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文件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金融管理局对消费者委员会
提交的文件的回应
1.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就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草案向立法局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文件,下文列载
金融管理局对消委会在文件內提出的意见所作的回应。
一般回应
2.首先要指出,条例草案并非旨在处理与储值咭或电子货
币有关的所有问题。条例草案只是第一步,在设立了监管
架构后,随著电子货币的使用不断扩展,也需要对这套架
构再作修订。此外,监管架构还要在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
范畴內运作。因此,这套监管架构包含发牌制度和完善的
监管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持支付系统,亦即整个银行体系
的稳定。保障消费者或促进竞爭等事宜都是消委会的主要
重点,但这些事宜与银行业条例并沒有直接关系。
3.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对消委会在文件內提出的各项意
见作出回应,特别是资金的保安和防止伪造;这两点除了
与消委会保障消费者的职责有关,同时亦涉及金融管理专
员所关注的支付系统稳定性的问题。显然,假如个别人士
存放款项于储值咭发咭人而蒙受损失,或发咭人因伪造价
值的出现而陷入困境,不单会令公众对有关储值咭失去信
心,同时亦会令公众对同类储值咭失去信心。严重者,更
会危害零售支付系统和银行体系。
资金的保安
4.基于以上所述原因,我们同意消委会的意见,必须确保
消费者为购买电子价值而支付的款项的安全。然而,我们
对消委会提出有关的款项应较存款受到更多保障的意见有
所保留。我们不能以存放于发咭人的款项并不附有利息作
为唯一衡量的准则。存放于来往戶口的款项也是沒有利息
的,但却沒有较其他类别的存款受到更多保障。无论如何
,「利息」并非客戶获得回报的唯一方式。货币是交易媒
介,同时也是储存价值的工具,正如来往戶口一样,储值
咭为持咭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在支付方面让持咭人带来更
多方便。
5.尽管如此,我们显然应该尽可能确保储值咭的保安,但
同时亦不会实施过度监管,以致从一开始便窒碍市场发展
。否则,就不可能达到消委会所提到的目标,即促进竞爭
,以及消除防碍新机构参予市场的障碍。基于这个原因,
我们建议豁免财政稳健的非银行发咭人发行的限额储值咭
(例如最高储值限额不超过1,000元)。当然,此举在某程
度上为持咭人带来较大风险,但却有助市场发展,而涉及
的风险亦颇低。
6.有关保障储存于多用途储值咭上的价值的详尽措施目前
仍未落实。然而,我们认为拟议法例将能够提供足够的保
障。尤其,正如消委会也提及:
- 只有认可机构才可发行多用途储值咭(获豁免
的除外),而适用于存款的审慎经营规定(如
资本和流动资金比率)和监管也会同样适用
于储值咭所储存的电子价值;
- 假如银行发行的储值咭上所储价值属于银行
业条例下「存款」的定义1,则会如其他存款
一样,根据公司条例第265条的优先付款规定
获得优先处理;
- 金融管理专员有权就支持所发行的电子价值
的资金的管理和分开处理附加规定。
7.现在的问题,是在现阶段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尤
其是消委会提出究竟就发行储存价值所收到的所有款项应
否存放于一个信托戶口。金融管理局曾对此作出考虑,我
们一方面不排除这种做法的可能性,但在现阶段我们认为
这种做法的理据不足。原因如下:
- 以储值咭所储价值是由银行自行创制和发行
的情况而言(例如Visa计划),所带来的影
响只是银行的负债由一种形式(如往来存款)
转变为另一种形式(有关储存价值的负债)
。鉴于往来存款也是沒有信托戶口的保障,
因此我们认为电子价值也沒有理由需要这种
保障。如果银行的信誉和资产负债表被视为
是足以支持存款,则也应该足以支持电子价
值2 ;
- 以Mondex类型的计划而言,所有电子价值
都是由一个机构创制的。因此,设立信托
戶口的理据较为充分。但至少在最初的阶
段,有关的创制者为特别目的公司(即只
有有限数目的债权人对其资产有潜在债权)
,而其资产亦需为外汇基金债券或存放于
外汇基金的存款;我们认为,此等安排应
已足够。此举将可消除信贷风险,而资产
的市场风险(这项风险不会因设立信托戶
口而消除)则由资本比率规定加以保障;
- 多用途储值咭的非银行发咭人亦同样需要成
立特别目的公司,它们不会获准从事向公众
接受存款或贷款的业务。这也表示不会有任
何其他主要债权人对该特别目的公司的资产
拥有债权。
用戶保障
8.我们对于消委会所提出的各点的意见如下(按函件中所列
次序):
- 电子货币近似现金。如果纸币持有人遗失了
纸币,他是完全沒有保障的,因为纸币持有
人与有关纸币通常是沒有甚么关联的(除非纸
币是放在有身分证明文件在內的钱包)。在
这一方面而言,视乎储值咭的类型而定,多
用途储值咭较纸币有若干优胜之处。举例来
说,Mondex卡必定与某个银行戶口有联系。
因此,失咭可交回发咭银行,再由发咭银行
交还真正的持有人。此外,储值卡可被「锁
上」,以防止任何未经核准的人士使用该咭
,因此失咭会有较大机会被送回发咭银行。
然而,这种保障措施并不适用于用完即弃的
储值咭;
Visa及Mondex系统均容许持咭人利用自动柜员
机及其他读咭装置核实储值咭的未用款项余额
;
- 储值咭会装有不同系统以防止有伪造情况
。金融管理局会要求发咭人证明其储值咭
具有完备的晶片保安装置、密码装置及风
险管理程序;
- 我们并未得悉有多用途储值咭计划试图限制
发咭人赎回持咭人诚信地购买的电子价值的
法律责任。就此而言,电子货币较现金优胜
,因为伪钞持有人须承担有关损失。发咭人
不需就失咭负责,但正如上文所述,失咭被
送还的机会较现金为高。此外,储值咭与信
用咭亦有所不同,因为持咭人的损失只限于
实际储存于储值咭的数额;
- 当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生效后,多用途储
值咭发咭人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 至于消委会提出的其他各点,我们同意持咭
人应获得清楚而准确的资料,例如是关于储
值咭的用途,以及处理持咭人的投诉和关于
所储价值的金额的纠纷的程序。这些事项应
可以在银行营运守则內处理,而我们目前正
在草拟这份守则,并一直就草则的草拟工作
与银行界磋商。
竞爭
9.在制订储值咭发咭人的认可或豁免准则时,金融管理局
致力确保该等准则是保障支付系统(及持咭人)的必要条
件,以避免出现过度监管的情况,以致窒碍产品创新和竞
爭。我们当然不希望制造人为因素,防碍新机构参予市场
。尽管如此,正如上文所述,我们需要在开放市场和保障
消费者两者间作出协调。
10.至于消委会提出有关促进竞爭的条款,金融管理局认同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公开竞爭是有好处的。然而,我们
需要进一步考虑利用银行业条例,规定发牌条件之一是有
关机构不可有反竞爭条款,是否适当的做法。我们目前的
意见是除非反竞爭经营手法确实对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或存
戶(及持咭人)的整体利益有不利影响,否则,对这些商
业事宜进行正式规管,恐怕已超出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
理局的职权范围。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1--存款的定义为:
「以下贷款 --
(1) 有利息的、无利息的或负利息的;或
(2) 须附以溢价付还的或须附以任何以金钱或金钱的等值为代价付还的...」
2--请注意,Visa计划也订有一个损失分担安排,根据这项安排,如发行储值咭的会员银行倒
闭,持咭人就他们自该倒闭银行的清盘中所收取的款项,若有任何不足之数,都会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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