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87/96-97(04)号文件
对委员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八日的会议
席上提出的
关注事项的回应
问题(a) | 就非银行机构所发行储值咭的用途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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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限制一事,委员普遍认为,拟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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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应顾及用戶的利益,不应窒碍市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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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或导致持牌银行或大机构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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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才是稳健的做法。在这方面,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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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亦关注到批准发牌当局应提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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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机构订立妨碍竞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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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 我们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举行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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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已表明我们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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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有关竞爭的问题,不能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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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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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问题已超越银行业条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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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亦留意到,消费者委员会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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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发表一份有关「竞爭政策」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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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当局整体会于六个月內正式作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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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涉及发行储值卡的竞爭问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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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所达成的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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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一样,我们准备在恢复二读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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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中,表示我们支持良性竞爭,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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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鼓励不合理的反竞爭手段。再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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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金融管理局会正式吁请银行业注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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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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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b) | 根据现行法例,倘创制虛假的电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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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但不使用有关价值),似乎不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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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罪行。鉴于法例在此方面的漏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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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根据《银行条例》或其他法例设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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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伪制电子货币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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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我们澄清,根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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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法例,伪造电子价值的行为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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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行。委员会亦建议我们应该查核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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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欺诈行为所涉及的罪行是否与伪造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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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价值的行为相关。我们已在立法局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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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7/96-97(03)号文件中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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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c) | 就保障因申请发给多用途储值咭而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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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的持咭人,可否规定发行机构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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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存款全部存入一个独立信托账戶,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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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保证持咭人在有关发行机构破产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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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会获发还其所缴付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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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 我们已在过往评论消费者委员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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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文件中谈及我们对独立信托帐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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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该份文件经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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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的会议席上讨论。鉴于下述原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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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认为难以在现阶段提出充分理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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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建议--
- 对于由银行自行创制价值及发行
的储值卡(如Visa系统卡)来说,所
带来的影响只是银行的负债由一
种形式(例如往来存款)转为另一种
形式(有关储存价值的负债)。在往
来存款并无获得信托帐戶保障的情
况下。我们认为电子价值也沒理由
需要这方面的保障。如认为银行的
信誉及资产负债表已足以支持存款
,则也应该足以支持电子价值。
- 至于Mondex系统计划,全部电子
价值都是由一家机构所创制。因
此,有较充分的理由设立信托帐
戶。由创制者作为一个特别目的
公司(即只有有限数目的债权人对
其资产有潜在债权),而其资产亦
需要外汇基金票据或存放于外汇
基金的存款;我们认为,至少在
最初的阶段,此等安排应已足够
。这样,机构的信贷风险便会消
除,而资产的市场风险(此类风险
亦不是开设信托帐戶便可以消除
的),则由资本比率规定加以保障
。
- 多种用途储值卡的非银行发卡人
亦同样须要成立特别目的公司。
这些机构不会获准从事接受公众
存款或贷款的业务。这样便不会
有任何其他主要债权人对该机构
的资产拥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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