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1996年银行业
(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预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各议员汇报当局目前为那些选择在获得货品
或服务前预付收费的消费者提供的保障情况。
背景
2.目前,本港有不少行业(主要是零售业)均让消费者可选择
预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一般来说,消费者在预先付款后
,会获得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使用券/使用卡/储值票等。消费
者其后出示该等使用券/使用卡/储值票,便可获得有关的货
品或服务。有些消费者选择预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是因
为这样做或可享有折扣优惠及/或较为方便。
3.下文列举让顾客选择预付收费的行业的一些例子:
- 地下铁路公司发行的通用储值票,这些储值
票亦获九广铁路公司和若干巴士公司接纳;
- 公共交通公司和停车场营办商发行的月票;
- 饼店、录影带/镭射影碟出租店和洗衣店发
行的使用券,以及百货公司发行的礼券等;
- 美容院、私人会所、健身院、酒楼食肆、
月饼会、金会和杂志出版商等发出的会员
证或向该等机构缴付的会费/订购费;以及
- 旅行代理商举办的套式旅行团。
目前情况
4.本港目前除了有法例规管和管制持牌旅行代理商的运作
外,并无特定法例规管有关要求顾客预付货品或服务收费
的经营手法。不过,本港也有多项保障消费者的法例,以
保障消费者在一般买卖交易中的权益。这些法例包括:
- 《货品售卖条例》 该条例规管买卖双方在售
卖货品时的合约关系及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例明确规定,根据售卖合约提供的货品
,应具可商售品质;
-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该条例旨在限制藉合
约条款避免就违约、疏忽或其他失职行为负
上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
-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 该条例把普通
法中有关服务提供的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则,
使有关服务提供的事宜更为明确和贯彻一致
;
-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该条例授权法院可改
写或删除消费者合约中不合情理的条款;以
及
- 《商品说明条例》 该条例禁止任何人在买卖
交易或广告中使用虛假的商品说明,同时禁
止人们在进行交易时提供具虛假商标或失实
陈述的货品。
5.此外,消费者或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就有关商号未能
履行合约条款,其中包括预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采取民
事诉讼程序,以申索损害赔偿。「消费者诉讼基金」已于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成立,这项基金是由消费者委员会管理
,目的是协助消费者根据有关保障消费者的法例,向不法
商人采取法律行动。
6.财经事务司表示,在《破产条例》、《公司条例》有关
无偿债能力的条文或《保障投资者条例》中,目前均无具
体条文订明如消费者向有关商号预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
但有关商号在提供货品或服务前已进行清盘或破产,消费
者在这种情况下可获得法定保障。财经事务司认为并无理
据作出这项规定。
考虑事项
7.我们认为,除了多用途卡的发行外(财经事务司建议此类
储值卡应受《银行业条例》规管),目前毋须采取全面措施
,规管让消费者选择预付货品或服务收费的商号,原因如
下:
- 在香港,让消费者选择预付货品或服务收费
的商号非常普遍,而这种经营方式一直以来
大致运作良好;
- 由消费者委员会搜集的消费者投诉统计数字
(见附件)显示,因这种经营方式而引致的问
题并不普遍;
- 勇于改革创新是促进本港经济繁荣发展不可
或缺的其中一项因素,如果我们试图采取全
面的规管措施,可能会阻碍这些商号采用创
新的经营手法,以及削弱他们在财政管理上
的灵活程度。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机会也会因
而减少。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在采取更多规
管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及在避免对商界构成不
必要的负担和减少消费者的选择这两方面,
取得平衡,这点至为重要;以及
- 我们必须衡量进行规管所带来的利弊。鉴于
因预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而引致的问题并不
普遍,加上所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少,以及由
于施行全面规管措施可能引致庞大的行政费
用,而这些费用全部或部分会转嫁给消费者
,因此,我们须审慎研究实施这些规管措施
的经济效益。举例来说,我们为外游旅客提
供的保障计划须向旅游业和消费者征款。
未来路向
8.我们认为,目前处理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向消费者
灌输有关知识。当局应提醒消费者,他们在选择预付货品
或服务的收费时可能须承担风险。接受这种交易方式与否
,最终是由消费者自行抉择,他们不应因此而获豁免承担
在正常商业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消费者委员会已同意
加强教育消费者的工作,促请他们提高警觉,明白到在预
付货品或服务的收费时可能须承担的风险。
9.我们会与消费者委员会合作,密切监察有关市民在预付
收费后未能获得应有的货品或服务的投诉,以确定有关问
题是否普遍存在。在有需要时,消费者委员会会与有关商
会联络,研究可否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倘有迹象
显示这个问题在某个行业日趋严重,我们会考虑须采取何
种行政或立法措施加以对付。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档号:L/M D7/96
附件
业务性质 | 在提供服务/货品 前倒闭的商号数目
|
---|
1992年
|
录影带出租店 | 15
|
杂志代理商 | 1
|
美容院 | 3
|
1993年
|
录影带出租店 | 8
|
马戏表演 | 1
|
婚姻介绍所 | 1
|
美容院 | 3
|
1994年
|
录影带出租店 | 25
|
洗衣店 | 1
|
拳击比赛 | 1
|
杂志出版商 | 3
|
美容院 | 1
|
1995年
|
录影带出租店 | 5
|
美容院 | 1
|
电话补习 | 1
|
1996年(截至1996年9月30日止)
|
录影带出租店 | 4
|
金饰店 | 1
|
电话补习 | 1
|
月饼店 | 1
|
资料来源:消费者委员会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