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0(01)号文件
(撮译)
(立法局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书
消费者委员会用笺
香港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局大楼
立法局秘书处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经办人:李蔡若莲女士
迳启者: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本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来函连附件,已经收悉。
条例草案拟议订出法律架构,以规管多用途储值咭的发行
,并对货币经纪作出规管。当局提出多项与多用途储值咭
有关的问题,征询本会的意见。
从保障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本会认为显然有需要对多用途
储值咭的发行作出规管。不过,本会关注到,任何规管制
度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足够保障,并且要容许市场竞爭。
保障有关款项
规管制度必须确保消费者用以购入储值额的款项受到保障
。按本会的理解,根据拟议的规管制度,可在以下几方面
提供保障:
- 由于只有银行以及必须获授权成为有限制牌
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特别目的公司才被
视为获准或可申请获准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
途储值咭,因而可藉《银行业条例》规定此
等认可机构须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比率、流
动资金比率,并须在预防性质的监管工作上
符合若干规定。
- 倘该等缴付予银行的款项可被视为存款,则
根据《公司条例》第265条的优先偿付条文
适用于银行存款的保障,亦适用于该等款
项;
- 不论该等款项或汇成该等款项的所创制电子
货币价值是否近似存款或发行钞票,金融管
理局获授权向发咭机构或促进发行的机构施
加若干规定,以确保有关款项获得谨慎管理
及/或分开处理。
本会注意到,优先偿付条文只提供有限度的保障:若干债
项包括法定债项会比合资格得到保障的银行存款获得优先
处理。无论如何,惟有用以购入多用途储值咭的储值额并
可被视为银行存款的款项才会得到这项保障(因此排除了缴
付予获准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咭的特别目的公司的
款项,以及根据类似发钞的多用途储值咭计划缴付予银行
的款项)。
本会认为为购入多用途储值咭储值额而缴付的款项,应比
银行存款得到更佳的保障,原因是存放在认可机构的存款
会收到利息,但上述款项似乎不会为客戶带来任何回报,
何况这套新的付款制度可能需要收取服务费用。由购入储
值额收到的款项,最低限制需与有关机构的其他款项全时
间分开处理。本会建议金融管理局研究可否规定将这些款
项全数存入一个信托账戶,以便有关款项不会因为有关机
构其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不论程度如何低)而受到影响。
保障使用者
本会亦关注到这种新付款制度的使用者会获提供何种保障
。本会想知道:
- 会有何种保存纪录的方法,以便使用者一旦
遗失多用途储值咭时可以取回尚未使用的款
项,或核实未经使用的储值额;
- 会有何种保安程序,例如防止伪造等;
- 有关机构须负的责任会否有任何限制或豁免
对多用途储值咭的使用作出规定的标准合约条文不应过分
苛刻。
本会未知多用途储值咭上会储存何种有关客戶或其账戶的
资料。本会希望有关机构在搜集、储存及使用此等资料时
会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的精神。有关机构不
得倚赖客戶早经授予的一般性的允许,而将全部有关资料
为各种不明用途披露予各式人等。
有关方面有责任提供清明确的资料,说明接受多用途储
值咭或某一款多用途储值咭的商戶资料,以便消费者可在
投入金钱前评定某一款多用途储值咭受欢迎的程度。
有关方面亦应制订投诉程序,以便若有商戶在接受多用途
储值咭或某一款多用途储值咭时对客戶作出不合理的规定
时,可作出处理。
本会估计并希望所有这些关注事项会按适当情况在银行业
实务守则、发牌/批核条件或适用于多用途储值咭的守则
內会得到适当处理。
竞爭
本会希望有关方面会顾及防碍竞爭这方面。
按本会理解,特别目的公司可申请获授权成为有限制牌照
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获准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
值咭。本会亦知悉,在此等情况下,金融管理局会审慎地
行使其批核权力。本会同意在处理这种新的付款方式时务
须审慎,以确保客戶的款项受到保障。惟本会亦希望有意
加入这个市场的人士无须面对任何重大障碍。
本会亦希望批核或被视为批核的条文內会包括竞爭条文(一
如现时适用于广播牌照及电讯牌照者),以禁止防碍竞爭的
行为,例如:
- 某多用途储值咭系统限制其合约商号接受其
他多用途储值咭系统;
- 划一价格,例如多用途储值咭发行商同意划
一服务收费,或同意不会互相竞爭;
- 市场参与者仗势凌人,例如藉其他业务的收
益资助其多用途储值咭的运作,因而令其他
多用途储值咭的参与者处于不利的情况。
本会希望有关系统所订立的架构,会令消费者的金钱物尽
其用。
本会亦希望条例草案委员在审议有关条例草案时会考虑本
会的意见。
总干事
陈黃穗女士
副本致: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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