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岭南学院用笺)
香港中区
昃臣道8道
立法局秘书处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图文传真号码:2869 6794)
李女士:
阁下七月二十六日的来函收悉,该封函件的目的是要求本
人就当局拟订立法律架构以规管多用途储值卡的建议发表
意见。
本人在发表意见前,必须说明由于本人一向从事巿场学研
究的工作,因此会纯粹从消费者保障及服务巿场学的角度
研究此问题。本人的个人意见如下:
- 从保障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对发出多用途储
值卡进行规管,以防止发行人作出欺诈行为
及歪曲多用途储值卡的使用及接受情况的资
料,实属非常重要。
- 本人相信,发行多用途储值咭的机构应只限
于持牌银行及其他认可机构。鉴于香港的银
行机制已建立良好的信誉,由持牌银行处理
如多用途储值卡等代表其他类别的现金工具
的事宜,是合理的方式。另一方面,当局应
订立条文,规定在批准其他认可机构参与使
用此项新技术前,须进行审慎的批核及监察
工作。
- 本人并不赞成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工作由银
行界垄断。然而,发行机构的范围不应自动
扩大至包括非银行的机构。授权非银行的机
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过程及程序应审慎地
进行。规管机构(或会是金融管理局或财经事
务科其中一组)于授权非银行的机构发行多用
途储值卡时应有一定程度的敏感性。
鉴于专门研究银行及资本巿场的同事现正休假,本人将于
稍后时间咨询他们的意见,并尽快将其他意见告知阁下。
希望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委员会有所裨益。
陈增声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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