似,而非传统上银行业在监管上的关注
事项,即为保障银行体制和付款制度的稳健。
多用途储值咭被认为较为接近于后者的功能,
由于它可被用以购买或換取由第三者提供的
货品或服务,因而较类似钞票。
-
目前已有很多是预先缴付费用的例子,例如
是影视店。使用聪明咭不过是付款媒介上的
改变,而不是基本概念上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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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一用途储值咭的储值额为基础给予豁免
的做法,可能带来道德上的风险,因为持咭
人可能会因而假定该款获豁免的储值咭是得
到正式认许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因而得出结论,认为单一用途储值咭不
应被纳入《银行业条例》內,并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关注
事项,应循一般性的预先缴付费用的方向处理。黃震遐
议员表示,由于保障消费者的事宜属工商科的管辖范围,
政府当局应提供资料文件,以便处理此等关注事项。
14. 条例草案委员会备悉,有关方面建议Mondex计划
实行一套两层的制度,其中会有创制Mondex电子货币
的机构,而其创制的电子货币可由参与计划的银行购入。
黃震遐议员问及是否可以作出更为简便的安排,令创制
和发行Mondex电子货币的机构合而为一,像发钞的做
法一样,以便作出规管。简达恒先生回应时表示,这个
两层的制度是由市场提出的,而拟议法例会将Mondex
电子货币的创制机构和发行者均纳入规管体制中。简达
恒先生表示,以本地的Mondex计划而言,创制Mondex
电子货币的机构,初期会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担任,其
后会由为此目的而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担任。除非拟议
的法例获得制定,否则特别目的公司将不受《银行业条
例》规管,而香港金融管理局亦不能对此等公司的管理
(例如风险管理等)施加规定。倘单倚赖香港金融管理局
对银行方面的长远影响力,而对此等计划的管理事宜作
出间接规管,是不可取的。
15. 关于国际结算银行就电子货币的保安问题所拟备的
报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9(03)号文件),简达
恒先生表示,该报告已察悉目前已发展出很多先进的保
安措施,以防止伪造储值咭或藉使用储值咭进行诈骗。
报告书的结论是,在保安方面须有整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包括就保安事宜进行独立的评审。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
多用途储值咭的发行者须就其多用途储值咭计划的保安
事宜聘用顾问公司并就此提交报告,其用意是跟报告书
的结论所述者相仿。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9(02)号文件)
16. 简达恒先生向议员简介导致拟议法例出现的情况。
自一九九一年起,香港银行公会便不断要求政府当局制
订一套法律架构,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规管货币经纪。
当时政府当局的看法是,由业界自我监管较为适宜。其
后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于一九九二年成立,成员包括
来自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和香港银行公会的代
表,目的为促进本地外汇及货币市场的顺利发展。货币
经纪获发一套行为守则,但由于该套行为守则沒有法律
效力,该等实施自我监管的机构倘公开谴责某名货币经
纪有违纪行为,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再者,该等组织
在调查被指为违纪个案方面的权力有限,令他们难以就
不良行为采取纪律行动。由于货币经纪人数有限,亦难
以找到独立又合资格的人士排解纠纷或听取关于不良行
为的投诉。鉴于上述理由,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
会及香港银行公会均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担当规管货币
经纪的责任。简达恒先生强调,香港金融管理局并非试
图扩张其规管网络,只是顺应业界的要求,而有关要求,
对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是有益处的。就此
方面,政府当局与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和香港
银行公会的来往函件副本已派发予条例草案委员会,作
为参考。
17. 单仲偕议员表示,虽然他并非不赞同拟议的规管,
但他想得到更多资料,说明关于投诉不当行为或不良行
为个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简达恒先生回应时表示,不
宜讲述具体的个案,否则可能对涉事的个人或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然而,他表示有人关注到外汇公司和货币经
纪可能串谋制造不必要的交易,即反覆进行交易,以便
货币经纪可得到佣金。此外,有些情况亦可能导致利益
冲突。有些经纪行可能本身拥有外汇公司,或其担任的
角色是委托人而不是代理人。其他关注事项包括经纪为
取得生意而进行过份酬酢活动、未经授权而将委托人的
资料向第三者披露、报价及交易无意或故意出错、以及
经纪为求做成生意而采用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等。
18. 黃震遐议员表示,由政府当局撰备的立法局参考资
料摘要给予人一种印象,就是货币经纪在交易中只担当
被动的角色;但政府当局在继后发出的文件却描述了不
同的景象,表示经纪可能在处理及执行交易时出现问题。
简达恒先生回应时表示,完全沒有误导条例草案委员会。
他表示,在大部分交易当中,货币经纪只是替买卖双方
传递讯息,技术上他们只是在欧洲债券市场上才须采取
立场。由于此等交易均以配对委托人的形式进行,货币
经纪所须承受的风险其实甚少。因而货币经纪亦不会构
成重大的整体风险。然而,这不代表业界完全沒有人会
进行如上文所述的不良行为。由于业界內的同业公会觉
得未能针对此等不良行为采取纪律行动,因此要求香港
金融管理局担任负责规管的角色。
19. 与会者同意,应邀请业界的同业公会(香港外汇及存
款经纪同业公会)的代表向条例草案委员会表达意见。
20. 条例草案委员会已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十
月二十二日和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
会议室B再举行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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