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 89/96-97(01)号文件
(撮译)
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
的意见书
1996年银行业(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致函条例草案委员会。该会
认为现行的自我规管制度并不足够。虽然该会根据其组织
章程大纲及细则,有权批准其会员更改拥有权及董事,但
该会并未获得法律豁免,以致在拒绝某些不适当的货币经
纪的入会申请时,不能保护自己。
该会已与香港银行公会成立一个有关外汇及货币市场常规
的委员会,旨在提高行事持正的作风及公平交易。但实际
上该会觉得难以对违反行为守则的会员,进行调查或制裁
,因为这可能会招致法律诉讼的危险。
该会认为像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实在需要一个具备正
式规例的授权机构,以规管业內人士,确保银行同业的外
汇及货币市场得以在有条理及高效率的情况下运作。为此
,该会已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建议,要求该局担任此角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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