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 273/96-97(02)号文件

提交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文件
《1996年银行业(修订)
条例草案》

由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咭的
用途的限制



引言

本文件旨在讨论可能会对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咭的用途
实施的限制形式,并以Creative Star即将发行的储值咭为例
,阐释这些限制的运作方法。

背景资料

2.金融管理局在九月二十四日向各位议员提交一份文件,
列载由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咭的认可和豁免的拟
议体制,供各位议员考虑。

3.在发出该文件后,金融管理局与Creative Star再进行了多
次商讨,双方对拟议体制的大部分基本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商讨的结果,Creative Star提交了一份有关其即
将发行的储值咭的试验计划的文件,其中包括其建议的使
用范围(见附件一)。

4.我们需要作出的最主要决定,是关于非银行机构(如Creative
Star)发行的储值咭的用途的限制形式。

限制形式

5.基本上,对于储值咭用途的限制可按下述两种形式实施:

  1. 对价值的限制 - 我们可以设定储值咭储值
    上限、每次交易的价值上限、有关附属或
    附带用途的交易价值总额上限或以上各项
    的任何组合;及

  2. 对使用范围的限制 - 我们可以限制可使用
    储值咭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

6.金融管理局和Creative Star就这方面持有不同意见。Creative
Star认为上文(a)项所述对价值的限制已经足够,毋须如(b)
项所述对使用范围实施额外限制(我们在较早前提交的文
件里已经提及一项准则,订明储值咭的附属或附带用途应
与其主要用途有一些关系或能强化主要用途)。

7.然而,金融管理局认为两种形式的限制均有需要。正如
我们在较早前提交的文件里提到,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基
本原则,就是维持支付系统(以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性。为了避免非银行机构对支付系统造成过度影响,由这
些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咭不应具有「一般被接纳的购买
力」的特点,否则便会成为纸币或往来戶口的较为直接的
代替品。为了符合这个原则,我们需要对这类储值咭的使
用范围实施某程度上的限制。

8.如果只对价值实施限制,在实际情况下,由非银行机构
发行的储值咭可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可能会与银行
发行的一般用途储值咭相若,甚或更为广泛。储值咭所储
价值受到限制,并不改变其具有「一般被接纳的购买力」
的特质。与此类似的,是目前VisaCash所发行的用完即弃
储值咭。该种储值咭的储值上限只有200元,但毫无疑问
,它是一般用途储值咭,而应该只有银行才可发行的。

9.因此,金融管理局认为较为合逻辑的做法,就是对非银
行发咭机构发行的储值咭实施价值和使用范围两方面的限
制,使其不会具有「一般被接纳的购买力」。至于在使用
范围方面的限制,金融管理局仍坚持在较早前提交的文件
內提出的建议,即限制储值咭的附属或附带用途于那些与
其主要用途有一些关系或能够强化其主要用途的做法是恰
当的。我们更认为对于会根据《银行业条例》获得豁免的
储值咭而言,有关的限制应更加严格。

10.在价值限制方面,金融管理局与Creative Star就应否限制
每项交易的价值亦持有不同意见。Creative Star认为对储值
咭设定储值上限,已自动排除了储值咭被用作购买价值高
昂的物件的可能性,因此毋须就每项交易的价值设立上限
。金融管理局并不赞同这种看法。容许Creative Star咭受灵
活处理,使其可以作主要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主要
是为了让乘客享有方便,可以用该咭作「小额费用」的付
款,例如是其他与交通有关的用途或在车站范围內购物。
正如上文提到,Creative Star咭并不预期为具有「一般被接
纳的购买力」,而可以用作购买任何价格的商品或服务;
因此,对每项交易的价值设有上限是一种合理的做法。我
们初步认为,200元应该是可以接受的限额;我们会就此与
Creative Star作进一步商讨。乘客如希望购买价钱超过这个
限额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利用其他支付工具,例如是现金
或信用咭来进行结算。

海外国家的取向

11.金融管理局在制定有关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咭
使用范围的拟议政策时,曾参考海外国家的监管取向。据
金融管理局所知,在所研究的国家中,目前德国和荷兰两
国正就非银行机构发行储值咭制定政策。这两个国家的取
向与金融管理局建议的相若,即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咭
的使用范围如果是受到限制的,则该机构可获豁免遵守全
面的认可规定。这两个国家采用的限制形式列载如下。

德国的取向

12.德国银行法(the German Banking Act)现正进行修订,
以引进监管多用途储值咭的条文。一般来说,除单一用途
储值咭外,所有储值咭均需遵守银行业的发牌和监管规定
。然而,「受限制」的系统,即在每张储值咭可储存的最
高金额和流通的储值咭数目方面受到限制的系统(德国监
管当局仍未制定有关的参数),可能会获豁免遵守多项监
管规定(如发牌、资本、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大额风险等方
面的规定),但仍需遵守定期呈交报表、审计和审查方面
的规定。

13.德国监管当局认为确定某个储值咭系统是否受到限制,
并非取决于储值咭用途的多寡,而是所销售的储值咭数目
和储值咭可储存的价值;而且在一并考虑这些因素时,有
关系统不会达致足以危害支付系统的完整性的规模*

14.根据这种监管取向,德国监管当局认为由Deutsche Telecom
、Deutsche Bahn(由德国铁路公司发展的)以及其他交通
机构联合发行的储值咭会发展至相当庞大的规模,以致超
出了「受限制」的系统可获豁免的范畴,而需要领取全面
的银行牌照。

14.根据这种监管取向,德国监管当局认为由Deutsche Telecom
、Deutsche Bahn(由德国铁路公司发展的)以及其他交通
机构联合发行的储值咭会发展至相当庞大的规模,以致超
出了「受限制」的系统可获豁免的范畴,而需要领取全面
的银行牌照。

荷兰的取向

15.荷兰现行的政策取向,是流通的储值咭数目不超过100,000
张,每张咭的储值上限又不超过30美元的,便可获豁免遵
守全面的银行业监管规定。不过,外聘核数师要每年就这
些计划的资金管理进行审核。

16.同时,据我们所知,在现行的监管取向下,由荷兰电讯
公司(Dutch Telecom)和一家商业银行成立的联营公司发
行,用作支付公共交通费用、泊车费和电话费的多用途储
值咭亦需取得全面的银行牌照。

17.事实上,德国和荷兰监管当局在数目上所采取的准则,
例如是设定在「受限制计划」下流通的储值咭数目上限,
较我们的建议有更大的限制。假如我们采用相同的监管方
法,Creative Star将需就发行Creative Star咭申领全面的银行
牌照。

18.然而,我们不拟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在较早前提交的文
件內提到,在维持支付系统稳定,以及避免窒碍创新,并
赋予服务供应商灵活性,以提高它们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效
率两者间取得平衡,是相当重要的。我们相信所提出的限
制价值和限制使用范围两项拟议准则应能在这方面取得适
当平衡。

拟议体制如何应用在Creative Star的建
议上

19.我们与Creative Star进行的商讨,目前主要集中在豁免
Creative Star咭全面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的准则。
Creative Star提出,一个可行的方法是Creative Star就下列
用途申请豁免其多用途储值咭:

  1. 支付地铁、九广铁路(包括轻铁)、九巴、
    城巴和香港小轮的车费和船费,以及使用设
    于地铁站內的照相间的费用;

  2. 支付其他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用途的费用或
    收费,包括泊车费和道路使用费;及

  3. 在交通营办商的处所內经营的、与交通无关
    的业务,而这类业务的性质是交易量大但交
    易额小的。

20.Creative Star同意如储值咭会用作任何进一步的用途,须
经金融管理局批准。

21.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建议对Creative Star计划实施价值和
使用范围两方面的限制。在价值限制方面,储值咭的储值
上限暂定为1,000港元(这个金额会不时作出调整,以计及
通胀)。此外,附属或附带用途的交易价值总额不得超过
主要用途的交易价值总额。每项交易的金额亦可能会设有
上限,例如以200元为上限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还需
与Creative Star再作商讨才可确定。

22.在使用范围方面的限制,附属或附带用途应与储值咭的
主要用途有一些关系,或能够强化储值咭的主要用途。就
此而言,金融管理局目前对Creative Star咭在发展初期的建
议用途(见上文第19段)的意见如下:

  1. 支付由Creative Star的股东经营的交通服务的
    费用显然是有关储值咭的主要用途;

  2. 将储值咭的使用范围扩展至支付其他交通营
    办商的费用和停车收费表、公众停车场收费
    和道路使用费,似乎能够强化储值咭的主要
    用途,因为该等用途都是与交通有关的;

  3. 将储值咭的使用范围扩展至支付在交通营办
    商的处所內经营的、与交通无关的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似乎能够强化储值
    咭的主要用途,因为此举能够让乘客在使用
    这些交通服务时享有购物上的方便。然而,
    我们还需与Creative Star作进一步商讨,以确
    定「交通营办商的处所」的确切定义和界线
    ,以及在该等处所內可使用该咭的店铺数目
    和类型;及

  4. Creative Star日后如要把其他用途纳入储值咭
    的使用范围內,将需向金融管理局申请进一
    步的批准。在提出有关申请时,Creative Star
    将需为有关用途提出商业原因,并须符合「
    业务关系和强化作用」的准则。如上文所述
    ,Creative Star有可能需要根据《银行业条例》
    申请认可。

23.假设我们能与Creative Star就Creative Star咭的使用范围
达成一致意见,Creative Star能否获得豁免,当然还须视
乎金融管理局是否信纳若干事项,例如是Creative Star可
得到的财政支持;其储值咭的保安措施,以及计划整体
的风险管理和一般运作方式(包括就储值咭所收到的款
项的投资方法)。我们还需商定有关计划的运作的申报
安排,包括已发行的储值咭数目和已发行但未运用的储
值金额。

结论

23.金融管理局认为以上所列的拟议方法,即实施价值和使
用范围的限制,符合我们提出的原则,即只有银行方可使
用支付系统,但亦应赋予非银行机构有某程度的灵活性,
可发行多用途储值咭,以避免窒碍创新。金融管理局会因
应情况的发展,不时检讨上述拟议方法和豁免政策。

24.金融管理局欢迎条例草案委员议员提出意见。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 这种取向似乎并未完全符合欧洲货币组织于一九九四年就储值咭发表的报告,该报告将多用途
储值咭和有限用途储值咭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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