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0(01)号文件


(撮译)

(立法局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书
消费者委员会用笺


香港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局大楼
立法局秘书处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经办人:李蔡若莲女士

迳启者: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本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来函连附件,已经收悉。

条例草案拟议订出法律架构,以规管多用途储值咭的发行
,并对货币经纪作出规管。当局提出多项与多用途储值咭
有关的问题,征询本会的意见。

从保障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本会认为显然有需要对多用途
储值咭的发行作出规管。不过,本会关注到,任何规管制
度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足够保障,并且要容许市场竞爭。

保障有关款项

规管制度必须确保消费者用以购入储值额的款项受到保障
。按本会的理解,根据拟议的规管制度,可在以下几方面
提供保障:

  1. 由于只有银行以及必须获授权成为有限制牌
    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特别目的公司才被
    视为获准或可申请获准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
    途储值咭,因而可藉《银行业条例》规定此
    等认可机构须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比率、流
    动资金比率,并须在预防性质的监管工作上
    符合若干规定。

  2. 倘该等缴付予银行的款项可被视为存款,则
    根据《公司条例》第265条的优先偿付条文
    适用于银行存款的保障,亦适用于该等款
    项;

  3. 不论该等款项或汇成该等款项的所创制电子
    货币价值是否近似存款或发行钞票,金融管
    理局获授权向发咭机构或促进发行的机构施
    加若干规定,以确保有关款项获得谨慎管理
    及/或分开处理。

本会注意到,优先偿付条文只提供有限度的保障:若干债
项包括法定债项会比合资格得到保障的银行存款获得优先
处理。无论如何,惟有用以购入多用途储值咭的储值额并
可被视为银行存款的款项才会得到这项保障(因此排除了缴
付予获准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咭的特别目的公司的
款项,以及根据类似发钞的多用途储值咭计划缴付予银行
的款项)。

本会认为为购入多用途储值咭储值额而缴付的款项,应比
银行存款得到更佳的保障,原因是存放在认可机构的存款
会收到利息,但上述款项似乎不会为客戶带来任何回报,
何况这套新的付款制度可能需要收取服务费用。由购入储
值额收到的款项,最低限制需与有关机构的其他款项全时
间分开处理。本会建议金融管理局研究可否规定将这些款
项全数存入一个信托账戶,以便有关款项不会因为有关机
构其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不论程度如何低)而受到影响。

保障使用者

本会亦关注到这种新付款制度的使用者会获提供何种保障
。本会想知道:

  1. 会有何种保存纪录的方法,以便使用者一旦
    遗失多用途储值咭时可以取回尚未使用的款
    项,或核实未经使用的储值额;

  2. 会有何种保安程序,例如防止伪造等;

  3. 有关机构须负的责任会否有任何限制或豁免

对多用途储值咭的使用作出规定的标准合约条文不应过分
苛刻。

本会未知多用途储值咭上会储存何种有关客戶或其账戶的
资料。本会希望有关机构在搜集、储存及使用此等资料时
会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的精神。有关机构不
得倚赖客戶早经授予的一般性的允许,而将全部有关资料
为各种不明用途披露予各式人等。

有关方面有责任提供清明确的资料,说明接受多用途储
值咭或某一款多用途储值咭的商戶资料,以便消费者可在
投入金钱前评定某一款多用途储值咭受欢迎的程度。

有关方面亦应制订投诉程序,以便若有商戶在接受多用途
储值咭或某一款多用途储值咭时对客戶作出不合理的规定
时,可作出处理。

本会估计并希望所有这些关注事项会按适当情况在银行业
实务守则、发牌/批核条件或适用于多用途储值咭的守则
內会得到适当处理。

竞爭

本会希望有关方面会顾及防碍竞爭这方面。

按本会理解,特别目的公司可申请获授权成为有限制牌照
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获准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
值咭。本会亦知悉,在此等情况下,金融管理局会审慎地
行使其批核权力。本会同意在处理这种新的付款方式时务
须审慎,以确保客戶的款项受到保障。惟本会亦希望有意
加入这个市场的人士无须面对任何重大障碍。

本会亦希望批核或被视为批核的条文內会包括竞爭条文(一
如现时适用于广播牌照及电讯牌照者),以禁止防碍竞爭的
行为,例如:

  1. 某多用途储值咭系统限制其合约商号接受其
    他多用途储值咭系统;

  2. 划一价格,例如多用途储值咭发行商同意划
    一服务收费,或同意不会互相竞爭;

  3. 市场参与者仗势凌人,例如藉其他业务的收
    益资助其多用途储值咭的运作,因而令其他
    多用途储值咭的参与者处于不利的情况。

本会希望有关系统所订立的架构,会令消费者的金钱物尽
其用。

本会亦希望条例草案委员在审议有关条例草案时会考虑本
会的意见。


总干事
陈黃穗女士


副本致: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