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 2035及2045号文件


提交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文件
1996年银行业(修订)
条例草案
进一步资料及经修改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引言

本文件旨在提供有关多用途储值咭及货币经纪的进一步资
料,并列载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草案」)
经修改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进一步资料

2.议员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及十八日举行的条例草案委
员会会议上,要求就下列范畴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

  1. 多用途储值咭的性质、与银行纸币或存款相
    似的地方、有关该等储值咭的监管问题,以
    及其他国家就该等储值咭所设的最高储值限
    额;

  2. 接受存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及有关的监管规定

  3. 电子货币对货币制度造成的长远影响;及

  4. 货币经纪的角色、拟议监管制度的影响,以
    及以发牌条件而不是附属法例的形式列出部
    分规定的理由。

3.本文件附件一至四载有关于上述范畴的详尽资料,供各
位议员参阅。

经修改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4.我们在考虑到各位议员的意见及电子经纪的进一步意见
后,建议就草案提出进一步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附件
五载有经修改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5.就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提出的进一步修改如下:

  1. 草案第6条--第15(3)条--在最近一次的
    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为
    发行或促使发行多用途储值咭而成立
    的特别目的公司,只会获发接受存款
    公司的牌照。第15(3)(a)条已就此作出
    修订;

  2. 草案第23条--附表2--批准成为货币
    经纪或将批准续期的建议收费水平
    为44,800元。此收费水平反映有关
    批准及监管货币经纪的工作量,较
    监管本地代表办事处的工作量为多
    ,但却远较有关接受存款公司的工
    作量少;及

  3. 草案第24条--附表11--根据附表7第
    1(4)段,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的机
    构申请成为认可机构时,如有关
    的银行业监管当局通知金融管理
    专员,其就有关准则的任何事宜
    信纳该海外机构,则金融管理专
    员亦可能就该项事宜信纳该机构
    。现建议于附表11加入类似条文
    ,俾使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货币
    经纪是否符合该附表所列准则时
    ,可依赖该货币经纪的有关海外
    监管当局的意见。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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