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 487/96-97(01)号文件


提交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文件
1996年银行业(修订)
条例草案
进一步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订


引言

本文件阐释对《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订提出的拟议修改的目的。

最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2.提出进一步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是为了计及与条例
草案委员会所作的讨论,以及进一步改进本草案。经修改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载于附件。

3.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提出的进一步修改如下:

(a)第3(b)条及第24条 - 单一用途储值卡的储值上限

在审议本局于九月二十四日提交的文件后,议员
同意无论单一用途储值卡所储价值为多少,都不
应纳入《银行业条例》的管辖范围內。由于在「
单一用途储值卡」的释义项下新增的(b)段以及附
表14提指明单一用途储值卡的储值上限,因此已
予删除。

(b)第3(c)条 - 新增第2(15)条:将某些储值卡价值当作存款

如储值卡所储价值是由银行本身创制及发行的(
如VisaCash计划),所发行的储存价值的性质与
存款相似。事实上,发行储存价值的影响只是将
银行的一种负债(如活期存款)转为另一种负债
(对储存价值的负债)。我们认为这种储存价值
应获得与存款相若的保障,并应在银行清盘时获
优先支付。为免生疑问,我们在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订新增一项推定条文(在第3(c)条项下新增第2
(15)条),以明确这种储存价值会根据公司条例
第265(1)(db)条的规定,因清盘而获得优先支付。

根据有关条文目前的內容,根据Mondex计划发
行的储存价值不会获优先支付计划的保障。这
类储存价值近似银行纸币,而不是存款。所有
Mondex价值都是由一家公司创制,不会记入发
卡银行的负债方。因此,这类储存价值不会受
到拟议推定条文的保障。然而,金融管理局会
对Mondex实施若干条件,以确保Mondex就创
制Mondex价值所收到的款项是投资在高质素
资产上,并足以赎回所有未赎回的Mondex价
值。

(c)第20条 - 新增第134B(1)(a)条

修订第134B(1)(a)条,以反映我们决定不会要求
电子经纪加入货币经纪同业公会成为会员。最
初建议电子经纪须加入货币经纪同业公会的主
要目的,是确保它们会遵守公会的行为守则,
以高度专业的水平来经营业务。由于我们可以
透过对所有核准货币经纪实施一项条件,规定
它们须遵守由金融管理专员指明的行为守则来
达致上述目的,所以毋须规定它们须加入货币
经纪同业公会。

(d)新增第13A条 - 第97A(1)条

第97(1)条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可同意非银行
机构在其于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称谓或名称內
使用「银行」一词。这项条文似乎与第97A条有
矛盾之处,因为第97A条禁止任何人向人描述自
己或以其他方式显示他本人是银行(不论他是否
根据第97条获金融管理专员批准)。为除去这项
明显的矛盾,现修订第97A(1)条,使第97A条须
受第97(1)条的限制。

(e)条例草案中文本

由于银行业条例的中文本已于1996年9月30日之
时正式成为该条例的中文真确本,我们现正草拟
另一份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列出1996年银行
业(修订)条例草案的中文本(包括在本文附件內
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